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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历史的滚滚车轮会原地打转吗?一个不能说的秘密

历史的滚滚车轮会原地打转吗?一个不能说的秘密

文章来源: 天涯社区 于 2011-12-13 11:52:21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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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播种机……

众生喧哗的时代来临了,我们可以看到时事更新的节奏越来越快,热点此起彼伏,今天众所瞩目的热点,明天很快就会被新热点淹没,而拆迁无疑只是其中的一个。

如果你上网查询,你会对层出不穷的雷人拆迁语录,数不胜数的触目案例感到震惊乃至愤怒。

拆迁由来已久,拆迁的目的无非是公共建设和房产开发,按理说这样做能为城市和公民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为什么拆迁却不能被公民合理接受,为什么绝大多数的公民听到拆迁如同惊弓之鸟,惶惶不可终日?看完以下几组PK,你也许就会知道答案。

上位下位不是法律说了算

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强调最多的是他们在执法,开发商强调的也是他们在依法拆迁,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有可能是在依法,他也强调自己是在依法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之所以说是有可能,是因为有可能居民的建筑的确是违法建筑,政府没有规划的时候,允许它的存在,它便是合法的,可是当城市有规划的时候,那么它就是不合法的。)政府和开发商依据的就是一个城市拆迁的条列,而居民可以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就是《物权法》。

按常理来推论,《物权法》是上位法,而《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但是实际上《物权法》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很难抵挡得住《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所作的规定。因为政府给的是一个最义正言辞最正当的理由就是: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在很多拆迁事件里,拆迁人员与被拆迁人员的争执最后会发生一个最通常的情形,因为规划的调整,原来的建筑即便本身是合法的,可是却已经不符合规划了。规划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新的法,就是一种新法。公民可能已经违规违法了,这种情况房屋是得拆除的。请注意,当拆迁变为拆除的时候,公民的《物权法》与《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相比就成了无权法。所以,不管政府和开发商是拆迁还是拆除,他们都是在依法行事。

三方之一的政府态度暧昧

《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的设定是非常具体的,而且《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中,它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被拆迁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拆迁人并不一定是为了公众利益,他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强行用各种方式来拆迁,于是就产生了暴力拆迁。

开发商雇佣没有拆迁资质的公司或者是恶势力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后处置安排的应对措施,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百姓权益。面对开放商的暴力拆迁,居民们与他们的冲突无可避免,于是就又产生了以暴易暴。随着暴力拆迁和以暴易暴的出现,那么政府作为条列的第三方又是什么态度?

利益共同体勾结在一起

开发商为什么有恃无恐暴力拆迁,他们凭借的是什么的力量,答案是政府。即便是开发商并没有明确得到政府的首肯,但是政府的无作为和事后冷处理无疑就是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火焰。众所周知政府的政绩需要市政建设和经济建设作为最基本的政治考核,所以政府与开发商达成了一种默契。甚至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少暴力拆迁的背后的的确确有政府官员在推波助澜。

我们通过以往的暴力拆迁案件可以震惊的发现,拆迁不力被降职的多于因拆迁出人命而被问责的。更有甚者,即便迫于社会舆论而问责的官员,在躲过社会舆论浪潮后不久就又复出升职。这样的逆导向示范,只会助长拆迁者对暴力的崇拜,对强权的迷信。而社会舆论相对于政府的法令是多么的软弱无力,一个新闻封杀令就可以封住媒体的嘴。居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正义得不到伸张,这时他们选择的只能是一种最悲惨最极端的方式。

官员眼中生命贱如空气

姑且不论公民的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姑且就算拆迁人员在依法拆迁的情况下进行,面对公民在拆迁时表现的激愤乃至于达到以生命威胁(如自焚,跳楼等自杀行为)阻止执法人员拆迁时,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什么权?当拆迁与被拆迁的争执用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面对执法人员与公民的这种对峙,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首先考虑的又该是什么?没错。应该是公民的生命权。评定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治的标准应该是看那个国家怎样对待人权。拆迁时的这种情况可以换一种说法就是,一个劫匪在做案后无法脱身时劫持了人质。而这时前来抓匪的人民警察是最先考虑人质的安全还是钱财的去留?人民警察是不是不用考虑与劫匪进行谈判,不顾人质的安危,只保障被劫人的钱财?

