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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再审: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6-05-07 20:44:1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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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家属处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山西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重启,目前已有一审结果: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此前报道:临猗女教师遇害案22年后再开庭,丈夫涉嫌故意杀人重回被告席 )

“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再审: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

▲运城市中院的判决书

案发后遇害女教师丈夫曾当庭翻供

该案历经多轮侦查和撤诉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案发生于2003年,当年6月28日,因涉嫌杀害妻子——22岁的乡村学校女教师路某丽,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警方审讯期间,王某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2003年1月3日凌晨将新婚不久的妻子路某丽杀害,随后将尸体运至他处抛弃。此案在2004年法院审理时,王某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的杀人行为。

2004年12月10日,审理此案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王某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



▲王某照片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当年判决书发现,该案多个关键证据缺失是导致王某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

该案此后历经多次检察院撤诉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始终未能将王某定罪,此后路某丽父母一直坚持杀人凶手就是王某,多年奔走上告。

2024年5月17日,该案迎来新的转机,王某再次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

法院重审:

证据构成“逻辑闭环”,故意杀人罪成立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8日下发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系情感纠葛激化引发,属特定矛盾累积所致,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预谋性犯罪,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且兼受年代久远及取证条件所限等实际情况,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认为,本案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且包含大量非亲历者不可知的隐蔽性细节,该供述与在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结论以及被告人家属妨害作证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逻辑闭环。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虽主张遭受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任何实质性线索或证据,不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提。同时,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多次有罪供述,均经其本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尤其对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三次有罪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除被告人原始有罪供述外,没有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本案证据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间接证据已满足定罪条件,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

其中,关于辩护人所提关键物证(凶器、生物检材)不在案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本案发生于2003年,受初始以失踪案报案和当时刑侦技术水平及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纹或DNA检材,属于历史客观问题。王某归案过程真实、自然,其供述的凶器来源(宿舍抽屉内的折叠刀)、使用方式(戳刺部位及次数)、丢弃情况,均得到证人证言及尸检伤痕形态的印证,特别是其关于“红绿色盲导致对刀柄颜色描述偏差”的解释,符合常理且具有排他性,这种对隐蔽细节的精准描述具有指向唯一性。从作案到抛尸的各个环节,均有供述与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供述中的隐蔽性细节非作案人无法知晓。所谓“第三人作案”纯属推测,无任何证据支持。故物证缺失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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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再审: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

红星新闻 2026-05-07 20:44:18

5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家属处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山西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重启,目前已有一审结果: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此前报道:临猗女教师遇害案22年后再开庭,丈夫涉嫌故意杀人重回被告席 )

“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再审: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

▲运城市中院的判决书

案发后遇害女教师丈夫曾当庭翻供

该案历经多轮侦查和撤诉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案发生于2003年,当年6月28日,因涉嫌杀害妻子——22岁的乡村学校女教师路某丽,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警方审讯期间,王某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2003年1月3日凌晨将新婚不久的妻子路某丽杀害,随后将尸体运至他处抛弃。此案在2004年法院审理时,王某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的杀人行为。

2004年12月10日,审理此案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王某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



▲王某照片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当年判决书发现,该案多个关键证据缺失是导致王某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

该案此后历经多次检察院撤诉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始终未能将王某定罪,此后路某丽父母一直坚持杀人凶手就是王某,多年奔走上告。

2024年5月17日,该案迎来新的转机,王某再次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

法院重审:

证据构成“逻辑闭环”,故意杀人罪成立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8日下发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系情感纠葛激化引发,属特定矛盾累积所致,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预谋性犯罪,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且兼受年代久远及取证条件所限等实际情况,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认为,本案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且包含大量非亲历者不可知的隐蔽性细节,该供述与在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结论以及被告人家属妨害作证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逻辑闭环。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虽主张遭受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任何实质性线索或证据,不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提。同时,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多次有罪供述,均经其本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尤其对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三次有罪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除被告人原始有罪供述外,没有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本案证据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间接证据已满足定罪条件,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

其中,关于辩护人所提关键物证(凶器、生物检材)不在案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本案发生于2003年,受初始以失踪案报案和当时刑侦技术水平及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纹或DNA检材,属于历史客观问题。王某归案过程真实、自然,其供述的凶器来源(宿舍抽屉内的折叠刀)、使用方式(戳刺部位及次数)、丢弃情况,均得到证人证言及尸检伤痕形态的印证,特别是其关于“红绿色盲导致对刀柄颜色描述偏差”的解释,符合常理且具有排他性,这种对隐蔽细节的精准描述具有指向唯一性。从作案到抛尸的各个环节,均有供述与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供述中的隐蔽性细节非作案人无法知晓。所谓“第三人作案”纯属推测,无任何证据支持。故物证缺失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