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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陌生男迪吧通宵喝酒玩乐 女孩被灌醉惨遭强暴

文章来源: 新桂网 于 2005-03-29 09:30:1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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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何如权)外地女孩在柳州打工,在朋友的带领下,与另外一些并不认识的男女在娱乐场所通宵喝酒、玩耍,结果被一居心叵测的男子强行带至偏僻地区强奸。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3000元。同时,这一案件也给那些喜欢频频出入娱乐场所,并随意与陌生人喝酒的年轻女性上了一堂法制课: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洁身自好,保持警惕,以防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小丽(化名)今年23岁,家住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案发时在柳州市一家酒店打工。2004年10月25日晚,小丽和朋友一起,到柳州市某迪吧玩耍。期间,包厢里又来了一些陌生的男男女女,小丽并不认识,而据朋友介绍,这些人都是他们“朋友的朋友”,小丽便没有在意,很快与周围的人唱歌、喝酒,其中,包括了被告人夏某。次日凌晨6时许,一帮人已经喝得酩酊大醉,准备各自回家,而夏某的一个朋友开着一辆“高顶篷”,提出送夏某等人回家,于是,小丽就稀里糊涂地上了车子。   车子在市区附近转了一圈,最后,到达阳和新区董家村时,夏某连拉带拽将小丽强行带至一处竹林内,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了奸淫。后经法医鉴定,小丽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2004年11月7日,夏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明,夏某家住柳州市羊角山乡,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由于夏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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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陌生男迪吧通宵喝酒玩乐 女孩被灌醉惨遭强暴

新桂网 2005-03-29 09:30:10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何如权)外地女孩在柳州打工,在朋友的带领下,与另外一些并不认识的男女在娱乐场所通宵喝酒、玩耍,结果被一居心叵测的男子强行带至偏僻地区强奸。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3000元。同时,这一案件也给那些喜欢频频出入娱乐场所,并随意与陌生人喝酒的年轻女性上了一堂法制课: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洁身自好,保持警惕,以防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小丽(化名)今年23岁,家住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案发时在柳州市一家酒店打工。2004年10月25日晚,小丽和朋友一起,到柳州市某迪吧玩耍。期间,包厢里又来了一些陌生的男男女女,小丽并不认识,而据朋友介绍,这些人都是他们“朋友的朋友”,小丽便没有在意,很快与周围的人唱歌、喝酒,其中,包括了被告人夏某。次日凌晨6时许,一帮人已经喝得酩酊大醉,准备各自回家,而夏某的一个朋友开着一辆“高顶篷”,提出送夏某等人回家,于是,小丽就稀里糊涂地上了车子。   车子在市区附近转了一圈,最后,到达阳和新区董家村时,夏某连拉带拽将小丽强行带至一处竹林内,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了奸淫。后经法医鉴定,小丽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2004年11月7日,夏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明,夏某家住柳州市羊角山乡,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由于夏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