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9年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倒车时与一名车主发生冲突后,掏枪向其连开三枪,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今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为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判赔10万。吉忠春表示要上诉。
视频说明:今天上午,“民警开枪杀人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50) this.width=750'
src=http://space.wenxuecity.com/gallery/others/cnews/2009/4/13/20090413110923ec658.jpg
onclick=document.location='http://pop.'>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三月二十四,红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地检控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进行起诉。当日,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此事件最初是由于死者潘俊先对吉忠春进行辱骂和殴打,才导致吉忠春有过激的行为,同时被告在事发后主动把枪交与他人保管并报警,有自首情节。
法院今日一审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为警察,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另外,被告人吉忠春关于潘俊先动手打他,他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开枪射击潘俊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吉忠春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作出一审判决后,此案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及家属均表示对判决满意。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当庭表示要上诉。
新闻回顾:云南一民警因倒车与人发生纠纷 开枪致其死亡
2009年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一名“110”民警吉忠春因倒车问题与一人发生纠纷,其间发生肢体接触并致吉忠春鼻子流血,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对方,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