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姓女子6年前与有妇之夫交往,与男方发生多次性行为,因不满男方提出分手,诬告对方性侵,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以相奸、诬告等罪,判处丁女有期徒刑6月。 据台北地院判决书指出,现年42岁的丁姓女子於民国94年起,与已婚的郑姓男子交往,2人发生多次性行为,郑男於96年6月间向丁女提出分手,丁女因而心生不满,想起2个月前两人在新北市的住处发生性行为时,郑男因指甲较长,不慎划伤她的下体,因而诬告男方性侵。 郑男妻子98年2月间,在先生计算机中发现丁女控告丈夫的诉讼答辩书,追问之下,郑男才向妻子供出婚外情,郑妻因而与先生反控丁女诬告、相奸罪。台北地院审理时,丁女否认与郑男通奸,并辩称双方只是普通朋友。但法官审酌丁女到饭店投宿时,郑男曾开车到饭店找丁女,再加上丁女曾传许多暧昧简讯给郑男,简讯语气亲昵、行止亲近,未采信丁女说辞。 丁女遭控诬告部分,法官审酌丁女指出案发当天她请郑男到家中帮忙修计算机,她因洗澡出来身上只围一条围巾,才遭对方性侵,再加上丁女事後2个月才提告,法官认为有违常情,认定丁女诬告。法官审酌丁女所为对郑男妻子心理造成莫大伤害,并诬指男方性侵,以相奸、诬告等罪判处丁女有期徒刑6个月,全案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