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言论自由是多少大国人力主学习西方的一大理由,甚至是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包括我知道很多人每每念及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时是多么的心潮澎湃,很多人明知道那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不是出自伏尔泰之口却仍然对他充满了好感,完全不在意他的各种偏执著作中充满了毒素。但当下的西方,或者说一段时间以来的西方,已经在进行着一种侵蚀性的革命,悄然地在革言论自由的命。我今天就以G7中的加拿大为例,为各位普及一下真实的历史。
一、从C-9法案开始谈起
2026年3月25日,备受瞩目的C-9法案,在加拿大政坛、司法界和民众间再次掀起轩然大波,赞同、欢呼声与反对、忧虑声,淹没了美以对伊朗的军事打击,也遮盖了加拿大2026年1、2月经济指标统计和实体经济继续下行的悲惨画面。那么,C-9法案到底是什么?
C-9法案(Bill C-9)的另一名称是《打击仇恨法》或《反仇恨法案》(Combatting Hate Act),内容是修订《刑法典》的法案,进一步确立以仇恨宣传、仇恨犯罪以及进入宗教或文化场所的相关规定。
单纯从司法立意角度看,包括其中提到的将展示仇恨或恐怖主义符号定为犯罪,打击对宗教场所、社区场所的恐吓与阻碍行为,倒也可以说是出自善意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争议或问题在于,其中明确定义了什么叫仇恨,即第319条第(7)款中所说的:“仇恨,是指包含厌恶或诋毁的情感,其强度超过蔑视或不喜欢。”(原文:hatred means the emotion that involves detestation or vilification and that is stronger than disdain or dislike;)这个定义中的几个形容词和名词,到底该怎么理解和界定?如何区分这种立法打击仇恨言论与言论自由间的差别?我想语言学教授、法学教授、律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无法准确又清晰地把握“厌恶的”、“诋毁的”、“蔑视”、“不喜欢”、“情感”、“强度”、“超过”等修辞的具体含义,以及保障言论自由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此外,还有423.3 (1)中的:“任何人以任何行为意图挑起他人恐惧,从而阻碍其获得……,即属犯罪。”这其中什么叫“任何行为意图”?什么叫“挑起他人恐惧”?什么叫“阻碍”?都是难以确定解释的灰色地带。
与这两条模糊或边界难以界定的条款外,还删除了加拿大现行《刑法》(Criminal Code)第319条中关于仇恨言论的规定中一个明确的抗辩或豁免理由(defence),即319(3):“如果出于善意,某人就宗教议题发表意见,或试图通过论述来确立基于对宗教经典的信仰而形成的意见”(if, in good faith, the person expressed or attempted to establish by an argument an opinion on a religious subject or an opinion based on a belief in a religious text),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此前,也就是2025年12月法案修订时,联邦内阁部长、时任文化/身份事务部长米勒公开说:《圣经》以及其他类型的宗教文本中,显然“有些陈述是充满仇恨的”,“不应允许人们以《圣经》《古兰经》或《托拉》为借口,为本应被视为仇恨言论或仇恨犯罪的行为辩护”。这样的表态,目的虽然是在澄清“仇恨”以及借口、托辞的边界,但结果更增加了C-9法案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其中将比加拿大建国时间都早、历时200多年的基督教以及《圣经》,明确排除在抗辩或豁免条件外,并与不可同日而语的《古兰经》并列,在原有争议的基础上更增添了可解读的空间。
如果仅仅是一个内阁部长这样说,当然不需要过多关注,但现任总理卡尼2026年在魁北克的演讲中,明确肯定加拿大是建立在多元文化和宗教的公民民族主义,而非建立在单一宗教(虽未明确但指向基督教——本文注)的基础上。这与此前的总理特鲁多很多类似去(或敌)基督教化的言论是一致的,但与保守派认为美国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传统价值观是绝对不同的。
这些政客也许没注意,如果套用C-9法案,他们的言论算不算对基督教“包含厌恶或诋毁的情感,其强度超过蔑视或不喜欢”?是不是在仇恨所有加拿大基督徒?包括卡尼总理2026年3月30日在住房资金发布会上针对一个汞中毒的原住民抗议者开不友善的玩笑说“我能耗得过她”(I can outlast her!),属不属于仇恨言论?安省省长、多伦多市长现场在一旁跟着笑,算不算协同犯罪?那两名为此而抗议的原住民酋长,是仅应该要求卡尼道歉,还是控告他们犯了仇恨罪?
