“人人平等”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理念,早已写入多国宪法与宣言。例如《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成为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表达。然而,当这一原则进入现实社会层面时,却始终面临无法彻底兑现的困境。问题并不在于理念本身的崇高,而在于它与人类社会结构之间存在难以消除的张力。
首先,从自然禀赋看,人类并非在能力上同质。个体在智力、体能、情绪控制力、审美敏感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并非社会制度所制造,而是生物多样性与遗传随机性的结果。即便在完全相同的教育环境下成长,人们的发展速度与成就水平仍会拉开距离。若将“平等”理解为结果一致,则必然违背个体差异的客观事实。
其次,从资源结构看,社会建立在稀缺性之上。土地、资本、优质教育、社会关系网络,均具有有限性。稀缺意味着竞争,竞争意味着分化。即使制度努力保障机会公平,家庭背景的差异仍然影响个体起点。一个人出生于富裕之家,天然拥有更多试错空间与安全垫;另一个人出生贫寒,则需承担更高风险。这种“生而不平等”并非法律条文可以轻易抹平。
再次,从社会运行机制看,分层具有功能性意义。社会分工要求不同岗位承担不同责任,承担责任与获取回报之间往往呈现差异。若完全取消差别回报,可能削弱激励机制,进而影响效率与创新。历史上多次平均主义实验已显示,强行压平差距往往导致整体生产力下降,而非真正实现普遍富足。
例如大陆196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运动,大量城市知识青年被动员到农村劳动,意在消解知识分子与工农之间的差别;同时,一些时期还要求机关干部、科研人员长期下基层参加体力劳动,以打破“脑体分工”。这些做法的初衷是追求更彻底的平等,但结果往往是人才培养中断、专业分工受损,整体效率下降。历史经验表明,抹平功能差异,并未真正带来普遍富足,反而削弱了社会运行的活力。
此外,人类选择本身也制造差距。在相似条件下,有人选择长期投入学习,有人选择即时享受;有人承担风险创业,有人追求稳定安逸。自由选择本身会产生结果差异。若要求结果绝对平等,则必须限制选择自由,这又与现代社会所珍视的个人自主相冲突。
因此,“人人平等”的不可能性,并非意味着这一理念毫无价值,而是提示我们必须厘清其含义。若将其理解为法律权利与基本尊严上的平等,它依然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若将其理解为财富、地位、成就的完全一致,则不仅无法实现,也可能对社会活力造成伤害。
或许更合理的理解是:社会的任务不是消灭一切差异,而是防止差距固化与代际锁定,使向上流动仍然可能,使努力仍具意义。平等不应是结果的抹平,而应是规则的公正与路径的开放。
当“人人平等”从情绪口号回归为制度原则,它才不会因无法兑现而失去公信力。承认不可能,恰恰是理性讨论的起点;在不可能之中寻求相对改善,才是现实社会更可持续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