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和法学院的同学聊天,她说本来想做中国堕胎法和代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被老师毙掉了,老师还说最好不要做代孕、动物保护、堕胎在中国社会、法律中的位置相关题目。最近看到这件事又想到她说的话。虽然我不是法学生但也想结合上苏力老师讲法社会学的课时时学到的一点东西(苏力老师的《送法下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正是处理“国家法律与它看不见的地方”这个问题),斗胆谈谈中国和动物保护法。欢迎交流指正。
大纲
一、引子:重庆事件与施害者的法律自觉
二、现行法律如何“看见”动物:资源、财产、风险三种身份
三、十六年悬置:一部法律的立法史
四、底层逻辑:刑法教义之外的真正原因
五、比较法:别的法域如何走到入刑
六、法律空白的表达功能:施害者比谁都懂法
七、结语:被劝退的研究题目
一、引子
2026年6月7日,重庆。一名男子长期在网上伪装成女性,通过领养渠道骗取流浪猫狗带回家虐杀,拍摄视频在境外平台出售牟利。这次他先杀死了小区里被救助的狗妈妈,再把整窝奶狗带回阳台处理,一天之内杀死五只幼小的动物。居民报警,几十个人围着他,他仍旧面不改色。他说,就算当着警察的面打死一只狗,也没有人管得了他。他给出的理由只是:没有动物保护法。
一个以虐杀动物为常业的人,对中国法律的空白地带有着比多数法学生更清晰的认知。这种认知本身就是一个法社会学事实:法律不仅通过规定什么来塑造行为,也通过不规定什么来塑造行为。
二、现行法律如何“看见”动物
说中国法律完全不管动物并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中国法律只在三种身份下“看见”动物,而这三种身份没有一种是“能感受痛苦的生命”。
第一种身份:国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制定,2022年12月最新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保护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应的刑事条款是《刑法》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里保护的逻辑是:动物之所以受保护,因为它是国家的生态资源和物种资产。一只大熊猫受法律保护,一只猫不受,区别不在于谁更能感受痛苦,在于谁属于国家的资源清单。
第二种身份:私人财产。如果你虐杀的是别人的宠物,且价值达到立案标准,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受保护的是主人的财产权,动物本身的痛苦在法律上不存在。由此推出结论:虐杀自己的动物、虐杀无主的流浪动物,在财产逻辑下不构成任何犯罪。重庆这名男子通过领养获得动物,动物在法律上已经是他的财产,他处置自己的财产,法律无话可说。他的整个作案模式,骗取领养而非偷窃,正是围绕这条财产逻辑精心设计的。
第三种身份:公共风险。《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施行)管理动物,是因为动物可能传播疫病。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的处罚条款,逻辑同样是:狗作为一种风险源需要被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研究所等机构正式提交了在该法中增加反虐待动物条款的立法建议,学界的评价是,修订草案中“动物管理”得到了加强,“动物保护”只字未提。同一部新法增设了虐待老幼病残人员的处罚条款,保护的边界划得很清楚:到人为止。
资源、财产、风险。在这三种法律身份之外,还有一个微妙的中间状态:2020年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狗没有被列入,官方说明是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这意味着国家在行政分类上已经承认猫狗不是食物、不是畜牧资源,但这个承认止步于“从清单上移除”,没有走向“给予保护”。猫狗由此进入一种分类学上的悬置:不再是畜禽,尚未成为受保护的生命,恰好落在所有法律的缝隙里。
三、十六年悬置
2009年,常纪文教授牵头的专家团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考虑到“动物保护”概念可能引发的争议,团队退而求其次,发布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把立法目标收缩到最低限度:不谈动物权利,不谈动物福利,只禁止虐待。十六年过去,两部建议稿都没有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此后每年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提交相关议案,要求虐待动物入刑或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的答复始终在“将继续研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之间循环。与此同时,官方话语提供了一个替代性论述:虐待动物扰乱社会治安、传播虐杀视频的行为,已经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这个论述在个案中确实成立过,太原烫猫案、各地虐猫产业链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过批评教育、行政拘留等措施,个别出售虐杀视频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追诉。
但这恰恰暴露了问题。寻衅滋事罪处罚的是对公共秩序的扰乱,非法经营罪处罚的是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换句话说,现行法律能够处理的,从来不是虐杀本身,而是虐杀的“溢出效应”:视频传播引发的舆情,交易行为触碰的市场管制。一个人安静地、不拍视频、不出售地虐杀自己领养的动物,或者不在内网传播,翻墙出售的话,法律确实管不了他。
四、底层逻辑
为什么不入刑?法学界的标准答案有两个:法益理论和刑法谦抑。刑法保护的是法益,而法益传统上以人的利益为中心,动物的痛苦如果不能还原为某个人的财产损失或某种公共秩序的破坏,就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法益侵害。刑法谦抑则主张刑罚是最后手段,道德问题应该留给道德。这两个理由在教义学内部是自洽的,但它们解释不了一个问题:德国、日本、英国的刑法同样讲法益、同样讲谦抑,为什么都完成了入刑?
