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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男星,一审被判赔 300 万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于 2023-05-05 22:10:5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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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徐坤与前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8 年后终于尘埃落定。近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 年 11 月,其与被告蔡徐坤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合同约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 300 万元。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4 月 27 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依海文化 ")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文化诉称,2015 年 11 月,其与蔡徐坤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合约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蔡徐坤单方面提前解约,则每年需赔偿违约金 300 万元。且 2016 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约定,蔡徐坤每提前一年违约,每年需赔偿 3000 万元违约金。

被告蔡徐坤辩称:

1、原告未按约履行演艺经纪义务,且两合约仅隔 7 个月,违约金就涨了 10 倍,明显不合理。

2、此前,依海文化作为反诉方要求蔡徐坤赔偿 5000 万违约金被法院驳回,因此依海文化不能再就违约金提起诉讼。

3、2017 年 2 月后双方再无合作,而 2018 年 6 月,依海文化将蔡徐坤肖像授权给某公司 3 年进行广告宣传,授权费用 1500 万,后蔡徐坤诉至法院,双方合同解除。依海文化认为蔡徐坤导致公司损失 1500 万元,由其承担,显然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

1、原告依海文化,未考虑肖像授权是否存在无法履行风险就擅自签订合同,因与第三方解约产生的损失系原告本身造成,故 1500 万损失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长达 11 年,且两合同签订时蔡徐坤仍未成年,合同履行期限过长限制了被告选择自由,故提前解约存在合理性;

3、仅时隔半年,解约赔偿金从 300 万提升至 10 倍的 3000 万,在此期间,被告尚未出道,原告也未提供对被告个人实际支持的成本证据,依据不足;且原告未按约支付被告每月 8000 元的报酬,构成违约;

因对原告的投入是对被告所在团体组合,无法计算原告为被告个人具体支出及预期收入,最终,对于解约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为 300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上述裁判文书显示的判决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文书显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而据企查查显示,依海文化在一审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多次发布开庭公告。

双方纠纷由来已久

资料显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8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艳。

蔡徐坤与依海文化的解约纠纷最早可追溯到 2015 年。

2015 年,蔡徐坤因参加《星动亚洲》节目签约于好样传媒 ( 湖南 ) 股份有限公司。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由于节目制作方转让,蔡徐坤被告知要转签合同,否则无法继续参加节目。为能继续完成节目录制,2015 年 11 月 17 日,蔡徐坤与依海文化签订经纪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 2016 年 6 月签订补充合同,对蔡徐坤的解约赔偿金进行了修改,如蔡徐坤单方面解约赔偿金由 800 万元修改为 8000 万元,提前解约赔偿金由每年 300 万元修改为每年 3000 万元。

2017 年,蔡徐坤向依海文化提出解约,并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是,依海文化单方面随意提高合同违约金及赔偿金,还要求蔡徐坤承担自己演艺事业活动的成本投入,并对其演艺活动收入提取高额分成。

此外,蔡徐坤认为,依海文化并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演艺经纪义务,未履行艺人经纪事务管理运营义务,未对其演艺事业做出完整合理的规划,无法为其演艺事业的更好发展提高专业和稳定的支持。

依海文化表示,2015 年 11 月 12 日,其与蔡徐坤签订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其为蔡徐坤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

2017 年 1 月,公司通知蔡徐坤参加演出活动,遭到拒绝,此后蔡徐坤拒绝参与公司安排的任何活动。当年 2 月 10 日,蔡徐坤提出解除《经纪合同》,此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经纪合同。

依海文化并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反诉中,依海文化要求判令蔡徐坤支付违约赔偿金 5000 万元,并将其出演网剧及综艺《偶像练习生》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 ( 包括后期广告代言收入 ) 的 70% 支付给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静安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经纪合同及补偿协议。但对于合同解约引发的赔偿问题,判决表示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这也成为双方日后纠纷的起源。

除了直接因解约纠纷对簿公堂外,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近年来,依海文化还多次起诉蔡徐坤及其代言的产品及企业。

依海文化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其专属经纪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依海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依海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过,这些诉讼多以依海文化撤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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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男星,一审被判赔 300 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5-05 22:10:58

