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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私聊传淫秽信息也违法?焦虑背后的真问题

私聊传淫秽信息也违法?焦虑背后的真问题

文章来源: 唐师三百手 于 2025-12-24 18:51:0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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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条新闻被热传热议,不仅国内社媒平台在热议,甚至国际社媒平台的简中社群也在热议。

就这事,煞有介事的标题“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不雅照片或视频违法”。

任何热传热议的事情,都先看原始材料,新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是这么说的。

很笼统呀,如果1v1的私聊传不雅照片违法,根据法条文本,电话里聊骚也违法,甚至邮政通信里互递裸照也违法。法条里只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没有具体说明1v1的私聊如何如何。

那么,再检索一下此前版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规定的。

相关法条表述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对比新版本的表述“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有区别吗?

有,差三个字,“计算机信息网络”改成了“信息网络”,其余没有变更。“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信息网络”的区别是后者把手机纳入法条管控范围,通过手机、电视、平板甚至智能手表,只要联网就是“信息网络“,此前“计算机信息网络”难以涵盖手机、电视、平板、智能手表。

不仅如此,未来还可能联网的冰箱(物联网)、眼镜(穿戴设备)、VR头显(Metaverse)等等,都可以纳入“信息网络”。

只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都涉嫌违法。相比之下,以前只要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涉嫌违法。

原来如此。过去使用手机传播淫秽信息没有相关法条来管辖,新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个BUG给补上了,而且还预留了未来Metaverse(元宇宙)执法的法律依据。

高!实在是高!

其实,无论新版还是旧版的法条,是否扩展了法条的管辖范围还不是关键,与时俱进弥补法条的漏洞本身是很正常的一件事。真正值得担忧的仍然是老问题,而不是新问题。

那就是:何为淫秽信息?甄别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谁来界定?如何辩护?

换言之,对于“淫秽信息”的标准和原则应该是清晰的,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平台媒介、当事人及辩护人都应该依据清晰的标准和原则来展开,个人或单方面的感受、理解都不足为凭。

否则,夫妻、情侣之间的性爱私聊就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小众的同好群体(如SM社群)的内部聊天也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性教育或艺术教育的群聊也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性少数群体(LGBTQ+)的社群聊天也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

其间的分寸就拿捏在执法者个人的好恶、价值取向、见识和良知。

不过,笼统的立法、选择性执法、自由裁量的释法往往就是公权力滥用的滥觞。不展开。

那么,其它国家又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以美国社会为例。

美国法律上判定一份内容是否构成“淫秽”(obscenity),取决于公开的米勒测试(Miller Test)。

所谓“米勒测试”,也被称为三要素测试(three-prong test),是迄今无论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嫌疑人、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媒体、公众都援引和依据的标准和原则。

作品内容必须要同时符合三个要素才能被判定为“淫秽”并受到处罚。

第一个要素是:是否唤起淫欲兴趣(Prurient Interest)。

这项标准的判定以当地社区普通人(average person)的角度感受,作品整体上是否主要诉诸不健康的、羞耻的或病态的性兴趣(prurient interest in sex)。

注意,是当地社区普通人标准,不是法律人标准,也不是专家标准,也没有全国标准。

第二个要素是:是否明显冒犯(Patently Offensive)。

同样依据当地社区普通人标准。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绘或描述性行为或排泄功能。

第三个要素是:是否缺乏严肃价值(Lacks Serious Value)。

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简称SLAPS)。这一项适用全国合理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而非前两项的社区普通人标准。

中美两国的国情、社情不同,历史、文化也迥异,“米勒测试”肯定不适合中国。但是中国社会也应该有类似美国“米勒测试”关于“淫秽信息”的公开判定原则和标准。

有了这样的原则和标准,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公诉人,辩护律师、平台、媒体、民众都能援引和依据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由此,立法才不会引发社会的焦虑,执法才不会令普通民众恐惧,司法才能有公信。