所以真正的解释要到教义学之外去找。我认为至少有四层。
第一层是国家治理的可辨识性问题。国家管理它能够“看见”的东西,而看见需要分类、登记、清单。野生动物有物种名录,畜禽有遗传资源目录,宠物有狂犬疫苗登记。这些清单服务的目的分别是资源管理、产业管理、防疫管理。
“动物的痛苦”无法被做成一张清单,它不对应任何一个现成的管理部门,不产生任何可统计的指标。一个找不到主管部门的法益,在中国的立法流程里几乎注定搁浅:反虐待动物法该归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还是林草局?十六年来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因为每个部门看见的都只是自己清单上的动物。
第二层是产业的重量。中国有全世界规模最大的畜牧业、皮草业、实验动物产业,以及若干地方的犬肉经济。任何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无论把“虐待”定义得多么狭窄,都会被这些产业解读为楔子的尖端:今天禁止虐杀宠物,明天是不是要管屠宰方式,后天是不是要管养殖密度。立法者面对的不是“该不该保护猫狗”这个具体问题,而是“要不要打开动物福利这个潘多拉盒子”这个体系性问题。而维持目前的空白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第三层是意识形态的警惕。动物权利话语在官方认知里带有进口标签,与环保NGO、国际动保组织、乃至更广泛的西方价值话语捆绑在一起。立法等于承认这套话语的正当性,等于给相关的社会动员提供法律抓手。观察近年的舆论管理可以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模式:网信部门会在“清朗”行动中打击虐杀视频的传播,但打击的名义是网络生态治理,而不是动物保护。国家愿意清除虐杀的“图像”,不愿意承认虐杀的“对象”。痛苦的影像是污染物,痛苦的承受者不是受害者。
第四层,也是我作为社会学学生最想说的:倡议者的污名。在公共话语里,关心动物的人被建构为一种特定形象,情绪化的、城市中产的、以女性为主的、“猫狗比人重要”的。这个形象的污名化使得动物保护议题在进入立法讨论之前就已经被降格为一种“情绪”,而情绪在中国的立法话语里没有席位。重庆事件里有一个细节与此形成残忍的镜像:施害者伪装成女性去骗取领养。他懂得救助网络的信任结构,懂得“女性”在这个网络里意味着可托付。性别在这里同时是信任的通货和污名的载体,救助者因为被想象为感性的女人而不被立法者倾听,施害者因为扮演感性的女人而畅通无阻。
五、比较法
把虐待动物入刑的法域,走的路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法律在某个时刻承认了“感受痛苦的能力”本身可以成为保护的理由,不必再绕道财产、秩序或资源。
英国是最早的。1822年的马丁法案是世界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现行的《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确立了饲主的积极福利义务,2021年的《动物福利(量刑)法》把虐待动物的最高刑期从六个月提高到五年。德国1972年制定《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其第17条规定无合理理由杀死脊椎动物或施加严重痛苦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2002年德国修宪,在《基本法》第20a条的国家目标条款中加入了动物保护,动物保护由此成为宪法位阶的价值。