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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裁判文书上网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律师表态

文章来源: 法度Law 于 2026-01-07 19:30:3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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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有必要隐去审判员姓名甚至案号吗?

据南方都市报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

某地法院上传的一份判决书截图/图源:南方都市报

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相关情形。

报道显示,不仅审判员的身份被隐去,部分法院文书的案号也被模糊处理。

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案号均为“(2024)浙01民终XXX号”;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甚至被进一步模糊为“(XXXX)京XX民终XX号”。

图源:南方都市报

报道称,最高法曾在多个场合强调过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

据南都此前报道,到2024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提到,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

对于目前部分法院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不同地域的多位法官猜测可能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隐名处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他们说,最高法要求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对自然人姓名“能隐则隐”,但未曾提及需对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亦有法院系统人士提到,据其了解,案号也不属于隐名处理的范畴,且并无模糊处理的必要。“如果这样隐名,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将案号隐去的做法不符合裁判文书公布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规定,即使是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案情内容的文书,也需要公布其案号等关键信息,更何况公布了案件具体信息的案件。案号作为案件唯一对应的关键信息,必须予以明示。且对不在互联网公布案情的文书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一些法院虽不公布案情,仍坚持发布了这些案件的审理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其次,在公开裁判文书中明确法官姓名,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没有专门提及法官姓名的公开问题,但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公开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

由此可见,法官、检察官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参与诉讼活动的公职人员,其姓名更应当保留,这既是工作职责的延伸,也是对办案质量的最有效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在《人民法院报》刊载《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问题及建议》一文提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民众对审判的监督更为便捷,也加大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压力。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民挑出,经网络‘发酵’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这可能也是裁判文书隐去案号、法官姓名的原因之一。

赵琮律师表示,一份论证清晰、说理明确的裁判文书,可以对法律解释、具体适用作出非常重要的贡献,法官姓名将成为法治进步的脚印记录在册;相应的,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说理瑕疵,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一位法官的署名与每一份不涉密文书的公开,都是案件能够经受住历史和群众检验的重要一环。

“归根到底,在隐去法官姓名背后,实际反映的是法律从业者对司法公开程度逐渐降低的担忧。裁判文书网的建立完善,本是我国司法改革一项重要进步,但近年来裁判文书公开数量逐渐减少,多地长期不再公开案件,庭审直播等也频频受阻,使得人民对庭审的了解渠道逐步缩紧。而案号、法官名字的隐去,或是司法公开退步路上的又一个坐标。”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曹宗文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隐去法官名称,一个原因可能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没有信心,生怕人民群众对部分极具争议的判决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围攻,隐去法官姓名可能是为了保护一线法官免受网暴或不必要的干扰。

曹宗文律师表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隐去法官姓名弱化了公众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监督,某种程度上模糊了司法个体的责任边界。“好的法官对于自己的裁判文书都会视为自己特别珍视的作品,也有信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验,隐去姓名的行为会给社会公众不够坦荡的观感,甚至会产生是否存在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以至于不敢以不敢以真面目示人,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期待有差距。”

曹宗文律师还表示,案号是法律文书的“身份证”,隐去案号意味着社会公众、律师和学者无法通过官方渠道精准溯源。

“这相当于把裁判文书网当成了故事会,那裁判文书公开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去买本故事会或看小说不好吗。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推行‘类案检索’机制,在执行层面将无法落实,因为以前只需要知道案号就能精准检索,但现在隐去案号后,案例没有了唯一的识别码,靠什么检索呢?如果这样,我们不如彻底把裁判文书网关闭算了,还能省去大量的运营成本,节约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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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裁判文书上网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律师表态

法度Law 2026-01-07 19:30:38


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有必要隐去审判员姓名甚至案号吗?

据南方都市报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

某地法院上传的一份判决书截图/图源:南方都市报

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相关情形。

报道显示,不仅审判员的身份被隐去,部分法院文书的案号也被模糊处理。

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案号均为“(2024)浙01民终XXX号”;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甚至被进一步模糊为“(XXXX)京XX民终XX号”。

图源:南方都市报

报道称,最高法曾在多个场合强调过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

据南都此前报道,到2024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提到,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

对于目前部分法院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不同地域的多位法官猜测可能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隐名处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他们说,最高法要求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对自然人姓名“能隐则隐”,但未曾提及需对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亦有法院系统人士提到,据其了解,案号也不属于隐名处理的范畴,且并无模糊处理的必要。“如果这样隐名,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将案号隐去的做法不符合裁判文书公布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规定,即使是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案情内容的文书,也需要公布其案号等关键信息,更何况公布了案件具体信息的案件。案号作为案件唯一对应的关键信息,必须予以明示。且对不在互联网公布案情的文书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一些法院虽不公布案情,仍坚持发布了这些案件的审理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其次,在公开裁判文书中明确法官姓名,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没有专门提及法官姓名的公开问题,但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公开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

由此可见,法官、检察官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参与诉讼活动的公职人员,其姓名更应当保留,这既是工作职责的延伸,也是对办案质量的最有效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在《人民法院报》刊载《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问题及建议》一文提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民众对审判的监督更为便捷,也加大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压力。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民挑出,经网络‘发酵’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这可能也是裁判文书隐去案号、法官姓名的原因之一。

赵琮律师表示,一份论证清晰、说理明确的裁判文书,可以对法律解释、具体适用作出非常重要的贡献,法官姓名将成为法治进步的脚印记录在册;相应的,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说理瑕疵,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一位法官的署名与每一份不涉密文书的公开,都是案件能够经受住历史和群众检验的重要一环。

“归根到底,在隐去法官姓名背后,实际反映的是法律从业者对司法公开程度逐渐降低的担忧。裁判文书网的建立完善,本是我国司法改革一项重要进步,但近年来裁判文书公开数量逐渐减少,多地长期不再公开案件,庭审直播等也频频受阻,使得人民对庭审的了解渠道逐步缩紧。而案号、法官名字的隐去,或是司法公开退步路上的又一个坐标。”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曹宗文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隐去法官名称,一个原因可能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没有信心,生怕人民群众对部分极具争议的判决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围攻,隐去法官姓名可能是为了保护一线法官免受网暴或不必要的干扰。

曹宗文律师表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隐去法官姓名弱化了公众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监督,某种程度上模糊了司法个体的责任边界。“好的法官对于自己的裁判文书都会视为自己特别珍视的作品,也有信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验,隐去姓名的行为会给社会公众不够坦荡的观感,甚至会产生是否存在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以至于不敢以不敢以真面目示人,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期待有差距。”

曹宗文律师还表示,案号是法律文书的“身份证”,隐去案号意味着社会公众、律师和学者无法通过官方渠道精准溯源。

“这相当于把裁判文书网当成了故事会,那裁判文书公开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去买本故事会或看小说不好吗。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推行‘类案检索’机制,在执行层面将无法落实,因为以前只需要知道案号就能精准检索,但现在隐去案号后,案例没有了唯一的识别码,靠什么检索呢?如果这样,我们不如彻底把裁判文书网关闭算了,还能省去大量的运营成本,节约民脂民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