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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余孽也应斩杀!“牢A”批罗翔“武松杀潘金莲防卫过当”

文章来源: 瑜说还休 于 2026-01-29 17:58:4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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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名曰“牢A”的网红,在深入敌穴——留学美国后,以其自谓的“二分假、二分听说和六分真”的话术,据说一举将美帝斩落于马下——噢,不,是斩落于线下,谓之“斩杀线”也。

如今,光荣回归的“牢A”,很快又将矛头对准了国内——比如,他将知名法学家罗翔关于“武松杀潘金莲属于防卫过当”之说,给迎头痛骂了一顿。

“牢A”称:“……潘金莲只杀了武松的哥哥,但是武松杀了他全家,那武松就不该死嘛!——按照西方价值观,这个叫做‘人命都是命,一命抵一命’,大家都是一样值钱的”。

“这套西方国际价值观在我眼里,简直就是狗屁,忠臣孝子能和奸夫淫妇一命比一命呢?”

“……我们现在就不讲法律,我现在就要讲道德,你告诉我:奸夫淫妇的命和忠臣孝子的命一样值钱吗……我说放屁,你少跟我说什么人人平等……”

“我们中国人是相信先祖和灵魂的,杀了这个人,就能告诫先祖,就能告诫灵魂,就能告诫冤死之人……”

“……中国现在的教育体系就是运行在什么上?——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套道德体系上的……”云云

我们不妨再看看罗翔是如何说的吧:首先,罗翔拿“武松杀嫂”为例,其实并非是在为古人翻案、说情,实际上,罗翔只是以此典型故事当样本,用于对当今法律进行形象解读。

因此,在本质上,“牢A”就是故意设置一个“稻草人靶子”,在蹭了罗翔的热度之下,将此话题炒得更有流量而已。

罗翔借此文学虚构的案例,认为如果按照现代法律精神,则哪怕潘金莲、西门庆罪大恶极,但通过私刑杀人,仍然突破了法律界限。

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门槛,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下,并不能因为潘金莲、西门庆等人的恶行,就可以忽视了法律程序,从而任意进行私刑惩处,否则,如此破坏司法秩序,最终也会使每个公民都将面临被私刑侵害的风险。

所以,罗翔从现代刑法视角出发,以此解读“武松杀嫂案件”,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他认为武松的私刑复仇手段,若置于当下,则即使是出于朴素正义的义愤,也会构成防卫过当或故意杀人,这样的“借古喻今”,一点也没毛病。

这样的说法,不仅符合当代法治精神,其实,也一样与小说所处时代的宋朝法律相契合。

宋律明确规定:“故杀者,斩”,且严禁“私刑复仇”!并强调“冤仇须经官断,不得擅自杀伤人”。

可见,即使是在宋代,罗翔之说,也没有毛病——而施耐庵的水浒传中,此类违反本朝法律滥杀的现象极多,如果“牢A”们生在彼时,于现实中持此谬论,或真会因违逆官府法条,要被扔进“牢”中了。

“牢A”拿此反驳罗翔,还陷入到另一逻辑陷阱之中——即其显然是将法律与道徳完全对立起来。

其实,法律本身,向来也都是社会道德的反映与体现,当然,它更被认为是“最低的道德,或道德的底线”而已。

所以,搁在宋代,像武松虽贵为打虎英雄和官府体制内的人,也仍会按照宋律被流放;包括王婆被凌迟,也都是当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体现,否则,何来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牢A”还将“缉毒警察与毒贩”的当代例子,与武松和潘金莲、西门庆的文学故事相提并论,显然也是并不可比的一种逻辑混乱!

“缉毒警察与毒贩”的例子,这是正义者的执法行为,而武松是用一种私刑,来代替官方法律程序的个人审判,二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而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现象和问题。

还有,“牢A”口口声声所谓“奸夫淫妇”,借此也有搞性别对立之嫌——道德上的过错,并不是私刑可以光明正大的借口,这在宋代也一样不为法律所允!

自树靶子,借射向名人罗翔以攫取流量;将文学虚构故事,故意当作客观事实,罔顾传统之法条的真实性,以此曲解宋时的道德实景;拿古今有别的法律例子,实则是贬低现代法律的伟大进步之处。

显然,这种洗脑“基本盘”的手法,虽能一时蒙蔽不少人,但是,现代法治精神的进步性不言自明!

这包括马列主义思想中的“人人平等”理念,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合一性;也包括法治的主要目标是对权力的限制等等,都早已让我们的法治天空,要比“道德杀人”“私刑杀人”的蒙昧时代,无比文明和进步多了!

当然,在讲法律这一道德底线的同时,应该考虑更多道德层面上的东西——比如,让法律更能体现人类道德需求和广泛性;要让法律变得更人性、更温情、更有效等等。

显然,要让道德与法治的翅膀同频共振齐飞,这一点上,值得包括罗翔、“牢A”等所有人去思考与实践。

但是,却不能为了流量利益,故意适配出洗脑之用的话术,恶意地将法治与道德脱钩,甚至是让二者完全对立起来,这就有点过于剑走偏锋,甚至是有点“贱”气逼人了!

