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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工人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被吊挂示众,住建局回应

文章来源: 华商报 于 2025-03-12 09:46:3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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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一网友路过一处工地时,看到3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疑因作业没系安全带受惩戒。该视频发布后引发关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宜宾市三江新区住建部门了解到,3月9日,该辖区内一工地3名工人因违规作业,被采取视频中的方式警示教育。后续住建部门将与设施项目方沟通,规范其教育方式,更加顾及工人的感受。

网友发视频——

3名工人被安全带吊工地门外“示众”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处建筑工地内,三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安全绳还在轻微晃动,3名工人无奈地耷拉着头,疑因作业没系安全带,被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警示教育。记者注意到,现场的设施写有“平烨建设”的字样。

有网友表示,这一做法是为了警示教育,提升工人安全意识,比口头的安全教育更有效果。

和生命安全比起来,这样的惩罚不算过。

更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一行为虽是为了工人的安全着想,但具有侮辱性质,涉嫌违法。

3月11日,记者多次联系四川平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未能接通。

当天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宜宾市三江新区住建部门,经工作人员核实,网友发布的视频确为该辖区内平烨建设公司的项目工地,事发时间为3月9日,该公司有3名工人违规作业,项目相关负责人将其带至安全带使用体验区进行警示教育,这一行为主要是为了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采取更安全的作业方式。

“警示教育时候还是应该更加顾及工人的感受,后续我们也会和项目方进行沟通提醒,规范他们的教育方式。”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吊起示众

属于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侵犯

针对此事,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宝坤律师介绍,以“悬吊”的方式警示工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李宝坤表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尊重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亦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本次事项中将工人吊起示众的行为带有明显的羞辱性质,属于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侵犯。侵权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

同时,工人作为提供劳动或劳务的主体,企业有责任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作业安全,并为工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必备条件,不得以侮辱、体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或实施其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律师点评——

“任性侮辱式” “花样式”体罚只会适得其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说一个安全带背后不单单是一个鲜活的生命,还有一个完整的家,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惩罚方式无疑是对员工的人格侮辱,是对员工的变相体罚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叫停和制止。

赵良善强调,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用人单位体罚员工,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公安机关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需要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赵良善呼吁,“示众文化”显然是一种缺乏人性化的惩戒方式,且缺乏法理支持,无视个人尊严和人格,与现今社会法制化的大势完全格格不入,甚至是背道而驰的。企业管理者要增强法治意识,不漠视法律法规。企业应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以及激励性的管理机制来实现,相反这种“任性”地,侮辱式、家长式的“花样”体罚不仅不会激励员工,更会适得其反。只有充分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人格尊严和平等权,才能营造一个健康、积极、和谐、向上、向善的“企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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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工人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被吊挂示众,住建局回应

华商报 2025-03-12 09:46:32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一网友路过一处工地时,看到3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疑因作业没系安全带受惩戒。该视频发布后引发关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宜宾市三江新区住建部门了解到,3月9日,该辖区内一工地3名工人因违规作业,被采取视频中的方式警示教育。后续住建部门将与设施项目方沟通,规范其教育方式,更加顾及工人的感受。

网友发视频——

3名工人被安全带吊工地门外“示众”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处建筑工地内,三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安全绳还在轻微晃动,3名工人无奈地耷拉着头,疑因作业没系安全带,被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警示教育。记者注意到,现场的设施写有“平烨建设”的字样。

有网友表示,这一做法是为了警示教育,提升工人安全意识,比口头的安全教育更有效果。

和生命安全比起来,这样的惩罚不算过。

更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一行为虽是为了工人的安全着想,但具有侮辱性质,涉嫌违法。

3月11日,记者多次联系四川平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未能接通。

当天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宜宾市三江新区住建部门,经工作人员核实,网友发布的视频确为该辖区内平烨建设公司的项目工地,事发时间为3月9日,该公司有3名工人违规作业,项目相关负责人将其带至安全带使用体验区进行警示教育,这一行为主要是为了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采取更安全的作业方式。

“警示教育时候还是应该更加顾及工人的感受,后续我们也会和项目方进行沟通提醒,规范他们的教育方式。”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吊起示众

属于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侵犯

针对此事,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宝坤律师介绍,以“悬吊”的方式警示工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李宝坤表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尊重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亦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本次事项中将工人吊起示众的行为带有明显的羞辱性质,属于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侵犯。侵权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

同时,工人作为提供劳动或劳务的主体,企业有责任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作业安全,并为工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必备条件,不得以侮辱、体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或实施其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律师点评——

“任性侮辱式” “花样式”体罚只会适得其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说一个安全带背后不单单是一个鲜活的生命,还有一个完整的家,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惩罚方式无疑是对员工的人格侮辱,是对员工的变相体罚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叫停和制止。

赵良善强调,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用人单位体罚员工,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公安机关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需要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赵良善呼吁,“示众文化”显然是一种缺乏人性化的惩戒方式,且缺乏法理支持,无视个人尊严和人格,与现今社会法制化的大势完全格格不入,甚至是背道而驰的。企业管理者要增强法治意识,不漠视法律法规。企业应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以及激励性的管理机制来实现,相反这种“任性”地,侮辱式、家长式的“花样”体罚不仅不会激励员工,更会适得其反。只有充分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人格尊严和平等权,才能营造一个健康、积极、和谐、向上、向善的“企业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