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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质疑校服质量被拘,警方道歉并撤回原决定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于 2025-09-06 10:02:2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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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寻衅滋事”被滥用

邓建国觉得,自己的“污点”终于可以洗掉了。

9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做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2023年12月,34岁的邓建国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质疑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同年12月13日,他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约630天后,邓建国拿到了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建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久前,宁县公安局一位领导还向他表达了歉意,称该局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工作不到位”。

邓建国接受了宁县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我不知道,作为家长,我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现在,我只想忘掉过去,过好未来的生活。不想(再为这个事)折腾了。”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早在拘留结束后,邓建国就提起了行政诉讼。

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邓建国不这么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不然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况且,拘留结束后,他先后遭遇失业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还被诊断为抑郁症。

庆阳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显示,今年8月20日,邓建国在该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疗。诊断显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等症状。症状缓解后,他于9月1日出院。

出院次日,宁县公安局做出了上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显示:邓建国因寻衅滋事被本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经查,该处罚决定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确认行政拘留决定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宁县警方做出上述撤销决定,表明自行纠错的态度,也合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如何避免“寻衅滋事”被滥用?

邓建国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行政拘留,是以寻衅滋事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该案中,邓建国发布视频针对的是校服企业,如果企业认为该视频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而不应让公安机关介入。

她强调,在信息化时代,网友发布视频或评论的转发量、点击率等成为部分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的评判标准。这样的标准很容易模糊言论自由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边界。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源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在赵宏看来,与寻衅滋事罪一样,寻衅滋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有以下三项: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这三项外,还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兜底。

什么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裁量权过大,导致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上容易成为“口袋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兜底项缩限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赵宏认为,因该表述还是不够明确,所以限制作用恐怕还是比较有限。

此外,寻衅滋事这一行政处罚被滥用的原因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救济措施不足。赵宏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当事人有权申请暂缓执行,然后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项权利,邓建国当时就未被告知有这一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拘留结束后再维权,即便最终认定当初拘留决定违法,也很难抚平其被拘留造成的心理创伤。”赵宏说。

在赵宏看来,近年来,我国治安案件大约为每年800万件,行政拘留的人数并无官方通报,但业内估算大约为400万人。在如此庞大的数量背景下,需对以寻衅滋事为由的行政拘留进行规范。

毛立新也强调,首先要在立法上,对表述模糊的兜底条款予以具体化描述,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就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其次,还应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完善和强化相关救济渠道。

赵宏建议,今后应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救济渠道,当事人也应有维权权利。

赵宏还提到,拘留属于一种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处罚,很多国家是由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在我国,调查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权力在公安机关,因缺乏检法机关的介入和监督,更应重视规范其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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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质疑校服质量被拘,警方道歉并撤回原决定

中国新闻周刊 2025-09-06 10:02:26

应避免“寻衅滋事”被滥用

邓建国觉得,自己的“污点”终于可以洗掉了。

9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做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2023年12月,34岁的邓建国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质疑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同年12月13日,他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约630天后,邓建国拿到了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建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久前,宁县公安局一位领导还向他表达了歉意,称该局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工作不到位”。

邓建国接受了宁县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我不知道,作为家长,我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现在,我只想忘掉过去,过好未来的生活。不想(再为这个事)折腾了。”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早在拘留结束后,邓建国就提起了行政诉讼。

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邓建国不这么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不然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况且,拘留结束后,他先后遭遇失业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还被诊断为抑郁症。

庆阳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显示,今年8月20日,邓建国在该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疗。诊断显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等症状。症状缓解后,他于9月1日出院。

出院次日,宁县公安局做出了上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显示:邓建国因寻衅滋事被本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经查,该处罚决定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确认行政拘留决定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宁县警方做出上述撤销决定,表明自行纠错的态度,也合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如何避免“寻衅滋事”被滥用?

邓建国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行政拘留,是以寻衅滋事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该案中,邓建国发布视频针对的是校服企业,如果企业认为该视频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而不应让公安机关介入。

她强调,在信息化时代,网友发布视频或评论的转发量、点击率等成为部分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的评判标准。这样的标准很容易模糊言论自由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边界。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源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在赵宏看来,与寻衅滋事罪一样,寻衅滋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有以下三项: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这三项外,还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兜底。

什么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裁量权过大,导致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上容易成为“口袋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兜底项缩限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赵宏认为,因该表述还是不够明确,所以限制作用恐怕还是比较有限。

此外,寻衅滋事这一行政处罚被滥用的原因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救济措施不足。赵宏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当事人有权申请暂缓执行,然后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项权利,邓建国当时就未被告知有这一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拘留结束后再维权,即便最终认定当初拘留决定违法,也很难抚平其被拘留造成的心理创伤。”赵宏说。

在赵宏看来,近年来,我国治安案件大约为每年800万件,行政拘留的人数并无官方通报,但业内估算大约为400万人。在如此庞大的数量背景下,需对以寻衅滋事为由的行政拘留进行规范。

毛立新也强调,首先要在立法上,对表述模糊的兜底条款予以具体化描述,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就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其次,还应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完善和强化相关救济渠道。

赵宏建议,今后应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救济渠道,当事人也应有维权权利。

赵宏还提到,拘留属于一种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处罚,很多国家是由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在我国,调查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权力在公安机关,因缺乏检法机关的介入和监督,更应重视规范其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