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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于 2025-09-15 23:28:11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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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图/图虫创意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刘加良认为,杨宝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是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 15 日。

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被质疑的处罚依据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这名律师表示,杨宝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不过,杨宝花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8月28日,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中都已明确,收到相关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而你的复议申请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经超期。”

关于复议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确实有明确规定: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杨宝花没有及时行使该权利,超期申请复议,其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法院作出上述决定书存在明显瑕疵,且杨宝花的家人已经缴纳10万元罚款,法院应当主动自行纠错。

刘加良强调,杨宝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9月1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向该案承办法官于某某咨询当日杨宝花在法院执行大厅对其相关言行及其后续复议等情况,于某某表示,“此事件的(后续处理)还需等待调查结果,我现在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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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 2025-09-15 23:28:11

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图/图虫创意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刘加良认为,杨宝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是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 15 日。

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被质疑的处罚依据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这名律师表示,杨宝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不过,杨宝花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8月28日,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中都已明确,收到相关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而你的复议申请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经超期。”

关于复议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确实有明确规定: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杨宝花没有及时行使该权利,超期申请复议,其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法院作出上述决定书存在明显瑕疵,且杨宝花的家人已经缴纳10万元罚款,法院应当主动自行纠错。

刘加良强调,杨宝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9月1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向该案承办法官于某某咨询当日杨宝花在法院执行大厅对其相关言行及其后续复议等情况,于某某表示,“此事件的(后续处理)还需等待调查结果,我现在不是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