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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女惨遭恶魔摧花折柳 13岁女娃苦嫁施暴者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于 2004-04-13 09:51:3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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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3日电 据法治快报报道,2003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钦州市公安局黄屋屯派出所值班民警梁恩铭热情接待了两名焦虑万分的报案者。   报案者是一对母女。那女孩身子格外瘦弱单薄,两耳根红肿淤血。女孩抽泣着说,她叫容娟,家住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某村,经常被“丈夫”殴打,上个月“丈夫”还拿一根棍棒朝她的后腰狠打致骨折,动弹不得。这时,容娟的母亲掀开女儿背后的衣服,露出伤痕。容娟说:她被打伤后,“丈夫”不但不给钱医治,还把她赶回娘家。娘家只好把最值钱的耕牛卖掉换钱医治她的伤。这次母亲陪她来就是想请求派出所帮叫她“丈夫”赔偿医药费。   这么小的女孩子就有丈夫了?梁警官问容娟:“今年多大啦?”“刚满15岁。”“你是什么时候嫁给你‘丈夫’的?”“去年。”   顺藤摸瓜逮住“双料”疑犯   尚未成年就嫁人,而且被打伤得不轻,这已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了。当晚,派出所指导员任志毅立即指派梁恩铭和民警肖喜负责这起案件的侦查工作。   民警从派出所户籍资料中查明:容娟出生于1988年9月24日,刚满15周岁,根本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据容娟母女说,2002年农历正月,母亲发现容娟怀孕。追问之下,容娟说出是上边屋的“阿二”黄才治所为。容娟的母亲一怒之下,带着女儿来到黄家质问。见事情败露,黄才治以娶容娟为妻作借口,蒙骗、威吓容娟一家不准去报案,此后还和容娟同居生活。2003年9月,容娟在黄屋屯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12天后夭折。此后,容娟经常被黄才治殴打。   第二天,梁恩铭、肖喜来到黄屋屯卫生院查询容娟的有关病历,证实容娟于2003年9月14日产下一名男婴,病历中的家属签字是黄才治。   当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法医给容娟作伤情鉴定,结论为:脊椎损伤,致第三、四腰椎体前像骨皮质骨折。根据两院两部《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43条规定,已构成轻伤。   10月27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逃跑数日的黄才治依法拘留。   无知少女惨遭摧花折柳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黄才治极力回避办案民警提及的强奸容娟的问题,更不承认自己殴打容娟致伤。   “你和容娟是什么关系?”   “我们是夫妻关系。”   “你知道容娟还未成年,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吗?”   “我不知道,我们自小一起长大,是自由恋爱。”   “你知道与未成年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不知道,我们双方是自愿的。”   ……   然而,当办案民警向黄才治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的内容时,黄才治耷拉下脑袋,如实向民警招供。   2001年10月,从广东打工回来的黄才治瞄上了邻居13岁的少女容娟。当时,趁农闲,容娟的父母一直在钦州城郊替别人挑沙、拉石、做零工,每天很晚才回到家,家中只剩容娟和两个年幼的弟弟。一天晚上,黄才治以看电视为由到容娟家。晚上10时,容娟的两个弟弟玩累后先后入睡。心怀歹意的黄才治先提出要容娟和他一起睡觉,容娟不同意。黄才治见哄不成,便用力拉掉容娟的衣裤。容娟挣扎叫喊。黄才治威胁:“你再喊,我就用刀杀死你两个弟弟!”就这样,容娟成了黄才治任意宰割的羔羊……   农村普法任重而道远   犯罪嫌疑人黄才治以诱骗手段长期奸淫不满14岁幼女致孕,还将其殴打致伤,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和第234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2004年4月上旬,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一个阳光灿烂的春日,笔者随钦州市公安局黄屋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容娟的家中。   也许是过早与人为“妻”,身心备受摧残,站在面前的容娟已完全失去了花季少女的青春光彩,孩儿样的脸蛋上满是忧伤,目光呆滞。   容娟的母亲说:“当时我怕女儿的名声传出去难听,就想,黄才治只要娶我女儿做老婆,就了结这件事了。”   “你知道女儿还未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况且还是未成年的少女,怎么忍心将女儿嫁出去?”   “我们也没有办法,女儿都有崽了,只好将就算了。”   “为什么你们不去派出所报案,告黄才治强奸?”   “黄才治威胁要杀我们,我们也怕女儿出丑。”   ……   这起强奸、故意伤害案留给我们颇多的思考:农民的普法教育亟待加强。目前,农村普法教育和宣传仍缺乏深度和力度,群众法制观念依然淡薄。黄才治和容娟母女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法盲的牺牲品。因此,提高农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应成为当前刻不容缓、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   农村普法,任重而道远!   (文中受害者为化名)(作者: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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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女惨遭恶魔摧花折柳 13岁女娃苦嫁施暴者