在众多的拆迁的悲剧发生之后,很多官员给予社会的一个理由是:这是一个意外。但是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执法人员与被拆迁人员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节的,这样的惨案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而我们看到的实际情景却是拆迁执法人员毫无诚意的敷衍,在谈判无望期望无果的情况下,惨案便接连发生了。所以,官员解说的意外的背后并非是意外。而大家是否可以想象他们临死前对于这个社会是怎样的绝望?而他们用这种最极端的方式向这个社会控诉又得到了什么?我们得到的是更多的人神共愤的官员结论。其中最著名的两句是:一,某局长日记:对待上京上访人员,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二,某拆迁官员云,哪有拆迁不死人?

有没有想过,你生活多年的房屋在某一天便要离奇消失,这时候你是否会惊讶的发现,原来我们并不是房子的房东,而只是政府的一个房客。

历史的滚滚车轮也会原地打转吗?

近几年发生的公共案件,邓玉娇、杨佳、唐福珍、李刚门、钱云清这些让我们曾经都义愤填膺的事情,几乎早就形成了共同模式:案发、网民关注、维权律师介入、新闻爆料、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再度热点、新闻被和谐、律师被谈话、当事人与律师合同终止、家属被失踪、网络论坛被禁止、官方指派律师、公开审理、很快被大众遗忘。

公共案件是有其社会诉求的,当它成为一个大众品读的事件时,它的社会价值就远远超越了个体价值。这种社会价值充分体现在对民众的启蒙、对法治的更新、纠正以及对陈旧制度的冲击上。然而个体寻求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寻求的是公义的彰显。个体为了保证自我诉求的实现甚至会绑架社会诉求,一旦发现可能与自我诉求产生冲突的时候,必然会抛弃社会诉求。一个寻求的是价格,一个是价值。这也正是类似案件虽一波又一波的发生,我们却发现法治之路总是在原地徘徊的原因。

结束语

贵州副县长性病不了了之,曲靖铬渣污染不了了之,温州动车不了了之,郭美美不了了之,湖北法官开房不了了之,卢美美不了了之,部委三公消费不了了之,红十字会不了了之,青基会不了了之,宋基会不了了之,达芬奇不了了之,俏江南不了了之,武汉副市长被举报不了了之。还有多少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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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社区 2011-12-13 11:52:21
拆迁是播种机……

众生喧哗的时代来临了,我们可以看到时事更新的节奏越来越快,热点此起彼伏,今天众所瞩目的热点,明天很快就会被新热点淹没,而拆迁无疑只是其中的一个。

如果你上网查询,你会对层出不穷的雷人拆迁语录,数不胜数的触目案例感到震惊乃至愤怒。

拆迁由来已久,拆迁的目的无非是公共建设和房产开发,按理说这样做能为城市和公民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可为什么拆迁却不能被公民合理接受,为什么绝大多数的公民听到拆迁如同惊弓之鸟,惶惶不可终日?看完以下几组PK,你也许就会知道答案。

上位下位不是法律说了算

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强调最多的是他们在执法,开发商强调的也是他们在依法拆迁,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有可能是在依法,他也强调自己是在依法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之所以说是有可能,是因为有可能居民的建筑的确是违法建筑,政府没有规划的时候,允许它的存在,它便是合法的,可是当城市有规划的时候,那么它就是不合法的。)政府和开发商依据的就是一个城市拆迁的条列,而居民可以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就是《物权法》。

按常理来推论,《物权法》是上位法,而《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但是实际上《物权法》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很难抵挡得住《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所作的规定。因为政府给的是一个最义正言辞最正当的理由就是: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在很多拆迁事件里,拆迁人员与被拆迁人员的争执最后会发生一个最通常的情形,因为规划的调整,原来的建筑即便本身是合法的,可是却已经不符合规划了。规划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新的法,就是一种新法。公民可能已经违规违法了,这种情况房屋是得拆除的。请注意,当拆迁变为拆除的时候,公民的《物权法》与《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相比就成了无权法。所以,不管政府和开发商是拆迁还是拆除,他们都是在依法行事。

三方之一的政府态度暧昧

《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的设定是非常具体的,而且《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例》中,它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被拆迁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拆迁人并不一定是为了公众利益,他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强行用各种方式来拆迁,于是就产生了暴力拆迁。

开发商雇佣没有拆迁资质的公司或者是恶势力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后处置安排的应对措施,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百姓权益。面对开放商的暴力拆迁,居民们与他们的冲突无可避免,于是就又产生了以暴易暴。随着暴力拆迁和以暴易暴的出现,那么政府作为条列的第三方又是什么态度?