各位如果有常识,是否会继续问,这样一个充满不确定性或歧义、争议的法案,为何还能被提出而将成为加拿大的法律呢?
首先,我简单描述和回顾一下C-9法案的立法经过。2025年9月,也就是加拿大大选提前举行、第44届国会与第45届国会交接之际,由自由党(160席)推动,魁人政团(32席)+新民主党(25席)附和的情况下,下议院(总席位338,保守党席位119)提出C-9法案,并进行了一读。2025年10月,第45届新国会(总席位343,其中自由党169、魁人政团22、新民主党7,保守党141)产生,上议院的席位发生变化,法案也因自身争议过大在2026年1月暂停审议。但2026年3月23日,在经过进一步修订、辩论以及3位保守党议员、1位新民主党议元转投自由党(席位变为171席,距离多数党172席仅差1席)等多重因素中,法案卷土重来,而且下议院以188:144通过报告阶段,两天后的3月25号,在下议院三读通过。第二天,下议院将通过的法案递交上议院,进行一读审议阶段。根据加拿大议会政治模式以及惯例,该法案将不出意料地获得上议院通过,成为加拿大法律。
C-9法案成为法律之后会怎样?我在事前不会做过多评估,但可以确定的是,此类司法案件将大幅增多,并且司法审判不但变得艰难,而且很容易出现判决争议,最终导致言论自由一步步成为禁区。
由此,我们需要反思,这种被广泛赞美的议会政治、多数立法的现代政治,是不是已经走上了自我否定的歧路?
其次,对于现加拿大政府和议会来说,如果真的要遏制仇恨,1985年出台的刑法第319款完全够用,包括其中的宗教豁免条款,能够避免因为善意这个前提而造成的法律适用范围扩大的弊端。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至少在过去的10余年中,加拿大政府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个法律,比如在2023-2025年间,一些个人、团体或在私人网络空间或在公开场合,公然打出或喊出这样的口号:“我们是哈马斯!”“以色列下地狱!”“起义(暴力),起义,起义万岁!”“从河流到大海!”“ 我们呼吁犹太人种族灭绝!”对于这类明显带有暴力、种族灭绝式的仇恨言论,无论是加拿大政府,还是具体的执法部门,不但没有采取有效的遏制行动,反而伴有客观姑息、纵容的态势,包括未经申报、获准的列队占据高速公路,造成交通拥堵和妨碍公共安全等具体行为。
遗憾的是,自由党政府和议会,不反思自己的公共权力不作为,反而以原有法律、法条不够严谨、打击范围不好掌握、持法尺度等借口,为自己的不作为等错误寻找美好的理由,并以提出修订C-9法案为手段,貌似要更好解决过去未曾解决的问题。这种转移话题、规避矛盾和推卸责任的做法,本质上就是视已有的法律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加拿大法律的公义、正当和惩戒的威严。
而且,看上去是“亡羊补牢”的C-9法案,删除其中的宗教豁免条款,意思好像是仇恨言论,以后就没有理由可找了,但实质是在王顾左右而言他地混淆视听,因为原有的319(3)中明确写着“出于善意”,那些口号和抗议行为,即便打出宗教的幌子,稍微有一点常识判断力的人,都可以认定那不是出于善意,而且远超恶意的仇恨言论,简直就是无法无天的公然邪恶。
另外,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的障眼法,不但可以为过去的行径脱责,在2025年的大选中获得选民的谅解,而且还将在新修订的法案讨论中,将那些反对力量推上不义的“被告席”。
更为隐晦和值得警惕的是米勒的言论——不应允许人们以《圣经》《古兰经》或《托拉》为借口,为本应被视为仇恨言论或仇恨犯罪的行为辩护。这种不分是非曲直的宗教多元、文化多元论,以及暗度陈仓和偷梁换柱的高明行径,不但完全无视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案》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写有:“加拿大的立国原则承认上帝至上和法治。”(Whereas Canada is founded upon principles that recognize the supremacy of God and the rule of law: )甚至也蔑视了加拿大国歌中的“上帝保佑我土,自由荣光!”(God keep our land, glorious and free! )“上帝,请帮助我们在你那里找到。”(Help us to find, O God, in thee.)[①]也间接地将加拿大立国的根基的基督教和圣经,列为潜在的受审查或可能犯罪的对象。