中国新闻网? 2004-04-13 09:51:33

  中新网4月13日电 据法治快报报道,2003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钦州市公安局黄屋屯派出所值班民警梁恩铭热情接待了两名焦虑万分的报案者。   报案者是一对母女。那女孩身子格外瘦弱单薄,两耳根红肿淤血。女孩抽泣着说,她叫容娟,家住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某村,经常被“丈夫”殴打,上个月“丈夫”还拿一根棍棒朝她的后腰狠打致骨折,动弹不得。这时,容娟的母亲掀开女儿背后的衣服,露出伤痕。容娟说:她被打伤后,“丈夫”不但不给钱医治,还把她赶回娘家。娘家只好把最值钱的耕牛卖掉换钱医治她的伤。这次母亲陪她来就是想请求派出所帮叫她“丈夫”赔偿医药费。   这么小的女孩子就有丈夫了?梁警官问容娟:“今年多大啦?”“刚满15岁。”“你是什么时候嫁给你‘丈夫’的?”“去年。”   顺藤摸瓜逮住“双料”疑犯   尚未成年就嫁人,而且被打伤得不轻,这已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了。当晚,派出所指导员任志毅立即指派梁恩铭和民警肖喜负责这起案件的侦查工作。   民警从派出所户籍资料中查明:容娟出生于1988年9月24日,刚满15周岁,根本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据容娟母女说,2002年农历正月,母亲发现容娟怀孕。追问之下,容娟说出是上边屋的“阿二”黄才治所为。容娟的母亲一怒之下,带着女儿来到黄家质问。见事情败露,黄才治以娶容娟为妻作借口,蒙骗、威吓容娟一家不准去报案,此后还和容娟同居生活。2003年9月,容娟在黄屋屯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12天后夭折。此后,容娟经常被黄才治殴打。   第二天,梁恩铭、肖喜来到黄屋屯卫生院查询容娟的有关病历,证实容娟于2003年9月14日产下一名男婴,病历中的家属签字是黄才治。   当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法医给容娟作伤情鉴定,结论为:脊椎损伤,致第三、四腰椎体前像骨皮质骨折。根据两院两部《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43条规定,已构成轻伤。   10月27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逃跑数日的黄才治依法拘留。   无知少女惨遭摧花折柳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黄才治极力回避办案民警提及的强奸容娟的问题,更不承认自己殴打容娟致伤。   “你和容娟是什么关系?”   “我们是夫妻关系。”   “你知道容娟还未成年,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吗?”   “我不知道,我们自小一起长大,是自由恋爱。”   “你知道与未成年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不知道,我们双方是自愿的。”   ……   然而,当办案民警向黄才治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的内容时,黄才治耷拉下脑袋,如实向民警招供。   2001年10月,从广东打工回来的黄才治瞄上了邻居13岁的少女容娟。当时,趁农闲,容娟的父母一直在钦州城郊替别人挑沙、拉石、做零工,每天很晚才回到家,家中只剩容娟和两个年幼的弟弟。一天晚上,黄才治以看电视为由到容娟家。晚上10时,容娟的两个弟弟玩累后先后入睡。心怀歹意的黄才治先提出要容娟和他一起睡觉,容娟不同意。黄才治见哄不成,便用力拉掉容娟的衣裤。容娟挣扎叫喊。黄才治威胁:“你再喊,我就用刀杀死你两个弟弟!”就这样,容娟成了黄才治任意宰割的羔羊……   农村普法任重而道远   犯罪嫌疑人黄才治以诱骗手段长期奸淫不满14岁幼女致孕,还将其殴打致伤,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和第234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2004年4月上旬,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一个阳光灿烂的春日,笔者随钦州市公安局黄屋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容娟的家中。   也许是过早与人为“妻”,身心备受摧残,站在面前的容娟已完全失去了花季少女的青春光彩,孩儿样的脸蛋上满是忧伤,目光呆滞。   容娟的母亲说:“当时我怕女儿的名声传出去难听,就想,黄才治只要娶我女儿做老婆,就了结这件事了。”   “你知道女儿还未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况且还是未成年的少女,怎么忍心将女儿嫁出去?”   “我们也没有办法,女儿都有崽了,只好将就算了。”   “为什么你们不去派出所报案,告黄才治强奸?”   “黄才治威胁要杀我们,我们也怕女儿出丑。”   ……   这起强奸、故意伤害案留给我们颇多的思考:农民的普法教育亟待加强。目前,农村普法教育和宣传仍缺乏深度和力度,群众法制观念依然淡薄。黄才治和容娟母女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法盲的牺牲品。因此,提高农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应成为当前刻不容缓、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   农村普法,任重而道远!   (文中受害者为化名)(作者: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