蔡徐坤与前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8 年后终于尘埃落定。近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 年 11 月,其与被告蔡徐坤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合同约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 300 万元。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4 月 27 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依海文化 ")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文化诉称,2015 年 11 月,其与蔡徐坤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合约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蔡徐坤单方面提前解约,则每年需赔偿违约金 300 万元。且 2016 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约定,蔡徐坤每提前一年违约,每年需赔偿 3000 万元违约金。

被告蔡徐坤辩称:

1、原告未按约履行演艺经纪义务,且两合约仅隔 7 个月,违约金就涨了 10 倍,明显不合理。

2、此前,依海文化作为反诉方要求蔡徐坤赔偿 5000 万违约金被法院驳回,因此依海文化不能再就违约金提起诉讼。

3、2017 年 2 月后双方再无合作,而 2018 年 6 月,依海文化将蔡徐坤肖像授权给某公司 3 年进行广告宣传,授权费用 1500 万,后蔡徐坤诉至法院,双方合同解除。依海文化认为蔡徐坤导致公司损失 1500 万元,由其承担,显然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

1、原告依海文化,未考虑肖像授权是否存在无法履行风险就擅自签订合同,因与第三方解约产生的损失系原告本身造成,故 1500 万损失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长达 11 年,且两合同签订时蔡徐坤仍未成年,合同履行期限过长限制了被告选择自由,故提前解约存在合理性;

3、仅时隔半年,解约赔偿金从 300 万提升至 10 倍的 3000 万,在此期间,被告尚未出道,原告也未提供对被告个人实际支持的成本证据,依据不足;且原告未按约支付被告每月 8000 元的报酬,构成违约;

因对原告的投入是对被告所在团体组合,无法计算原告为被告个人具体支出及预期收入,最终,对于解约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为 300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上述裁判文书显示的判决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文书显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而据企查查显示,依海文化在一审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多次发布开庭公告。

双方纠纷由来已久

资料显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8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艳。

蔡徐坤与依海文化的解约纠纷最早可追溯到 2015 年。

2015 年,蔡徐坤因参加《星动亚洲》节目签约于好样传媒 ( 湖南 ) 股份有限公司。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由于节目制作方转让,蔡徐坤被告知要转签合同,否则无法继续参加节目。为能继续完成节目录制,2015 年 11 月 17 日,蔡徐坤与依海文化签订经纪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 2016 年 6 月签订补充合同,对蔡徐坤的解约赔偿金进行了修改,如蔡徐坤单方面解约赔偿金由 800 万元修改为 8000 万元,提前解约赔偿金由每年 300 万元修改为每年 3000 万元。

2017 年,蔡徐坤向依海文化提出解约,并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是,依海文化单方面随意提高合同违约金及赔偿金,还要求蔡徐坤承担自己演艺事业活动的成本投入,并对其演艺活动收入提取高额分成。

此外,蔡徐坤认为,依海文化并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演艺经纪义务,未履行艺人经纪事务管理运营义务,未对其演艺事业做出完整合理的规划,无法为其演艺事业的更好发展提高专业和稳定的支持。

依海文化表示,2015 年 11 月 12 日,其与蔡徐坤签订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其为蔡徐坤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

2017 年 1 月,公司通知蔡徐坤参加演出活动,遭到拒绝,此后蔡徐坤拒绝参与公司安排的任何活动。当年 2 月 10 日,蔡徐坤提出解除《经纪合同》,此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经纪合同。

依海文化并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反诉中,依海文化要求判令蔡徐坤支付违约赔偿金 5000 万元,并将其出演网剧及综艺《偶像练习生》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 ( 包括后期广告代言收入 ) 的 70% 支付给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静安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经纪合同及补偿协议。但对于合同解约引发的赔偿问题,判决表示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这也成为双方日后纠纷的起源。

除了直接因解约纠纷对簿公堂外,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近年来,依海文化还多次起诉蔡徐坤及其代言的产品及企业。

依海文化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其专属经纪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依海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依海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过,这些诉讼多以依海文化撤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