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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南京街头抓获偷拍狂 发现60多张偷拍照片(图)

南京街头抓获偷拍狂 发现60多张偷拍照片

文章来源: 南京日报 于 2005-06-21 10:36:1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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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香港出现“衣服挂钩偷拍器”令女性感恐慌

    南京日报报道 本月1日,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该男子被治安拘留10天后释放。

    当天傍晚7点钟,在连接金鹰商城和乐富来广场的地下通道内,该男子背黑色书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该女走上自动扶梯后,男子随即跟上,距离女青年只有两级台阶。这时,巡逻至此的华侨路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男子不时将左手伸至女青年的短裙下方。民警立即快步追上扶梯,男青年发觉有人追来,拔腿就朝华联商厦方向跑去。民警赶紧告诉女青年,要她留下等候取证,随后追赶逃跑男子。民警一直追至华联门前,才将该男子扭住。被抓时,男青年手中掉下一个钮扣大小的黑色物体。民警拾起后发现是一个微型探头。民警将该男子交由保安看管,返回寻找那名女子时,发现已不知去向。

     经审查,男青年姓吴,家住下关。民警在吴某的书包里发现一个数码相机,相机与探头之间由一根数据线相连。打开相机,民警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从拍摄角度分析,这些照片都是由下向上拍摄的。

    吴某称,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是他的特殊“爱好”。选择地下通道,是因为那里自动扶梯比较陡,他只要站在穿短裙的女子后面两级台阶的地方,就可以偷拍。

    据地下通道内一名保安介绍,他曾听到该男子接听手机时说“不要急,已经有50多张了。”警方据此分析,该男子偷拍“裙底风光”照片,有可能是用于贩卖。

    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偷拍行为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加之没有现场人证,警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侮辱妇女、进行流氓活动的条款,对该男子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昨天下午,记者在该地下通道采访时,一名保安称,当天又看见该男子在此出现。不过,无法确定他是否又在偷拍。

  偷拍行为取证难

    在我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在调查吴某的过程中,民警就遭遇取证难的问题。像上文中被偷拍的女性已经离开,无法指证。“这也不能怪她,有谁会留下来作证,指认哪张照片上的内裤是自己的?”民警告诉记者,这些偷拍照片没有被偷拍者的脸部,取证非常困难。

    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但其他偷拍者并没有吴某这么“倒霉”,他们甚至将偷拍来的照片贩卖到互联网上,供网友浏览,却受不到任何处罚。在本地影响较大的一家网站讨论版上,记者发现不少偷拍的女性照片。这些照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内衣等隐私部位的特写,拍摄地点有广场、公交车、试衣间甚至厕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小青告诉记者,对于偷拍者,不只是警方难以处理,即使被偷拍者提起诉讼,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找不到偷拍者。至于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问题,即将修改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会解决。

    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违法

    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去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至少拘留5天以上。

    草案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和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汪小青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偷拍照片被贩卖、传播等问题,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要想找到偷拍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认为,对于偷拍问题,除了法律上应予以明确,道德因素的作用更大。

    偷拍者互联网卖“走光”照片

    据一名曾经在互联网讨论版当过版主的网友介绍,少数人进行偷拍的目的,除了满足偷拍者的性变态心理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以此为职业。因为,互联网上有专门收购这些照片的人。

    据这名网友介绍,他所知道的偷拍照片主要有三大去处,其中之一就是境外黄色网站。去年,我国展开大规模清理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大多数色情网站已经关闭。但一些境外色情网站通过代理等途径,仍然在从事收购色情、偷拍图片的生意。这类交易大多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具体价格不清楚。一些中小网站为吸引人气,在内部讨论版上也会贴出一些偷拍照片。这些照片算不上淫秽,网站就以此打擦边球吸引人气。因为支撑这类网站的收入来源是手机注册用户,为了让更多的付费用户加入网站讨论版,这类网站就在网上打出广告,要求用户输入手机号码,从手机话费中代扣费。为了保证图片更新,这些讨论版版主就会收购一些偷拍照片。但这类收购价格不高,这名网友就遇到过一次网站“约照”,回报是让他免费加入网站讨论版。

    偷拍照片还有一种去处,就是被一些人用来刻成光盘出售。去年3月,北京警方就在朝阳区一处民宅中,发现大量淫秽光盘和移动硬盘、刻录机等设备。犯罪嫌疑人王某就是在网上收购色情、偷拍图片以及淫秽电影,并将这些内容刻录成光盘,以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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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街头抓获偷拍狂 发现60多张偷拍照片