利益共同体勾结在一起

开发商为什么有恃无恐暴力拆迁,他们凭借的是什么的力量,答案是政府。即便是开发商并没有明确得到政府的首肯,但是政府的无作为和事后冷处理无疑就是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火焰。众所周知政府的政绩需要市政建设和经济建设作为最基本的政治考核,所以政府与开发商达成了一种默契。甚至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少暴力拆迁的背后的的确确有政府官员在推波助澜。

我们通过以往的暴力拆迁案件可以震惊的发现,拆迁不力被降职的多于因拆迁出人命而被问责的。更有甚者,即便迫于社会舆论而问责的官员,在躲过社会舆论浪潮后不久就又复出升职。这样的逆导向示范,只会助长拆迁者对暴力的崇拜,对强权的迷信。而社会舆论相对于政府的法令是多么的软弱无力,一个新闻封杀令就可以封住媒体的嘴。居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正义得不到伸张,这时他们选择的只能是一种最悲惨最极端的方式。

官员眼中生命贱如空气

姑且不论公民的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姑且就算拆迁人员在依法拆迁的情况下进行,面对公民在拆迁时表现的激愤乃至于达到以生命威胁(如自焚,跳楼等自杀行为)阻止执法人员拆迁时,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什么权?当拆迁与被拆迁的争执用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面对执法人员与公民的这种对峙,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首先考虑的又该是什么?没错。应该是公民的生命权。评定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治的标准应该是看那个国家怎样对待人权。拆迁时的这种情况可以换一种说法就是,一个劫匪在做案后无法脱身时劫持了人质。而这时前来抓匪的人民警察是最先考虑人质的安全还是钱财的去留?人民警察是不是不用考虑与劫匪进行谈判,不顾人质的安危,只保障被劫人的钱财?

在众多的拆迁的悲剧发生之后,很多官员给予社会的一个理由是:这是一个意外。但是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执法人员与被拆迁人员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节的,这样的惨案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而我们看到的实际情景却是拆迁执法人员毫无诚意的敷衍,在谈判无望期望无果的情况下,惨案便接连发生了。所以,官员解说的意外的背后并非是意外。而大家是否可以想象他们临死前对于这个社会是怎样的绝望?而他们用这种最极端的方式向这个社会控诉又得到了什么?我们得到的是更多的人神共愤的官员结论。其中最著名的两句是:一,某局长日记:对待上京上访人员,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二,某拆迁官员云,哪有拆迁不死人?

有没有想过,你生活多年的房屋在某一天便要离奇消失,这时候你是否会惊讶的发现,原来我们并不是房子的房东,而只是政府的一个房客。

历史的滚滚车轮也会原地打转吗?

近几年发生的公共案件,邓玉娇、杨佳、唐福珍、李刚门、钱云清这些让我们曾经都义愤填膺的事情,几乎早就形成了共同模式:案发、网民关注、维权律师介入、新闻爆料、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再度热点、新闻被和谐、律师被谈话、当事人与律师合同终止、家属被失踪、网络论坛被禁止、官方指派律师、公开审理、很快被大众遗忘。

公共案件是有其社会诉求的,当它成为一个大众品读的事件时,它的社会价值就远远超越了个体价值。这种社会价值充分体现在对民众的启蒙、对法治的更新、纠正以及对陈旧制度的冲击上。然而个体寻求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寻求的是公义的彰显。个体为了保证自我诉求的实现甚至会绑架社会诉求,一旦发现可能与自我诉求产生冲突的时候,必然会抛弃社会诉求。一个寻求的是价格,一个是价值。这也正是类似案件虽一波又一波的发生,我们却发现法治之路总是在原地徘徊的原因。

结束语

贵州副县长性病不了了之,曲靖铬渣污染不了了之,温州动车不了了之,郭美美不了了之,湖北法官开房不了了之,卢美美不了了之,部委三公消费不了了之,红十字会不了了之,青基会不了了之,宋基会不了了之,达芬奇不了了之,俏江南不了了之,武汉副市长被举报不了了之。还有多少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