二、不够清白的历史和现实
我说C-9法案威胁和破坏加拿大固有的言论自由传统,不是仅仅针对这一案例的杞人忧天,而是在历史地评估已发生的累计案例所作出的不算前瞻性的判断。
先来看第一个案例。2005年,加拿大政府以长期传播仇恨和极右翼内容、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将出版和传播《六百万人真的死了吗?最后的真相》(Did Six Million Really Die? he Truth at Last)的出版商恩斯特·曾德尔(Ernst Zündel)引渡到德国。随后,德国法院裁定他犯有煽动仇恨等罪名,判处了5年监禁徒刑。
这个事件不管是当年,还是现在,都是一个备受瞩目的经典案例。下面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情况:
恩斯特·曾德尔1939年出生于德国,1958年移居到加拿大,1974年以自己经营的出版社,出版了英国作者理查德·哈伍德(Richard Harwood)的《六百万人真的死了吗?最后的真相》。这个作者的真实姓名是理查德·弗里尔森(Richard Verrall),毕业于韦斯特菲尔德学院(现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的一部分),专业是历史学,毕业后曾任《矛头》(Spearhead)的编辑、1980年代一度参与既具有国家社会主义性质又具有反移民和遣返移民的英国本土主义性质的“新国民阵线”(New National Front)、英国国民党(BNP)。在任编辑期间,他开始涉足纳粹大屠杀的事件,并写作和发表了一些翻案性质的报纸文章,随后与加拿大出版商恩斯特·曾德尔取得联系,化名出版了那本书。
该书主要观点是,“不少于六百万”犹太人被屠杀,是“毫无根据的”、“无法从文献中证实”的,600万的数字[②]被严重夸大;认为纽伦堡审判、艾希曼审判的审判程序不公平、证据不够充分或是在压力下生成的;质疑集中营作为大规模杀戮场、毒气室功能以及致命性毒气的现实性;没有官方文件表明纳粹实行系统性灭绝计划;质疑幸存者证词、研究者证据和红十字会等第三方记录的可信性,记录是有偏见、错误或被共产主义宣传所利用的,证词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某些证据由战后苏联或东欧政权搜集“不可信”;盟军涉嫌编造大屠杀故事,用来掩盖其他战争行为;犹太人死亡是战争混乱、疾病和生活条件恶劣导致的。
书出版9年后的1983年,波兰裔的加拿大公民萨宾娜·西特伦(Sabina Citron),作为二战集中营的幸存者,表示身心受到伤害,对出版商恩斯特·曾德尔提起诉讼,指控其散布虚假消息(Spreading False News)。1985年,安大略省法院援引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81条:“任何人故意发布其知道是虚假的消息、声明或报告,且该消息、声明或报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即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裁定恩斯特·曾德尔的出版行为可能破坏公共秩序与社会容忍的虚假新闻(false news),判处监禁15个月左右,禁止讨论大屠杀。
因为审判法官的程序错误,此案1988年继续审理。这次,恩斯特·曾德尔请了两个重要证人:大卫·欧文(David Irving),一个英国历史研究者,专业领域是二战史、德国史,1988年前已出版十几本著作,包括引起巨大争议的《希特勒的战争》(《Hitler’s War》)以及纳粹高层人物的研究著作,最重要的是他也否认纳粹大屠杀、否认希特勒下令屠杀犹太人、否认毒气室、否认奥斯维辛集中营是屠杀场地;弗雷德·勒赫特(Fred A. Leuchter),此前是美国的美国死刑执行设备制造商,比如电椅、死刑注射都是他为死刑犯设计的人道主义工具。他受恩斯特委托,前去奥斯维辛集中营等地进行了遗址墙体和砖块、水泥的采样,并将标本拿到波士顿的一个实验室化验,然后撰写了《洛伊希特报告:关于奥斯维辛、比克瑙和马伊达内克集中营疑似处决室的工程报告》(《Leuchter Report》),认为毒气室的氰化物(齐克隆B)含量很低,远低于除虱室,不存在用于大规模杀人的证据,几个集中营的建筑结构不符合毒气杀人的用途。
