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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丈夫为逃避交警查车落水身亡,妻子索赔超200万元

丈夫为逃避交警查车落水身亡,妻子索赔超200万元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5-06-23 22:25:5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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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时,喝了点酒。酒后,他骑摩托车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车。为逃避查车,他弃车跳下距离路面6米高的江边绿道,随后又翻越绿道栏杆,溺水身亡。其妻陈女士认为,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为此,她及家人申请索赔超200万元。

今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家属:

交警查车致溺亡,索赔超200万元

2024年4月3日晚,55岁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骑着摩托车返家。当日21时左右,他骑车途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附近的河堤路段时,遇到正在此设卡查车的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见状,周某掉头停车逃跑。

▲事发地 受访者供图

2024年10月18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载明周某家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执勤交警见到周某掉头后立即上前跟进,周某发现被执勤交警跟进后,便从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丛中……执勤交警见状,立即调派一辆警车沿着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远的上游河堤堵截周某,周某看到前有警车围堵,后有交警追逐的情况下,跳入程江。

一审判决书载明周某家属陈述:事发后,执勤交警并未立即上前施救,且停止上前查看,导致不谙水性的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最终不幸溺水身亡。据此,周某家人将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当晚针对周某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因此引发的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04129元。

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此答辩称:当晚组织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活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合法,当事人周某的死亡与被告的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按照警方说法,周某当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踪”的,且“事发后,被告(警方)第一时间组织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队、120等力量到场搜救”。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团队才在程江河金德宝段发现一具浮尸,经确认系事发当晚当事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表示,执勤警力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未与当事人周某有任何接触,也未对其进行拦截、追赶、恐吓,在发现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丛后,其一直采取相关合法措施进行查找和搜救,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执法过错。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表示,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下级单位,当晚开展的整治交通违法夜查行动,是在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领导组织下实施的执法活动,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被告主体。此外,其答辩意见与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一致。

法院:

不存在见死不救,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当晚在开展夜查行动中,相关执法人员对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积极施救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当确认违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赔的2004129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晚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现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未及时施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持。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彼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交警的检查。但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开展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错。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识水性,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原告还认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错,但在其落水之后,交警就应该转入及时救援。家属认为,不及时救助和周某的溺死产生了因果关系。据此,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跳入河中逃避检查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诉请两被上诉人赔偿2004129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行申417号《行政裁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在案证据证实,周某生前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该院裁定驳回周某家人的再审申请。

周某的妻子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将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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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逃避交警查车落水身亡,妻子索赔超200万元

红星新闻 2025-06-23 22:25:55

2024年4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时,喝了点酒。酒后,他骑摩托车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车。为逃避查车,他弃车跳下距离路面6米高的江边绿道,随后又翻越绿道栏杆,溺水身亡。其妻陈女士认为,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为此,她及家人申请索赔超200万元。

今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家属:

交警查车致溺亡,索赔超200万元

2024年4月3日晚,55岁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骑着摩托车返家。当日21时左右,他骑车途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附近的河堤路段时,遇到正在此设卡查车的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见状,周某掉头停车逃跑。

▲事发地 受访者供图

2024年10月18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载明周某家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执勤交警见到周某掉头后立即上前跟进,周某发现被执勤交警跟进后,便从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丛中……执勤交警见状,立即调派一辆警车沿着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远的上游河堤堵截周某,周某看到前有警车围堵,后有交警追逐的情况下,跳入程江。

一审判决书载明周某家属陈述:事发后,执勤交警并未立即上前施救,且停止上前查看,导致不谙水性的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最终不幸溺水身亡。据此,周某家人将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当晚针对周某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因此引发的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04129元。

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此答辩称:当晚组织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活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合法,当事人周某的死亡与被告的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按照警方说法,周某当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踪”的,且“事发后,被告(警方)第一时间组织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队、120等力量到场搜救”。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团队才在程江河金德宝段发现一具浮尸,经确认系事发当晚当事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表示,执勤警力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未与当事人周某有任何接触,也未对其进行拦截、追赶、恐吓,在发现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丛后,其一直采取相关合法措施进行查找和搜救,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执法过错。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表示,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下级单位,当晚开展的整治交通违法夜查行动,是在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领导组织下实施的执法活动,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被告主体。此外,其答辩意见与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一致。

法院:

不存在见死不救,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当晚在开展夜查行动中,相关执法人员对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积极施救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当确认违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赔的2004129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晚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现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未及时施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持。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彼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交警的检查。但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开展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错。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识水性,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原告还认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错,但在其落水之后,交警就应该转入及时救援。家属认为,不及时救助和周某的溺死产生了因果关系。据此,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跳入河中逃避检查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诉请两被上诉人赔偿2004129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行申417号《行政裁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在案证据证实,周某生前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该院裁定驳回周某家人的再审申请。

周某的妻子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将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