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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猥亵当事人,法院办公室岂能沦为“作案现场”

文章来源: 宾曰语云 于 2026-04-13 19:58:3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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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曝光猥亵案件当事人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已被停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根据王女士的举报和现场录音证据,吕某某以“有新证据需要签字”为由,将当事人骗至办公室,随后实施搂抱、抚摸敏感部位、强行亲吻等猥亵行为。目前,警方已就该案进行行政立案。

这起案件令人震惊之处,不仅在于一名法官竟然对案件当事人实施猥亵,更在于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办案为名实施犯罪。本该捍卫法律的人,却成为践踏法律的人;本该保护当事人的人,却成为加害者。这种身份与行为的巨大反差,让人不寒而栗。

然而,在愤怒之余,我们更需要冷静追问一个关键问题,法院询问办案,按规定应当有两位工作人员参加,为何吕某某能够单独一人将当事人叫到办公室,并实施不法行为?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而是一个制度漏洞。根据我国相关司法程序规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询问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证据核对等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这一规定的初衷,既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当行为,也防止事后出现“各执一词”的纠纷。

然而,吕某某案恰恰暴露了这一规定在执行层面可能存在的“宽松软”。他是如何绕过制度约束,获得单独与当事人相处的机会的?是法院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还是此类规定在执行中已经被“习惯性忽视”?这些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吕某某个人责任的同时,也有必要一并查清。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并非个例。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紧张、工作繁忙,“两人在场”的规定有时被“灵活处理”。个别法官以“只是简单签个字”“很快就好”为由,让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暂时离开。这种“图省事”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实则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有人心存歹念,办公室就成了不法行为的温床。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官这一身份本身就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对法官天然存在信任和敬畏,当法官以“办案需要”为由要求当事人配合时,当事人很难产生怀疑。吕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信任,先以“有新证据签字”为由将王女士骗来,再在办公室内实施猥亵。这种“职务便利”的滥用,比普通人的违法行为更加恶劣,因为它同时践踏了法律、背叛了信任、玷污了司法公信力。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一个朴素却常被忽略的道理,一个人的行为,和他所学的知识、从事的职业,并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学法的人不一定守法,懂法的人不一定敬畏法。法律知识可以成为捍卫正义的武器,也可以成为作恶的工具。吕某某作为法官,必然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熟悉刑法中关于猥亵罪的规定,但这丝毫没有阻止他的犯罪行为。相反,他恰恰是利用了自己对程序漏洞的了解、对当事人心理的把握,才得以实施犯罪。

这说明,制度对人的约束,远比个人道德修养的依赖更为可靠。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掌握权力的人都是道德完人,我们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让那些心存邪念的人“不能为”“不敢为”。

因此,对这起案件的处理,不能止于对吕某某个人的惩处。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同步审查吕某某所在法院在内部管理、程序执行、监督机制等方面是否存在失职失察。如果“两人在场”的规定长期被虚置,那么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这起案件也应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一次警示。各级法院应当对照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询问当事人的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接待、询问、调解等环节的监督机制?例如,在办公室、调解室等场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是否可以有效遏制类似不法行为?

吕某某的行为,已经将自己从审判席推到了被告席。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但一个吕某某被查处,不代表所有类似的风险都已消除。只有从制度上堵住漏洞、从管理上强化监督、从文化上重塑敬畏,才能真正让每一个走进法院的当事人感受到安全与公正。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吕某某,也适用于所有手握权力却肆意妄为的人。法律不是护身符,而是紧箍咒。谁胆敢以权谋私、以法害人,谁就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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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猥亵当事人,法院办公室岂能沦为“作案现场”

宾曰语云 2026-04-13 19:58:36


近日被曝光猥亵案件当事人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已被停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根据王女士的举报和现场录音证据,吕某某以“有新证据需要签字”为由,将当事人骗至办公室,随后实施搂抱、抚摸敏感部位、强行亲吻等猥亵行为。目前,警方已就该案进行行政立案。

这起案件令人震惊之处,不仅在于一名法官竟然对案件当事人实施猥亵,更在于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办案为名实施犯罪。本该捍卫法律的人,却成为践踏法律的人;本该保护当事人的人,却成为加害者。这种身份与行为的巨大反差,让人不寒而栗。

然而,在愤怒之余,我们更需要冷静追问一个关键问题,法院询问办案,按规定应当有两位工作人员参加,为何吕某某能够单独一人将当事人叫到办公室,并实施不法行为?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而是一个制度漏洞。根据我国相关司法程序规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询问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证据核对等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这一规定的初衷,既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当行为,也防止事后出现“各执一词”的纠纷。

然而,吕某某案恰恰暴露了这一规定在执行层面可能存在的“宽松软”。他是如何绕过制度约束,获得单独与当事人相处的机会的?是法院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还是此类规定在执行中已经被“习惯性忽视”?这些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吕某某个人责任的同时,也有必要一并查清。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并非个例。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紧张、工作繁忙,“两人在场”的规定有时被“灵活处理”。个别法官以“只是简单签个字”“很快就好”为由,让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暂时离开。这种“图省事”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实则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有人心存歹念,办公室就成了不法行为的温床。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官这一身份本身就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对法官天然存在信任和敬畏,当法官以“办案需要”为由要求当事人配合时,当事人很难产生怀疑。吕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信任,先以“有新证据签字”为由将王女士骗来,再在办公室内实施猥亵。这种“职务便利”的滥用,比普通人的违法行为更加恶劣,因为它同时践踏了法律、背叛了信任、玷污了司法公信力。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一个朴素却常被忽略的道理,一个人的行为,和他所学的知识、从事的职业,并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学法的人不一定守法,懂法的人不一定敬畏法。法律知识可以成为捍卫正义的武器,也可以成为作恶的工具。吕某某作为法官,必然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熟悉刑法中关于猥亵罪的规定,但这丝毫没有阻止他的犯罪行为。相反,他恰恰是利用了自己对程序漏洞的了解、对当事人心理的把握,才得以实施犯罪。

这说明,制度对人的约束,远比个人道德修养的依赖更为可靠。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掌握权力的人都是道德完人,我们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让那些心存邪念的人“不能为”“不敢为”。

因此,对这起案件的处理,不能止于对吕某某个人的惩处。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同步审查吕某某所在法院在内部管理、程序执行、监督机制等方面是否存在失职失察。如果“两人在场”的规定长期被虚置,那么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这起案件也应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一次警示。各级法院应当对照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询问当事人的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接待、询问、调解等环节的监督机制?例如,在办公室、调解室等场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是否可以有效遏制类似不法行为?

吕某某的行为,已经将自己从审判席推到了被告席。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但一个吕某某被查处,不代表所有类似的风险都已消除。只有从制度上堵住漏洞、从管理上强化监督、从文化上重塑敬畏,才能真正让每一个走进法院的当事人感受到安全与公正。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吕某某,也适用于所有手握权力却肆意妄为的人。法律不是护身符,而是紧箍咒。谁胆敢以权谋私、以法害人,谁就必须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