经过审理,法庭裁定恩斯特出版《六百万人真的死了吗?》有罪,判处监禁9个月。两个重要的证人及其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中对大卫·欧文[③],法庭认为他没有历史学博士学位,不是职业学者,对众多的档案史料(包括一些纳粹高级人士的档案、日记等)处理不诚实,回避大量公开的不利证据,对纳粹同情、立场先行;对弗雷德·勒赫特,法庭认为其不具备专家资质,因为没有工程学、化学和毒理学专业证书,他去集中营是偷偷地敲碎墙壁等残留物,属于非法取样,甚至破坏遗址,取样的方法不符合科学标准,对化验结果的理解错误[④]等。[⑤]
恩斯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后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加拿大刑法中的“散布虚假新闻”构成违宪,因为侵犯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保障的言论自由。
对于终审,我不想多说,因为判决已经说明一切,包括刑法第181条,包括安大略省的法院判决,都是非常荒唐的。任何国家如果设置学术禁区、限制学术研究的出版自由,都是极权主义的先兆。或者说,如果“散布虚假新闻”确属违法,那么特鲁多、卡尼总理公开否定历史,是不是也犯了这种罪?是不是也应该判刑15个月,或者禁止以后再谈这样的话题?
按理说,这个案件到此应该完结了,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守住和得以维护了,结果2005年加拿大总理自由党的保罗·马丁在任时期,却以恩斯特不是加拿大公民,并依据安全情报局(CSIS)认定为其与“极右翼暴力组织”有联系,其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强行引渡至德国,而德国刑法典130条早有法令:任何煽动仇恨、公开否认或美化纳粹统治下的种族灭绝行为的人,最高可面临 5年监禁。[⑥]于是也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
面对这样一种公然挑战司法、宪法和蓄意迫害居民的政府违法行为,我们除了表示忧虑之外,还能做什么呢?
令人忧虑的绝不仅是这一个案例。多伦多大学心理学教授乔丹·彼得森(Jordan Peterson),在社交媒体中发布了一系列视频,公开反对加拿大的C-16法案,也就是政府强制公民使用特定的“首选代词”(如They/Them或非二元性别代词)。他认为这种政府行为已经不是“禁止言论”而是“强制言论”(Compelled Speech),属于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多伦多大学向他发出两封警告信,称其言论可能违反了人权准则,并引发了校园内的抗议与反抗议。2022年1月,彼得森正式辞去了多伦多大学的终身教授职位。他在辞职信中表示,由于大学内部的“多元、平等和包容(DEI)”政策,他的白人男性研究生,已经很难获得学术职位,他无法在这样的体制下继续。问题还没完,安大略省心理学家学院(College of Psychologists of Ontario),要求他接受强制性的“社交媒体沟通重塑培训”,否则可能吊销其心理医生执照。彼得森为此状告学院,认为这侵犯了他的自由。结果,安大略省法院在2024年初裁定学院有权监管其成员的职业言行,彼得森败诉。随后,他选择到美国去发展。
我再举一个同样发生在安大略省的案例。一对小学教师夫妻,因为基督信仰,他们的两个孩子因为公开质疑学校允许生理男性但认同为女性的人使用女厕所的政策、撕下贴在幼儿园教室门上的骄傲海报,均被学校退了学、甚至逮捕。而他们夫妇拒绝服从学校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庆祝、支持和肯定LGBTQ的相关议题与活动的命令,也不愿意在课堂上按照指定的方式呈现某些性别意识形态,结果学校在2023年10月直接将他们解雇。这对教师夫妻不服,按照程序去找教师工会——安省小学教师联合会(ETFO),希望通过他们向校董申诉,但是遭到拒绝。在此期间,他们无奈,只好再去找安大略劳资关系委员会(OLRB)投诉。目前案件还没有最终结果。我们先不说结果问题,单单说能发生这样奇葩的事件本身,就足以让世界人惊掉下巴了。
仅仅就三个案例(当然不止这三个)来说,我问各位,你们心目中的西方文明、G7国家,还是人权、自由的象征和灯塔吗?
