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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遭民警责骂 男子插话被拖进女厕群殴” 终审宣判

文章来源: 华商报 于 2026-02-12 07:56:5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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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遭民警责骂 男子插话被拖进女厕群殴” 终审宣判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先生被民警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殴打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至此,这起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民辅警殴打群众案尘埃落定,3名涉案人员的刑罚最终确定。

案件回顾:母亲遭责骂男子插话,被拖进女厕群殴

2022年8月29日早晨,孙先生陪脚伤刚好的母亲下楼做核酸时扫码异常,社区工作人员报警,随后孙先生和母亲被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

民警在询问期间,孙先生的母亲向民警解释原因,遭到民警张某责骂,孙先生见状插话劝阻“妈,别说了”,此举引发张某不满。

随后,张某及一名涉案辅警强行将孙先生拖拽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内实施殴打,后另一名辅警进入女卫生间对孙先生进行踢踹,三人共同殴打孙先生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此前初步诊断的右侧第6、7肋骨骨折,经进一步鉴定确认属陈旧伤,与本次殴打无关。

华商报大风新闻于2024年7月5日以《母亲派出所里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为题报道此案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涉案民辅警一审获刑,民警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于2025年1月14日首次公开审理,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民警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分别于2024年6月被电话通知到案,侦查期间逐步供述了殴打孙先生的犯罪事实。

案发前,三人共赔偿孙先生10万元损失;一审审理过程中,孙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名被告人再次赔偿孙先生188966元。

该案于2025年7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2025年11月12日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民警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涉案辅警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现场,张某被法警当场拘捕,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张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称,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时间,不能证实其殴打行为与孙先生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犯意,且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亦同步提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主体不当、鉴定依据不足,属于孤证应予以排除,且不能排除孙先生伤情系案外因素所致,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孙先生的轻伤系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共同殴打所致;张某与两名辅警虽无事前预谋,但通过实际行动互相配合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张某提出被害人孙先生不配合工作,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孙先生的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但其没有实施辱骂或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的行为,故不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健伟是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本案涉及的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与公民的自由权的问题,无论怎样,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都不能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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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遭民警责骂 男子插话被拖进女厕群殴” 终审宣判

华商报 2026-02-12 07:56:50
“母遭民警责骂 男子插话被拖进女厕群殴” 终审宣判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先生被民警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殴打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至此,这起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民辅警殴打群众案尘埃落定,3名涉案人员的刑罚最终确定。

案件回顾:母亲遭责骂男子插话,被拖进女厕群殴

2022年8月29日早晨,孙先生陪脚伤刚好的母亲下楼做核酸时扫码异常,社区工作人员报警,随后孙先生和母亲被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

民警在询问期间,孙先生的母亲向民警解释原因,遭到民警张某责骂,孙先生见状插话劝阻“妈,别说了”,此举引发张某不满。

随后,张某及一名涉案辅警强行将孙先生拖拽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内实施殴打,后另一名辅警进入女卫生间对孙先生进行踢踹,三人共同殴打孙先生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此前初步诊断的右侧第6、7肋骨骨折,经进一步鉴定确认属陈旧伤,与本次殴打无关。

华商报大风新闻于2024年7月5日以《母亲派出所里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为题报道此案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涉案民辅警一审获刑,民警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于2025年1月14日首次公开审理,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民警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分别于2024年6月被电话通知到案,侦查期间逐步供述了殴打孙先生的犯罪事实。

案发前,三人共赔偿孙先生10万元损失;一审审理过程中,孙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名被告人再次赔偿孙先生188966元。

该案于2025年7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2025年11月12日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民警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涉案辅警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现场,张某被法警当场拘捕,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张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称,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时间,不能证实其殴打行为与孙先生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犯意,且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亦同步提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主体不当、鉴定依据不足,属于孤证应予以排除,且不能排除孙先生伤情系案外因素所致,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孙先生的轻伤系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共同殴打所致;张某与两名辅警虽无事前预谋,但通过实际行动互相配合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张某提出被害人孙先生不配合工作,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孙先生的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但其没有实施辱骂或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的行为,故不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健伟是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本案涉及的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与公民的自由权的问题,无论怎样,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都不能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