在我看来,这才是焦虑背后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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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聊传淫秽信息也违法?焦虑背后的真问题

唐师三百手 2025-12-24 18:51:08



今天,有条新闻被热传热议,不仅国内社媒平台在热议,甚至国际社媒平台的简中社群也在热议。

就这事,煞有介事的标题“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不雅照片或视频违法”。

任何热传热议的事情,都先看原始材料,新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是这么说的。

很笼统呀,如果1v1的私聊传不雅照片违法,根据法条文本,电话里聊骚也违法,甚至邮政通信里互递裸照也违法。法条里只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没有具体说明1v1的私聊如何如何。

那么,再检索一下此前版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规定的。

相关法条表述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对比新版本的表述“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有区别吗?

有,差三个字,“计算机信息网络”改成了“信息网络”,其余没有变更。“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信息网络”的区别是后者把手机纳入法条管控范围,通过手机、电视、平板甚至智能手表,只要联网就是“信息网络“,此前“计算机信息网络”难以涵盖手机、电视、平板、智能手表。

不仅如此,未来还可能联网的冰箱(物联网)、眼镜(穿戴设备)、VR头显(Metaverse)等等,都可以纳入“信息网络”。

只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都涉嫌违法。相比之下,以前只要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涉嫌违法。

原来如此。过去使用手机传播淫秽信息没有相关法条来管辖,新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个BUG给补上了,而且还预留了未来Metaverse(元宇宙)执法的法律依据。

高!实在是高!

其实,无论新版还是旧版的法条,是否扩展了法条的管辖范围还不是关键,与时俱进弥补法条的漏洞本身是很正常的一件事。真正值得担忧的仍然是老问题,而不是新问题。

那就是:何为淫秽信息?甄别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谁来界定?如何辩护?

换言之,对于“淫秽信息”的标准和原则应该是清晰的,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平台媒介、当事人及辩护人都应该依据清晰的标准和原则来展开,个人或单方面的感受、理解都不足为凭。

否则,夫妻、情侣之间的性爱私聊就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小众的同好群体(如SM社群)的内部聊天也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性教育或艺术教育的群聊也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性少数群体(LGBTQ+)的社群聊天也可能被公权力介入并处罚……

其间的分寸就拿捏在执法者个人的好恶、价值取向、见识和良知。

不过,笼统的立法、选择性执法、自由裁量的释法往往就是公权力滥用的滥觞。不展开。

那么,其它国家又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以美国社会为例。

美国法律上判定一份内容是否构成“淫秽”(obscenity),取决于公开的米勒测试(Miller Test)。

所谓“米勒测试”,也被称为三要素测试(three-prong test),是迄今无论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嫌疑人、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媒体、公众都援引和依据的标准和原则。

作品内容必须要同时符合三个要素才能被判定为“淫秽”并受到处罚。

第一个要素是:是否唤起淫欲兴趣(Prurient Interest)。

这项标准的判定以当地社区普通人(average person)的角度感受,作品整体上是否主要诉诸不健康的、羞耻的或病态的性兴趣(prurient interest in sex)。

注意,是当地社区普通人标准,不是法律人标准,也不是专家标准,也没有全国标准。

第二个要素是:是否明显冒犯(Patently Offensive)。

同样依据当地社区普通人标准。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绘或描述性行为或排泄功能。

第三个要素是:是否缺乏严肃价值(Lacks Serious Value)。

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简称SLAPS)。这一项适用全国合理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而非前两项的社区普通人标准。

中美两国的国情、社情不同,历史、文化也迥异,“米勒测试”肯定不适合中国。但是中国社会也应该有类似美国“米勒测试”关于“淫秽信息”的公开判定原则和标准。

有了这样的原则和标准,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公诉人,辩护律师、平台、媒体、民众都能援引和依据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由此,立法才不会引发社会的焦虑,执法才不会令普通民众恐惧,司法才能有公信。

在我看来,这才是焦虑背后的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