日本《动物爱护管理法》1973年制定,2019年修订后,杀伤爱护动物最高可处五年惩役或五百万日元罚金。美国各州刑法均有重罪级别的虐待动物条款,2019年联邦层面通过PACT法案,将虐杀动物的行为本身(而不仅是此前已禁止的虐杀影像制作传播)定为联邦重罪。法国2015年修改民法典,把动物从“物”改为“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在中文法域内部,台湾1998年制定动物保护法,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可以追溯到1935年。
这份清单想说明的不是“先进与落后”。德国入刑半个世纪,工业化养殖照样存在;日本的刑期提高,是被一系列虐猫直播案件推进的。比较法真正的启示在于:入刑在哪里都不是道德觉悟自然成熟的结果,而是具体的丑闻、具体的社会运动、具体的政治时机共同挤压出来的制度变化。英国2021年提高刑期,直接背景是脱欧后政府需要向选民展示“全球动物福利领导者”的姿态。换句话说,别的法域不是因为更善良所以立法,而是因为它们的政治系统存在让这类议题进入议程的通道。中国的问题不在于社会缺乏共识,历次网络事件中要求立法的声浪足以说明共识的存在;问题在于这个共识找不到通道。
六、法律空白的表达功能
法社会学有一个常被引用的命题:法律具有表达功能,刑法宣告一个社会不能容忍什么。这个命题有一个较少被讨论的反面:法律的空白同样在表达,它宣告一个社会可以容忍什么。
重庆这名男子被举报、被围堵、被报警处理过多次,每个月都有人曝光他,他依然每天在网上物色下一只狗。他抱着自己未满月的婴儿出门,用孩子当挡箭牌,谁靠近就说对方要打他的孩子。这个细节里有让我觉得很黑暗的法律智慧:他精确地知道法律保护什么(婴儿)、不保护什么(狗),并且把两者组合成一套人身安全策略。他朝人吐口水被讹了八百块,因为人身侵权有法可依;他杀五条命分文不付,因为命的主人不是人。
这就是空白的教学效果。法律空白不是中性的留白,它每天都在向所有潜在的施害者发布教程:这里没有成本。而执法机关在个案中的疲于应对,用寻衅滋事这样的口袋罪名勉强处理影响最恶劣的案件,反过来又损耗着刑法自身的体系性,这是连最反对动物保护立法的法教义学者也应该正视的代价:拒绝设立一个边界清晰的罪名,结果是用边界最模糊的罪名去填坑。
七、结语
最后回到开头说的,一位法学院的朋友告诉我,她原本想研究中国的堕胎法规和代孕规制,被导师劝退了,导师说,代孕、动物保护、堕胎在中国社会与法律中的位置,这类题目最好都不要碰。
我反复想这三个题目为什么会被并列。它们表面上毫不相干,但共享同一个结构:都在追问法律对“生命”的分类权。胚胎是不是生命,代孕者的身体是谁的,动物的痛苦算不算痛苦。这些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提问本身就在要求国家公开它的分类标准,而这套标准经不起公开:它会暴露出生命在法律中的价值从来不是内在的,而是由清单、目录、登记制度分配的。提问的人于是和被虐杀的狗处在相似的位置上:不被看见,是因为看见的成本太高。
苏力老师讲过,研究中国法律,要看的不是书本上的法,而是行动中的法,是法律在田野里的真实运作。在重庆的这个小区里,行动中的法是这样运作的:几十个愤怒的居民,一个面不改色的男人,一个被当作护身符的婴儿,一窝没有名字的奶狗,和一句无法反驳的话。没有动物保护法。这句话成立的每一天,都是这部不存在的法律在负向地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