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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太10余年间给3个儿女立5份“遗嘱” 无一有效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 于 2024-08-14 09:07:51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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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化名)生前立下5份遗嘱,却引起家庭纷争,儿女们为遗嘱效力对簿公堂。大儿子手握2份遗嘱,小儿子拿出3份,双方各执一词。

8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5份遗嘱均未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判决:王老太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3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老人生前立下5份遗嘱,遗嘱间互相冲突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王老太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小儿子和女儿,王老太的丈夫在上世纪90年代过世。王老太原居住在一处公房,自己是承租人。2005年,为改善生活条件,小儿子将王老太接到自己房屋内,并将王老太的公房出租。

2009年5月,王老太写了第一份遗嘱,自己去世后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小儿子所有。

2014年2月,王老太写下第二、三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同,指定小儿子为她名下公房的承租人。若公房被征收,委托小儿子全权处理,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全部赠与小儿子。同时,小儿子也需承担自己今后的赡养、殡葬等责任。

2014年3月,王老太的心意再次波动,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将大儿子夫妇户口迁入王老太名下的公房,公房如被征收,王老太的征收补偿款由小儿子和女儿共同支配,但赡养责任仍由小儿子一人负责。

2014年9月,王老太立下第四份遗嘱,表示3月份所签的协议作废,如自己名下的公房被征收,要求分一套安置房到自己名下,百年之后将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

2014年12月,王老太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

2015年7月,作为承租人,小儿子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纯货币安置的方式共获得补偿款200余万元。随后,小儿子自行领取并支配全部款项。其中,转账给大儿子15万元,转账给女儿25万元,其余留作己用。

2018年3月,王老太写下第五份遗嘱,要求小儿子把公房的征收补偿款中自己应得的一室一厅的钱给大儿子。

2021年9月,王老太过世。由于5份遗嘱有互相冲突的部分,3个子女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大儿子持第四、五份遗嘱,与女儿一起将小儿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其中的60%归自己所有。

小儿子持第一、二、三份遗嘱,认为母亲生前已经以遗嘱的形式将征收补偿利益赠与自己,所有的征收补偿款都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5份“遗嘱”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王老太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又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上海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荣琼英介绍,法院经审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其一,关于王老太的遗产范围。

小儿子所持的第二、三份遗嘱实为赠与,其主张王老太已经将征收补偿款赠与自己,所以不存在遗产。

法院认为,赠与需要有交付行为。王老太写第二、三份遗嘱时,公房尚未被征收。公房被征收后,小儿子自行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老太没有领取款项,也不存在王老太将自己的征收补偿款交付给小儿子的行为。

而且,从第五份遗嘱来看,王老太已经撤回将征收补偿利益赠与小儿子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小儿子主张的赠与不成立,王老太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为其遗产。小儿子作为公房承租人,可分得其余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

其二,最后两份遗嘱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大儿子持有第四、五份遗嘱,主张王老太的遗产由自己按照遗嘱继承。这两份遗嘱都与安置房有关,但公房被征收后,该户没有选择安置房屋,遗嘱实际上无法执行,所以法院对大儿子的主张无法支持。

其三,遗嘱是否符合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

法院认为,对遗嘱的解释需要探求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

纵观本案的5份“遗嘱”、1份“协议”,可以看出:其一,王老太并不知晓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具体金额和构成方式,不清楚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的范围;其二,王老太意欲如何处理其征收补偿利益,前后遗嘱内容相左,反反复复,难以明确其真实遗愿,无法确认王老太写遗嘱时是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本案所涉5份“遗嘱”因各种原因,均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最终,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王老太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3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判决后,小儿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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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太10余年间给3个儿女立5份“遗嘱” 无一有效

澎湃新闻 2024-08-14 09:07:51

王老太(化名)生前立下5份遗嘱,却引起家庭纷争,儿女们为遗嘱效力对簿公堂。大儿子手握2份遗嘱,小儿子拿出3份,双方各执一词。

8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5份遗嘱均未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判决:王老太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3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老人生前立下5份遗嘱,遗嘱间互相冲突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王老太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小儿子和女儿,王老太的丈夫在上世纪90年代过世。王老太原居住在一处公房,自己是承租人。2005年,为改善生活条件,小儿子将王老太接到自己房屋内,并将王老太的公房出租。

2009年5月,王老太写了第一份遗嘱,自己去世后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小儿子所有。

2014年2月,王老太写下第二、三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同,指定小儿子为她名下公房的承租人。若公房被征收,委托小儿子全权处理,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全部赠与小儿子。同时,小儿子也需承担自己今后的赡养、殡葬等责任。

2014年3月,王老太的心意再次波动,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将大儿子夫妇户口迁入王老太名下的公房,公房如被征收,王老太的征收补偿款由小儿子和女儿共同支配,但赡养责任仍由小儿子一人负责。

2014年9月,王老太立下第四份遗嘱,表示3月份所签的协议作废,如自己名下的公房被征收,要求分一套安置房到自己名下,百年之后将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

2014年12月,王老太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

2015年7月,作为承租人,小儿子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纯货币安置的方式共获得补偿款200余万元。随后,小儿子自行领取并支配全部款项。其中,转账给大儿子15万元,转账给女儿25万元,其余留作己用。

2018年3月,王老太写下第五份遗嘱,要求小儿子把公房的征收补偿款中自己应得的一室一厅的钱给大儿子。

2021年9月,王老太过世。由于5份遗嘱有互相冲突的部分,3个子女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大儿子持第四、五份遗嘱,与女儿一起将小儿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其中的60%归自己所有。

小儿子持第一、二、三份遗嘱,认为母亲生前已经以遗嘱的形式将征收补偿利益赠与自己,所有的征收补偿款都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5份“遗嘱”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王老太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又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上海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荣琼英介绍,法院经审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其一,关于王老太的遗产范围。

小儿子所持的第二、三份遗嘱实为赠与,其主张王老太已经将征收补偿款赠与自己,所以不存在遗产。

法院认为,赠与需要有交付行为。王老太写第二、三份遗嘱时,公房尚未被征收。公房被征收后,小儿子自行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老太没有领取款项,也不存在王老太将自己的征收补偿款交付给小儿子的行为。

而且,从第五份遗嘱来看,王老太已经撤回将征收补偿利益赠与小儿子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小儿子主张的赠与不成立,王老太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为其遗产。小儿子作为公房承租人,可分得其余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

其二,最后两份遗嘱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大儿子持有第四、五份遗嘱,主张王老太的遗产由自己按照遗嘱继承。这两份遗嘱都与安置房有关,但公房被征收后,该户没有选择安置房屋,遗嘱实际上无法执行,所以法院对大儿子的主张无法支持。

其三,遗嘱是否符合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

法院认为,对遗嘱的解释需要探求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

纵观本案的5份“遗嘱”、1份“协议”,可以看出:其一,王老太并不知晓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具体金额和构成方式,不清楚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的范围;其二,王老太意欲如何处理其征收补偿利益,前后遗嘱内容相左,反反复复,难以明确其真实遗愿,无法确认王老太写遗嘱时是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本案所涉5份“遗嘱”因各种原因,均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最终,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王老太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3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判决后,小儿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