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loading...
新闻频道
  • 首页
  • 新闻
  • 读图
  • 财经
  • 教育
  • 家居
  • 健康
  • 美食
  • 时尚
  • 旅游
  • 影视
  • 博客
  • 群吧
  • 论坛
  • 电台
  • 焦点新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生活百态
  • 娱乐新闻
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文章来源: 呦呦鹿鸣 于 2026-03-23 20:17:4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次数



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很考验我的写作水平。

事实令人发指,我已经不会遣词造句了。

去年,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一个靠海的小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案。

当事人之一,15岁的女生小君和她的妈妈,被派出所叫去做笔录。地点是教导员办公室。

一个小时后,教导员李某让女孩的妈妈先回家,单独留下小君。

后来,小君回家后,情绪失控,躲到房间里放声大哭,再后来,常常做噩梦,先后四次离家出走,跑去县城、安徽、泉州,最后一次是拉黑了家人,一个人跑到了江西。事发两个月后,甚至拿刀划割两个手臂,让鲜血把它们染红。经过此事,小君的妈妈也无法承受压力,把镇上的店关了,回了四川老家。

那么,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呢?

根据霞浦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对教导员李某强制猥亵案做出一审判决书:小君妈妈离开后,教导员李某以小君所涉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山东济南日报《新黄河》也有报道该判决)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如何从重处罚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目前,判决书刚刚作出,尚未生效。小君的父亲说,他正准备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的看法是:这个事件,在一个封闭房间内的本系统人员犯罪,公安系统能迅速立案并锁定证据,公诉机关能迅速起诉,说明当地司法系统并未败坏,运转正常。但是,一审判决明显轻了。

目前,事实本身并无争议,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也无争议。问题在于怎么才算从重处罚?

关于“猥亵罪”的法律,老读者可能有印象,2020年,我曾经就富豪王振华猥亵案写过一系列文章,认为法条本身有待改进,许多读者直接向人大提交建议,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了全国人大的反应,那次修改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我当时也将所修改条款命名为“王振华条款”。(旧文链接:《我们叫它“王振华条款”》)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全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君15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儿童”呢?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儿童是14岁以下。所以,不属于儿童。

那么,适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两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虑到这位教导员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本身,考虑到公权力失范、败坏公安形象的犯罪地点,从重处罚,就应该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应该两年九个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这位教导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有,应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两年九个月呢?

作为对比,前几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为写小黄文犯“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难道李某的行为,不比写小黄文严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现实中竟然发生如此这般比奇幻小说更加变态的故事情节?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表达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千言万语两句话:

第一、一审判决书判罚太轻,建议纠正。

第二、涉案系统应采取强力措施,杜绝小君案再次发生。

呦呦鹿鸣20260323

Photo by Marek Piwnicki from Pexel

  • 春季特大酬宾!美国专利产品【骨精华】买6送2、买12送5!六周改善关节疼痛,延缓骨质疏松。
查看评论(5)
  • 文学城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注册笔名
  • 申请版主
  • 收藏文学城

WENXUECITY.COM does not represent or guarantee the truthfulness, accuracy, or reliability of any of communications posted by other users.

Copyright ©1998-2026 wenxuecit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ivacy Statement & Terms of Use & User Privacy Protection Policy

24小时热点排行

空管崩溃喊“我搞砸了”,空乘被抛出100米生还!
习近平:雄安建设发展获重大成果 决策完全正确
迟来的盟友!北约将达共识 力挺川普对伊军事行动
美客机撞消防车:正副机长罹难 空管发矛盾指令导致
伊朗最高领袖点头!同意与美谈判




24小时讨论排行

张雪峰官方发布讣告证实其去世 因心源性猝死离世
随机枪杀亚裔孕妇 凶手被判“精神失常不负刑责”
路透:伊朗姿态强硬 或谈判中触及川普底线
伊朗媒体:谈判假消息 欲为暗杀伊朗议长创造条件
美公司拒孕妇居家办公 导致婴儿夭折…判赔$2250万
川普“5天窗口”藏狠招?就等5千大军压境
国安法港警再发威:拒交手机电脑密码可判刑一年
能源危机第24天,亚洲人民进入“省油模式”
四川公交标语引爆争议:贞洁是最高贵嫁妆 堕胎.....
习近平禁酒令 拖垮全球产业链 葡萄酒业成“受害者”
川普:与伊朗讨论结束战事15点协议 已有重大共识
美国禁止进口所有外国制造的新款路由器
23岁3等陆尉 4楼跳入 日男子闯中国使馆威胁杀人
学者:习近平权力稳固 “武统派在他眼中是饭桶”
川普:伊朗还有一次和平机会 伊:会谈是假新闻
一句话惹怒白宫,前加州小姐揭开MAGA内部裂痕
文学城新闻
切换到网页版

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呦呦鹿鸣 2026-03-23 20:17:43



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很考验我的写作水平。

事实令人发指,我已经不会遣词造句了。

去年,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一个靠海的小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案。

当事人之一,15岁的女生小君和她的妈妈,被派出所叫去做笔录。地点是教导员办公室。

一个小时后,教导员李某让女孩的妈妈先回家,单独留下小君。

后来,小君回家后,情绪失控,躲到房间里放声大哭,再后来,常常做噩梦,先后四次离家出走,跑去县城、安徽、泉州,最后一次是拉黑了家人,一个人跑到了江西。事发两个月后,甚至拿刀划割两个手臂,让鲜血把它们染红。经过此事,小君的妈妈也无法承受压力,把镇上的店关了,回了四川老家。

那么,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呢?

根据霞浦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对教导员李某强制猥亵案做出一审判决书:小君妈妈离开后,教导员李某以小君所涉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山东济南日报《新黄河》也有报道该判决)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如何从重处罚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目前,判决书刚刚作出,尚未生效。小君的父亲说,他正准备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的看法是:这个事件,在一个封闭房间内的本系统人员犯罪,公安系统能迅速立案并锁定证据,公诉机关能迅速起诉,说明当地司法系统并未败坏,运转正常。但是,一审判决明显轻了。

目前,事实本身并无争议,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也无争议。问题在于怎么才算从重处罚?

关于“猥亵罪”的法律,老读者可能有印象,2020年,我曾经就富豪王振华猥亵案写过一系列文章,认为法条本身有待改进,许多读者直接向人大提交建议,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了全国人大的反应,那次修改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我当时也将所修改条款命名为“王振华条款”。(旧文链接:《我们叫它“王振华条款”》)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全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君15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儿童”呢?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儿童是14岁以下。所以,不属于儿童。

那么,适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两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虑到这位教导员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本身,考虑到公权力失范、败坏公安形象的犯罪地点,从重处罚,就应该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应该两年九个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这位教导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有,应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两年九个月呢?

作为对比,前几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为写小黄文犯“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难道李某的行为,不比写小黄文严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现实中竟然发生如此这般比奇幻小说更加变态的故事情节?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表达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千言万语两句话:

第一、一审判决书判罚太轻,建议纠正。

第二、涉案系统应采取强力措施,杜绝小君案再次发生。

呦呦鹿鸣20260323

Photo by Marek Piwnicki from Pex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