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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导陈某某被曝患不育症 疑陈某某就是陈凯歌

文章来源: 娱乐爆料 于 2006-11-16 12:06:4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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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11月14日),一篇博客曝出一条消息,著名导演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陈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孩子是试管婴儿。律师说若内容属实作者侵犯导演与其儿子的隐私权,若捏造事实则侵犯名誉权。   博客曝名导不育侵权纠纷“临产”   律师说若内容属实作者侵犯导演与其儿子的隐私权,若捏造事实则侵犯名誉权   新闻回放   某门户网站博客曝猛料名导患有不育症   前天,某门户网站的一篇博客曝出一条消息,著名导演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陈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孩子是试管婴儿。不到一天,该博客被数万人点击浏览。   该博客作者在文中写道:1993年初,陈某某的爸爸已经病重,老爷子很想抱孙子,陈某某和倪某决定怀一个孩子,谁知过了几个月,仍不见怀孕的迹象。医院检查的结果证实,陈某某的“种子”活性不够。   该博客就“陈某在1996年是如何怀孕的”写道:几天前的晚上,在和大洋彼岸的一位朋友通话时,无意中说起了导演陈某某,没想到这位朋友竟说出了一句惊人之语——“我的同学曾给陈某做过试管婴儿(原文如此——编者注)”。   原来,1996年他的这位李姓同学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著名医学机构做“试管婴儿”的研究工作,那年9月的一个深夜,两位女人急急忙忙地闯进了他的实验室,那位年长的太太姓刘,也在这家医学研究机构工作,另一位是名年轻的姑娘,希望李博士帮忙进行“人工怀孕”。   令李博士惊讶的是,对方提供的“种子”竟然在一个避孕套内!最终“试管婴儿”移植成功。   后来,陈某某和陈某越来越有名气,那位“姑娘”的特殊“人工怀孕”经过令李博士想起来,她就是当今在国内大红大紫的陈某!有网友推测文中的陈某某和陈某就是国内著名导演陈凯歌和妻子陈红。   该博客暴露了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以及他的孩子是试管婴儿,是否构成对他本人和孩子的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该文不属实,作者是否构成诽谤罪?   专家说法   若博客内容属实   侵犯父子隐私权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如果该博客内容属实,则博客作者侵犯了陈某某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博客也同样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特别的规定,但孩子同样也有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只要未经许可擅自散布了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或秘密,并且妨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网上写博客公开散布他人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   博客内容若捏造   作者侵犯名誉权   叶教授说,如果博客内容是捏造的,则博客作者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捏造这些内容肯定会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毁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博客作者可能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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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导陈某某被曝患不育症 疑陈某某就是陈凯歌

娱乐爆料 2006-11-16 12:06:46

  前天(11月14日),一篇博客曝出一条消息,著名导演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陈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孩子是试管婴儿。律师说若内容属实作者侵犯导演与其儿子的隐私权,若捏造事实则侵犯名誉权。   博客曝名导不育侵权纠纷“临产”   律师说若内容属实作者侵犯导演与其儿子的隐私权,若捏造事实则侵犯名誉权   新闻回放   某门户网站博客曝猛料名导患有不育症   前天,某门户网站的一篇博客曝出一条消息,著名导演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陈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孩子是试管婴儿。不到一天,该博客被数万人点击浏览。   该博客作者在文中写道:1993年初,陈某某的爸爸已经病重,老爷子很想抱孙子,陈某某和倪某决定怀一个孩子,谁知过了几个月,仍不见怀孕的迹象。医院检查的结果证实,陈某某的“种子”活性不够。   该博客就“陈某在1996年是如何怀孕的”写道:几天前的晚上,在和大洋彼岸的一位朋友通话时,无意中说起了导演陈某某,没想到这位朋友竟说出了一句惊人之语——“我的同学曾给陈某做过试管婴儿(原文如此——编者注)”。   原来,1996年他的这位李姓同学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著名医学机构做“试管婴儿”的研究工作,那年9月的一个深夜,两位女人急急忙忙地闯进了他的实验室,那位年长的太太姓刘,也在这家医学研究机构工作,另一位是名年轻的姑娘,希望李博士帮忙进行“人工怀孕”。   令李博士惊讶的是,对方提供的“种子”竟然在一个避孕套内!最终“试管婴儿”移植成功。   后来,陈某某和陈某越来越有名气,那位“姑娘”的特殊“人工怀孕”经过令李博士想起来,她就是当今在国内大红大紫的陈某!有网友推测文中的陈某某和陈某就是国内著名导演陈凯歌和妻子陈红。   该博客暴露了陈某某是不育症患者,以及他的孩子是试管婴儿,是否构成对他本人和孩子的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该文不属实,作者是否构成诽谤罪?   专家说法   若博客内容属实   侵犯父子隐私权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如果该博客内容属实,则博客作者侵犯了陈某某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博客也同样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特别的规定,但孩子同样也有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只要未经许可擅自散布了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或秘密,并且妨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网上写博客公开散布他人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   博客内容若捏造   作者侵犯名誉权   叶教授说,如果博客内容是捏造的,则博客作者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捏造这些内容肯定会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毁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博客作者可能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