三、言论自由为何会如此遭受侵犯
这时各位是否想问,为什么传说中的北美自由国家,会发生这么多荒唐又奇葩的公然侵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案例呢?这个话题太大,牵扯的问题也太多,我不能在这里都展开谈,只挑选其中的两个小话题分享一下:
第一个是欧美社会二战以来的大思想、文化背景。二战后,尤其是1960年代,社会民主主义(social democracy)思潮、后马克思主义思潮——以法兰克福学派(马克斯·霍克海默、西奥多·阿多诺、赫伯特·马尔库塞、哈贝马斯)为主导的新左派、虚无主义、存在主义、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伯明翰学派、解构主义、后现代派,以及让全世界精英人士膜拜的让-弗朗索瓦·利奥塔、米歇尔·福柯、雅克·德里达,联手对欧美传统文化、社会秩序、基督信仰和文明礼仪,进行了全面、高效、集中地批判和否定。
在这一批判救恩否定大潮中,与欧美各国一样,加拿大深受影响,并被改变和塑造。这其中有两个重点我想特别指出:
首先在政治和制度演变层面。
二战前的1930年代,借着对经济危机的不满,在推动加拿大工会成立方面卓有贡献的加拿大社会党之外,极具左翼特点的平民合作联盟,也可以翻译为合作社联邦联合会(CCF)成立,并在1933年发布了党首里贾纳宣言,提出将不遗余力地“根除”资本主义,建立“计划经济和社会化经济,使自然资源和主要生产资料及分配资料由人民所有、控制和经营”。具体就是呼吁将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和其他服务国有化、建立计划经济和国家银行体系、倡导组织工会的权利、公共资助的医疗保健,以及制定国家劳动法,“以保障工人获得最大收入和休闲时间,以及涵盖疾病、事故、老年和失业的保险”,并最终在加拿大建立社会主义合作联邦。
期间,受冷战时期强烈的反共情绪影响,1956年更为温和的以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指导的《温尼伯宣言》出台,他们呼吁建立混合经济,其中“公共、私营和合作企业将在为人民利益共同努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不遗余力地致力于使这片土地上以及所有其他国家的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和自由、人的尊严,并有机会作为自由和平世界的公民过上充实而有意义的生活”。之后的1961年由平民合作联盟与加拿大劳工大会的政治力量合并而成的新民主党(NDP)成立,并选举CCF从1944年组建的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省政府——萨斯喀彻温省省长汤米·道格拉斯为首任领袖。
虽然新民主党从未在加拿大赢得大选执掌联邦,但是其倡导创建的联邦全民医疗体系、劳工权利、社会福利,为其在省级政府中赢得了威望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等6个省曾一度被NDP执政。自2013年起,党章修订为“社会民主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是该党的思想源泉”。
相对CCF和NDP的激进左翼,自命为中间派的自由党,虽然表现温和,但依然是走在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上,尤其是领袖威廉·麦肯齐·金总理前后任职22年(1921-1930、1935-1948),继续推动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等社会福利体系。同为自由党的莱斯特·皮尔逊总理(1963-1968)推出加拿大全民医保、加拿大学生财政援助和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接下来是与古巴的卡斯特罗、苏联的勃列日涅夫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关系良好的皮埃尔·特鲁多(1968-1979、1980-1984),任期内进一步扩展福利国家、医疗体系全国化、强化联邦政府作用、扩大公共服务以及多元文化政策。然后是他众所周知的他的好儿子贾斯廷·特鲁多(2015-2025),在血缘和精神方面继承父亲们的衣钵,发扬光大。2025年马克·卡尼出奇兵地成为自由党的党魁,以捍卫加拿大的姿态击败保守党赢得大选,继续扛起社会民主主义的大旗。
