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出生的王某此前在一所大学读研究生,在此期间与同学于某发展为恋人关系。王某称,交往期间自己一次因生病意识不清时,于某与其发生关系,导致自己产生抑郁。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王某将于某及于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类费用共7万元。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于某与原告的抑郁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提交的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均表明案件已涉刑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该院亦不应进行处理,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王某称,自己与被告于某系同学、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于某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且对原告身心状况漠不关心,给原告造成巨大身心伤害。
王某称,2021年6月,于某趁其身体不适与其发生性关系,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在长期精神压力折磨下,出现精神恍惚、割腕、跳楼等抑郁症状,并因此多次就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王某曾尝试与于某协商解决双方矛盾,但于某一直推诿、拒绝解决问题,并在双方协商中存在对原告进行掌掴、按压在床、强行亲吻等不当行为,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出现吐血、丧失意识等情况,并由救护车接走治疗,最终诊断为重度抑郁焦虑症状。
王某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王某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一份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盛泉派出所受案回执,载明“王某于2022年10月报称其被强奸一案我单位已受理”。
一审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于某导致其抑郁,据此要求于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均不能证明被告于某与原告的抑郁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提交的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均表明案件已涉刑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亦不应进行处理。综上,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