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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13岁少女与31岁男子同居 要男友不要回家(组图)

13岁少女与31岁男子同居 要男友不要回家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大洋网 于 2005-04-06 09:46:0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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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匆忙从深圳赶到广州的刘先生一脸苦恼,因为他那只有13岁的亲生女儿,竟然在广州爱上了一个31岁的男子,并与其同居,而且还坚决不愿意和刘先生一起回湖南老家。爱面子的刘先生自觉丢尽了脸面。采访中女孩男友涂某也向记者承认双方确实在同居。   相识两月就恋爱同居

  昨天下午,在南岗笔村的笔村会场内,刘先生把女儿和她的男友,以及男友工厂的负责人都叫到了一起谈判。记者看到,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六七个人一直在激烈争论着,而在四五米的不远处,一个稚气未脱的白净小女孩则冷冷地看着他们,这个故作成熟的女孩,就是刘先生只有13岁的女儿。

  见到记者,刘先生激动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在深圳,我女儿去年年底才来到广州,过完年后,又在当地的工厂找了一份工作。哪知道,后来女儿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在这里化工厂的涂某,两人居然就谈起了恋爱,最后还住在了一起。不久之前我才得知这一情况,这次来广州,就是要把女儿带走。”

  寻女却被“准女婿”朋友打伤

  但是刘先生来广州后,一开始和妻子怎么也找不到女儿。后来,他们千方百计找到了那个介绍人。“当我找到涂某所在的工厂后,同在这个工厂工作的介绍人竟以为我是来闹事的,于是就找了二十多个人,把我和几个亲戚给包围住,还把我们的两个人给打伤了。我当时就报了警,可是警察告诉我,打架的事情他们可以管,但是找女儿他们却管不着。”(记者李钢实习生苏蘅)



面对不要家只要男友的女儿,父亲一脸无奈
 


父亲一时激动,竟给了女儿两个耳光
 


“准女婿”尴尬地拎着礼品默默无语
  父女谈判:

  “为了和他交朋友,我不回去!”

  在“谈判”现场,这边厢,刘某和妻子一面怒气和无奈;那边厢,刘某的女儿双手交叉在胸前,倔强地和父母对望;而对面站立着的“准女婿”涂某则提着水果和礼品,低着头默默无言;充当“和事佬”的刘某老乡和涂某工厂的负责人,则不停地劝说着。

  父亲生气地向女儿怒吼:“你这次一定要和我回去,你现在只有13岁,怎么能有判断的能力?”

  女儿表现得非常倔强:“回老家就不能再和他交朋友了,所以我不回去!”记者随后问:“你是不是真的很喜欢涂某,所以不愿意回家?”刘某犹豫了一下,然后点了点头。

  女儿男友涂某:“我并不是不愿让她走,这要看她自己的意见,而且当时殴打刘先生的人也不是我召集来的,我当时并不知情。”

  涂某的老板:“涂某在工厂已工作了10年,表现很好,而且为人老实。我也曾经问过刘某的年纪,当时她回答说16岁。”

  经过一段对峙之后,刘先生突然猛力地给了女儿两个耳光,这下子可激怒了她。她马上头也不回地跑了出去,刘先生则一下子蹲在了地上,沮丧地抱着头,“谈判会”不欢而散。

  法律后果

  女方未满14岁男方涉嫌强奸

  与13岁的少女同居,有没有考虑到法律后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询问了多个当事人,却发现没人对此有清晰认识。就连刘先生自己也是因女儿早恋而倍感脸上无光。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他认为,由于女孩还不满14岁,这一事情已经不仅仅是早恋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已同居并发生过性关系,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男方则涉嫌犯了强奸幼女罪。即使是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此外,李律师还表示,刘某只有13岁,雇用其工作的工厂还涉嫌非法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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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与31岁男子同居 要男友不要回家

广州日报大洋网 2005-04-06 09:46:09

 前天匆忙从深圳赶到广州的刘先生一脸苦恼,因为他那只有13岁的亲生女儿,竟然在广州爱上了一个31岁的男子,并与其同居,而且还坚决不愿意和刘先生一起回湖南老家。爱面子的刘先生自觉丢尽了脸面。采访中女孩男友涂某也向记者承认双方确实在同居。   相识两月就恋爱同居

  昨天下午,在南岗笔村的笔村会场内,刘先生把女儿和她的男友,以及男友工厂的负责人都叫到了一起谈判。记者看到,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六七个人一直在激烈争论着,而在四五米的不远处,一个稚气未脱的白净小女孩则冷冷地看着他们,这个故作成熟的女孩,就是刘先生只有13岁的女儿。

  见到记者,刘先生激动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在深圳,我女儿去年年底才来到广州,过完年后,又在当地的工厂找了一份工作。哪知道,后来女儿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在这里化工厂的涂某,两人居然就谈起了恋爱,最后还住在了一起。不久之前我才得知这一情况,这次来广州,就是要把女儿带走。”

  寻女却被“准女婿”朋友打伤

  但是刘先生来广州后,一开始和妻子怎么也找不到女儿。后来,他们千方百计找到了那个介绍人。“当我找到涂某所在的工厂后,同在这个工厂工作的介绍人竟以为我是来闹事的,于是就找了二十多个人,把我和几个亲戚给包围住,还把我们的两个人给打伤了。我当时就报了警,可是警察告诉我,打架的事情他们可以管,但是找女儿他们却管不着。”(记者李钢实习生苏蘅)



面对不要家只要男友的女儿,父亲一脸无奈
 


父亲一时激动,竟给了女儿两个耳光
 


“准女婿”尴尬地拎着礼品默默无语
  父女谈判:

  “为了和他交朋友,我不回去!”

  在“谈判”现场,这边厢,刘某和妻子一面怒气和无奈;那边厢,刘某的女儿双手交叉在胸前,倔强地和父母对望;而对面站立着的“准女婿”涂某则提着水果和礼品,低着头默默无言;充当“和事佬”的刘某老乡和涂某工厂的负责人,则不停地劝说着。

  父亲生气地向女儿怒吼:“你这次一定要和我回去,你现在只有13岁,怎么能有判断的能力?”

  女儿表现得非常倔强:“回老家就不能再和他交朋友了,所以我不回去!”记者随后问:“你是不是真的很喜欢涂某,所以不愿意回家?”刘某犹豫了一下,然后点了点头。

  女儿男友涂某:“我并不是不愿让她走,这要看她自己的意见,而且当时殴打刘先生的人也不是我召集来的,我当时并不知情。”

  涂某的老板:“涂某在工厂已工作了10年,表现很好,而且为人老实。我也曾经问过刘某的年纪,当时她回答说16岁。”

  经过一段对峙之后,刘先生突然猛力地给了女儿两个耳光,这下子可激怒了她。她马上头也不回地跑了出去,刘先生则一下子蹲在了地上,沮丧地抱着头,“谈判会”不欢而散。

  法律后果

  女方未满14岁男方涉嫌强奸

  与13岁的少女同居,有没有考虑到法律后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询问了多个当事人,却发现没人对此有清晰认识。就连刘先生自己也是因女儿早恋而倍感脸上无光。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他认为,由于女孩还不满14岁,这一事情已经不仅仅是早恋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已同居并发生过性关系,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男方则涉嫌犯了强奸幼女罪。即使是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此外,李律师还表示,刘某只有13岁,雇用其工作的工厂还涉嫌非法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