正是这两位特鲁多开始,将加拿大人从政党、政治领域带进社会、文化领域,包括吸引了加拿大人,包括中小学、大学、媒体、社会舆论等,更热衷于与原住民和解、气候与环保、性别多样化以及DEI、LGBTQ等社会运动和思潮,也让加拿大人终于不输给引领世界时尚潮流的欧洲大陆,卡尼总理也可以在国际舞台上轻松、高调地大谈他的国际新秩序构想,并收获了处于滞胀状态下的加拿大人的芳心。
其次在具体司法层面。
相比于社会思潮、文化和政治制度、国家政策的演化,加拿大的司法层面要保守、渐进一些,所以我不将目光放得更远,并以1969年,也就是以皮埃尔·特鲁多执政时期(其作为司法部长时期提出)开始考察,因为在他任上推动了国会全面改革加拿大刑法,通过了包括多项内容的《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1968-69),其中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将避孕药具的销售合法化、在特定条件下堕胎、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合法化。最后两条遭到魁北克的天主教信贷党人反对,他们认为有关同性恋和堕胎的拟议修改背后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无神论的主张,要求就这些问题举行全民公投,但最终反对无效。
同是特鲁多执政时期的1971年,政府宣布实施多元文化政策,成为第一个实行此政策的西方国家。后来在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被确定,其中27条写道:“宪章的解释应以维护和增进加拿大多元文化遗产为原则。”尽管这一条款在当年并未有更多指向,但为1988年加拿大通过的全球第一、也是少见的“多元文化法”奠定了基础。法案承认多元文化是加拿大社会核心特征,意思是与美国的强调融入主流的“大熔炉”政策不同,加拿大采用“马赛克”文化政策,鼓励新移民保留本民族文化、语言和习俗。这等于是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多伦多、温哥华等大城市呈现出高度的文化多样性。与之配套的是众多服务于少数族裔社区的机构建立,政府有义务扶持和资助多元文化活动。
接下来在众多的诉讼案件中,1990年的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诉泰勒案中,便对仇恨言论的界定以及与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深度的探讨。1995年伊根诉加拿大案,首次承认同性取向,属于宪章保护范围。1998年,又因为瑞得(Vriend)诉阿尔伯塔案,将“性取向”强制纳入反歧视法。
2005年发生了一起著名案例。BC省的一个高中老师克里斯·肯普林(Chris Kempling),在给当地报纸的信中写道:“我拒绝做一个假教师,说滥交是可以接受的,变态是正常的,不道德的行为仅仅是我们应该引以为豪的‘文化多样性’。”此外,他还反对教师的工会散发卑诗省同性恋教育工作者协会制作的宣传册。为此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教师学院认为其言论可能造成对同性恋学生的敌对和歧视性环境,然后对其进行惩治和处罚停职一个月。肯普林起诉了教师学院,一审败诉,上诉又败诉。上诉法院认为,肯普林的言论“基于对同性恋的刻板印象,并表明其愿意根据这些刻板印象来评判他人”,具有歧视性。这个判例,等于宣布了所有反对和抵制同性恋进中小学课堂的言行,都是犯有歧视少数群体的罪行。特鲁多总理在修改刑法时说过一句名言:“国家不应干涉卧室里的行为。”(“There's no place for the state in the bedrooms of the nation.”)我不反对,但是国家这么用力地引导和干涉中小学生如何走向卧室以及宣传卧室里的行为,难道就应该吗?如果一个民主国家认为道德是必要的,那么性道德要不要谈论?民主制下(等于默认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难道没有公开反对的权利么?
