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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

文章来源: 羊城晚报 于 2023-01-07 09:50:4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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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那么,过往已经判决的涉及违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相关案件,该怎么处理?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阮齐林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已判决生效的涉疫情防控案件

该怎么处理?

“虽然说新冠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但实际上在1月8日前,特别是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得到严格贯彻落实后,相关违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行为已经在适用新的规定了,相关行为也就没有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阮齐林说。

“现在的关键是要区分已决案和未决案。”阮齐林说,所谓“已决案”就是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政策调整前,一些人因违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而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极少数人则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没有问题,那么就不宜因为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去推翻这些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法律政策的变动而对法律政策调整前已结案的案件进行翻案”。

“换句话说,现在法律政策的变化对已决案没有影响。如果回头看,认为当时有的案件处理得有些偏重等等,那么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最高法曾有一个批复,就是案件不改了,但在刑罚执行中比如在减刑假释方面可以予以‘照顾’,适当地予以提前释放。”阮齐林说。

阮齐林说,对于未决案,比如去年、前年办理的但在新规定实施时还没有判决生效的案件,则按照新规定办理,新规定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构成犯罪、认为构成轻罪的就按轻罪处理。

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

有人曾在2022年12月撰文呼吁: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变异为奥密克戎(Omicron)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对此观点,阮齐林认为,早先的新冠病毒与后期的新冠病毒变异株奥密克戎,在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上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如此,“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作出的判决没有错误——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审判程序没有问题,那么就不应因后来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改判、‘纠错’。从司法实践看,这类关于法律适用的案件一般不会改判,或者说按法律规定不是必须要改判”。

“另外,有的人因为违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被开除公职。那么,对这类行为的评价则可以温和些,可以有斟酌的余地。当然,这不属于刑法的问题,而属于犯罪受刑罚处罚以后其他的随附的法律效果问题。”阮齐林说。

不过,阮齐林表示,跟新冠病毒感染有关的其他犯罪还另当别论。“比如,因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涉及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防疫产品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涉及的妨害公务罪。对于这类行为,新冠防治工作只是其行为的一个背景,那么,对这类行为,该追究的还是要追究,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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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

羊城晚报 2023-01-07 09:50:48

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那么,过往已经判决的涉及违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相关案件,该怎么处理?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阮齐林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已判决生效的涉疫情防控案件

该怎么处理?

“虽然说新冠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但实际上在1月8日前,特别是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得到严格贯彻落实后,相关违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的行为已经在适用新的规定了,相关行为也就没有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阮齐林说。

“现在的关键是要区分已决案和未决案。”阮齐林说,所谓“已决案”就是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政策调整前,一些人因违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而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极少数人则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没有问题,那么就不宜因为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去推翻这些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法律政策的变动而对法律政策调整前已结案的案件进行翻案”。

“换句话说,现在法律政策的变化对已决案没有影响。如果回头看,认为当时有的案件处理得有些偏重等等,那么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最高法曾有一个批复,就是案件不改了,但在刑罚执行中比如在减刑假释方面可以予以‘照顾’,适当地予以提前释放。”阮齐林说。

阮齐林说,对于未决案,比如去年、前年办理的但在新规定实施时还没有判决生效的案件,则按照新规定办理,新规定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构成犯罪、认为构成轻罪的就按轻罪处理。

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

有人曾在2022年12月撰文呼吁: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变异为奥密克戎(Omicron)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对此观点,阮齐林认为,早先的新冠病毒与后期的新冠病毒变异株奥密克戎,在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上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如此,“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作出的判决没有错误——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审判程序没有问题,那么就不应因后来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改判、‘纠错’。从司法实践看,这类关于法律适用的案件一般不会改判,或者说按法律规定不是必须要改判”。

“另外,有的人因为违反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被开除公职。那么,对这类行为的评价则可以温和些,可以有斟酌的余地。当然,这不属于刑法的问题,而属于犯罪受刑罚处罚以后其他的随附的法律效果问题。”阮齐林说。

不过,阮齐林表示,跟新冠病毒感染有关的其他犯罪还另当别论。“比如,因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涉及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防疫产品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涉及的妨害公务罪。对于这类行为,新冠防治工作只是其行为的一个背景,那么,对这类行为,该追究的还是要追究,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