南京日报 2005-06-21 10:36:15

 

资料图片:香港出现“衣服挂钩偷拍器”令女性感恐慌

    南京日报报道 本月1日,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该男子被治安拘留10天后释放。

    当天傍晚7点钟,在连接金鹰商城和乐富来广场的地下通道内,该男子背黑色书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该女走上自动扶梯后,男子随即跟上,距离女青年只有两级台阶。这时,巡逻至此的华侨路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男子不时将左手伸至女青年的短裙下方。民警立即快步追上扶梯,男青年发觉有人追来,拔腿就朝华联商厦方向跑去。民警赶紧告诉女青年,要她留下等候取证,随后追赶逃跑男子。民警一直追至华联门前,才将该男子扭住。被抓时,男青年手中掉下一个钮扣大小的黑色物体。民警拾起后发现是一个微型探头。民警将该男子交由保安看管,返回寻找那名女子时,发现已不知去向。

     经审查,男青年姓吴,家住下关。民警在吴某的书包里发现一个数码相机,相机与探头之间由一根数据线相连。打开相机,民警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从拍摄角度分析,这些照片都是由下向上拍摄的。

    吴某称,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是他的特殊“爱好”。选择地下通道,是因为那里自动扶梯比较陡,他只要站在穿短裙的女子后面两级台阶的地方,就可以偷拍。

    据地下通道内一名保安介绍,他曾听到该男子接听手机时说“不要急,已经有50多张了。”警方据此分析,该男子偷拍“裙底风光”照片,有可能是用于贩卖。

    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偷拍行为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加之没有现场人证,警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侮辱妇女、进行流氓活动的条款,对该男子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昨天下午,记者在该地下通道采访时,一名保安称,当天又看见该男子在此出现。不过,无法确定他是否又在偷拍。

  偷拍行为取证难

    在我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在调查吴某的过程中,民警就遭遇取证难的问题。像上文中被偷拍的女性已经离开,无法指证。“这也不能怪她,有谁会留下来作证,指认哪张照片上的内裤是自己的?”民警告诉记者,这些偷拍照片没有被偷拍者的脸部,取证非常困难。

    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但其他偷拍者并没有吴某这么“倒霉”,他们甚至将偷拍来的照片贩卖到互联网上,供网友浏览,却受不到任何处罚。在本地影响较大的一家网站讨论版上,记者发现不少偷拍的女性照片。这些照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内衣等隐私部位的特写,拍摄地点有广场、公交车、试衣间甚至厕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小青告诉记者,对于偷拍者,不只是警方难以处理,即使被偷拍者提起诉讼,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找不到偷拍者。至于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问题,即将修改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会解决。

    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违法

    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去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至少拘留5天以上。

    草案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和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汪小青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偷拍照片被贩卖、传播等问题,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要想找到偷拍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认为,对于偷拍问题,除了法律上应予以明确,道德因素的作用更大。

    偷拍者互联网卖“走光”照片

    据一名曾经在互联网讨论版当过版主的网友介绍,少数人进行偷拍的目的,除了满足偷拍者的性变态心理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以此为职业。因为,互联网上有专门收购这些照片的人。

    据这名网友介绍,他所知道的偷拍照片主要有三大去处,其中之一就是境外黄色网站。去年,我国展开大规模清理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大多数色情网站已经关闭。但一些境外色情网站通过代理等途径,仍然在从事收购色情、偷拍图片的生意。这类交易大多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具体价格不清楚。一些中小网站为吸引人气,在内部讨论版上也会贴出一些偷拍照片。这些照片算不上淫秽,网站就以此打擦边球吸引人气。因为支撑这类网站的收入来源是手机注册用户,为了让更多的付费用户加入网站讨论版,这类网站就在网上打出广告,要求用户输入手机号码,从手机话费中代扣费。为了保证图片更新,这些讨论版版主就会收购一些偷拍照片。但这类收购价格不高,这名网友就遇到过一次网站“约照”,回报是让他免费加入网站讨论版。

    偷拍照片还有一种去处,就是被一些人用来刻成光盘出售。去年3月,北京警方就在朝阳区一处民宅中,发现大量淫秽光盘和移动硬盘、刻录机等设备。犯罪嫌疑人王某就是在网上收购色情、偷拍图片以及淫秽电影,并将这些内容刻录成光盘,以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