同是2005年,加拿大将同性婚姻纳入民事婚姻法,当仁不让地成为全球最早的全国范围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之一。
因为这些法律的出台和案例的判决,2013年发生了著名的萨斯喀彻温省(人权委员会)诉抗议同性恋纳入公立学校课程的沃特科特(Whatcott)案。我看过整个案件的审理,应该说程序、审判的专业度,以及援引先前判例和如何界定仇恨言论与言论自由等关键问题上,包括对“嘲笑、贬低或以其他方式冒犯尊严”的辨析,都有可圈可点之处。但最终,法庭部分支持原告、部分支持被告。这个判决目的,当然是在两种价值中寻求平衡,即既防止仇恨煽动,维护少数的平等权,又保护言论自由,试图维护宗教表达仍然合法和道德反对不自动违法等权利。但是,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事实上还是在仇恨言论上保持高标准,而进一步削弱了言论自由。
在这样的惯性和节奏下,2017年加拿大国会通过性别认同保护的C-16法案,将“性别认同与表达”纳入人权保护。这也是乔丹·彼得森批评“强制语言”而被训诫的背景,也成为加拿大近年来最激烈的文化争议之一。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出台和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加拿大的司法,已受控于社会民主主义+法兰克福学派+后现代思潮,如开弓之箭收不住了。
所以,无论是眼下的C-9法案修订,还是此前的C-16法案、1988年的多元文化法、1969年的刑法修订,都注定是不断对言论自由和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必然侵蚀。或者说,这些法令的出台、修改,不可避免地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规定的“人人享有下列基本自由:(a)良心和宗教自由;(b)思想、信仰、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c)和平集会自由;以及(d)结社自由”等构成冲突,因为过去几十年的历史已经表明,只要不符合欧美左翼文化的激烈言论和并不那么激烈的言论,都可被视为“仇恨言论”或“准仇恨言论”、“歧视”,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开的温和的反对同性恋、跨性别群体、反民主、反对气候议题、抱怨和嘲讽某个族裔的粗野行为以及宣讲圣经中关于审判的言论,都可能将被视为仇恨、歧视、蔑视、贬低。尤其是现有言论空间已经变窄以及执法的有选择性下,C-9法案将助推一种人人自危、如履薄冰的态势。对于这种可预见的态势,已经长久被左翼思潮熏陶和灌输中的人们,对希特勒、斯大林那种暴力式的极权,是有一定的认知的,但温水煮青蛙的侵蚀方式,又挂着关爱少数、照顾弱势群体等社会正义的幌子,常常让他们普遍缺乏警惕和免疫力。这也就是学术名词“软极权”的意义。
面对加拿大的这种态势,如果我们真追求言论自由、真有捍卫言论自由的良知,难道不应该引起注意和反思吗?还需要等到言论自由走到硬极权的时候才肯承认西方已经如西沉的太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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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有些天真,并没有意识到我的证词冒犯了世界犹太社群。我提供了最终的、确凿的证据,证明德国人在战时集中营中并没有使用毒气室进行种族灭绝,从而确立了“大屠杀”故事并非事实这一简单事实。然而,我当时并不知道,任何表达这种观点的人都犯下了死罪:他们思考并讲述了这个时代最大谎言的不可告人的真相。
我必须为这桩罪行付出代价。虽然我在多伦多无辜地说了实话,但有人却策划并实施了一项旨在摧毁我的重大行动。他们的理由是,如果我被摧毁、名誉扫地,那么无论我的专业调查结果多么真实,都不会有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