特别是包含很多落后元素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更是拉低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层次与境界——还在兴风作浪的封建余孽之陈旧思维,才是真正应被“斩杀”干净的精神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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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余孽也应斩杀!“牢A”批罗翔“武松杀潘金莲防卫过当”

瑜说还休 2026-01-29 17:58:40


“最近”,一位名曰“牢A”的网红,在深入敌穴——留学美国后,以其自谓的“二分假、二分听说和六分真”的话术,据说一举将美帝斩落于马下——噢,不,是斩落于线下,谓之“斩杀线”也。

如今,光荣回归的“牢A”,很快又将矛头对准了国内——比如,他将知名法学家罗翔关于“武松杀潘金莲属于防卫过当”之说,给迎头痛骂了一顿。

“牢A”称:“……潘金莲只杀了武松的哥哥,但是武松杀了他全家,那武松就不该死嘛!——按照西方价值观,这个叫做‘人命都是命,一命抵一命’,大家都是一样值钱的”。

“这套西方国际价值观在我眼里,简直就是狗屁,忠臣孝子能和奸夫淫妇一命比一命呢?”

“……我们现在就不讲法律,我现在就要讲道德,你告诉我:奸夫淫妇的命和忠臣孝子的命一样值钱吗……我说放屁,你少跟我说什么人人平等……”

“我们中国人是相信先祖和灵魂的,杀了这个人,就能告诫先祖,就能告诫灵魂,就能告诫冤死之人……”

“……中国现在的教育体系就是运行在什么上?——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套道德体系上的……”云云

我们不妨再看看罗翔是如何说的吧:首先,罗翔拿“武松杀嫂”为例,其实并非是在为古人翻案、说情,实际上,罗翔只是以此典型故事当样本,用于对当今法律进行形象解读。

因此,在本质上,“牢A”就是故意设置一个“稻草人靶子”,在蹭了罗翔的热度之下,将此话题炒得更有流量而已。

罗翔借此文学虚构的案例,认为如果按照现代法律精神,则哪怕潘金莲、西门庆罪大恶极,但通过私刑杀人,仍然突破了法律界限。

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门槛,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下,并不能因为潘金莲、西门庆等人的恶行,就可以忽视了法律程序,从而任意进行私刑惩处,否则,如此破坏司法秩序,最终也会使每个公民都将面临被私刑侵害的风险。

所以,罗翔从现代刑法视角出发,以此解读“武松杀嫂案件”,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他认为武松的私刑复仇手段,若置于当下,则即使是出于朴素正义的义愤,也会构成防卫过当或故意杀人,这样的“借古喻今”,一点也没毛病。

这样的说法,不仅符合当代法治精神,其实,也一样与小说所处时代的宋朝法律相契合。

宋律明确规定:“故杀者,斩”,且严禁“私刑复仇”!并强调“冤仇须经官断,不得擅自杀伤人”。

可见,即使是在宋代,罗翔之说,也没有毛病——而施耐庵的水浒传中,此类违反本朝法律滥杀的现象极多,如果“牢A”们生在彼时,于现实中持此谬论,或真会因违逆官府法条,要被扔进“牢”中了。

“牢A”拿此反驳罗翔,还陷入到另一逻辑陷阱之中——即其显然是将法律与道徳完全对立起来。

其实,法律本身,向来也都是社会道德的反映与体现,当然,它更被认为是“最低的道德,或道德的底线”而已。

所以,搁在宋代,像武松虽贵为打虎英雄和官府体制内的人,也仍会按照宋律被流放;包括王婆被凌迟,也都是当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体现,否则,何来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牢A”还将“缉毒警察与毒贩”的当代例子,与武松和潘金莲、西门庆的文学故事相提并论,显然也是并不可比的一种逻辑混乱!

“缉毒警察与毒贩”的例子,这是正义者的执法行为,而武松是用一种私刑,来代替官方法律程序的个人审判,二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而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现象和问题。

还有,“牢A”口口声声所谓“奸夫淫妇”,借此也有搞性别对立之嫌——道德上的过错,并不是私刑可以光明正大的借口,这在宋代也一样不为法律所允!

自树靶子,借射向名人罗翔以攫取流量;将文学虚构故事,故意当作客观事实,罔顾传统之法条的真实性,以此曲解宋时的道德实景;拿古今有别的法律例子,实则是贬低现代法律的伟大进步之处。

显然,这种洗脑“基本盘”的手法,虽能一时蒙蔽不少人,但是,现代法治精神的进步性不言自明!

这包括马列主义思想中的“人人平等”理念,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合一性;也包括法治的主要目标是对权力的限制等等,都早已让我们的法治天空,要比“道德杀人”“私刑杀人”的蒙昧时代,无比文明和进步多了!

当然,在讲法律这一道德底线的同时,应该考虑更多道德层面上的东西——比如,让法律更能体现人类道德需求和广泛性;要让法律变得更人性、更温情、更有效等等。

显然,要让道德与法治的翅膀同频共振齐飞,这一点上,值得包括罗翔、“牢A”等所有人去思考与实践。

但是,却不能为了流量利益,故意适配出洗脑之用的话术,恶意地将法治与道德脱钩,甚至是让二者完全对立起来,这就有点过于剑走偏锋,甚至是有点“贱”气逼人了!

特别是包含很多落后元素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更是拉低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层次与境界——还在兴风作浪的封建余孽之陈旧思维,才是真正应被“斩杀”干净的精神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