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高压线下钓鱼,不幸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没有过错,却要赔30万,这合理吗?
媒体报道,2024年12月28日,男子赵某在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某村垂钓,附近设有高压电线,赵某在移动过程中触电身亡。事后,家属起诉某供电公司索赔111万余元。
近日,安徽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酌定该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令该公司赔偿34万余元。
对于这份定责和赔偿判决,很多人感到难以理喻。如果说供电公司有错,赔偿给死者一方,理所应当。但事实却是,在这起事故中,该公司是“无辜的躺枪者”。
资料图,图文无关
曾有人怀疑,高压线是不是布设有问题,距离地面太近,超过了标准。但是,根据公证书测量结果,在案发地段,该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距离地面为8米左右,完全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
而且,早在案发前,该公司已在高压电下设置了警示牌,标明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从双方提供的照片,能看清该警示牌及载明字体。
从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供电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该遵守的标准遵守了,该示警的示警了,从摆在桌面的情况来判断,供电公司的确“无可指责”。
既然这样,法院为什么还让供电公司担责呢?从法律规定看,并非毫无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地说,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造成他人损害,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担责。
当然,“无过错责任”也不是全然不分青红皂白,无原则担责到底。法律明确了特定主体也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
不过,对于供电公司来说,这个任务实在难以完成。
没有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就不存在不可抗力;当事人在高压电线下钓鱼,接着触电身亡,除非留有“遗书”,或者有直接目击证人等,否则证明“故意”,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让供电公司难以“全身而退”。
很多时候,对供电公司来说,最好的结局,就是减轻法律责任。
民法典也规定了,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对触电身亡的当事人来说,的确有“重大过失”。
供电公司明明已经张贴了禁止钓鱼的警示标识,作为成年人,也应当明白,在高压线下钓鱼的严重危害,但当事人还是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他的触电身亡,与自身安全意识缺乏,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可能很多人还是难以理解,供电公司无过错为何要承担责任,如果很难证明“故意”,不会鼓励其他人碰瓷吗?
从法理角度,立法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明确特定领域中的损害,由更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予以补偿,目的是为了让“不幸损害合理分配”,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更好维护公平正义。
说白了,法律在这里不是纠结“谁做错谁受罚”,而是考虑,当不幸的损害发生后,由谁来承担这个损失,对社会最有利。
对个体而言,一次触电事故,可能给整个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但对依托高压线路赚取巨额利润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将赔偿成本分摊给广大用户,或者分散到漫长的经营周期中。
这样就将个人难以承担的灾难,转化为社会整体可以分担的微小成本。
资料图,图文无关
而且,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形下,受害人难以证明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免除其举证责任,有利于损害发生后获赔,也有利于倒逼责任主体,加强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只要受害者不小心,供电公司就可以不赔”,企业可能会想,我只要立了牌子,就可以不管,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
翻看新闻报道,高压线下钓鱼被电死的事故,并非个案孤例。近年来,多地接连发生此类安全事故,当事人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尽管法院作出判令,供电公司“无错也赔”,但比起宝贵的生命,这点基于人道和公平的补偿,其实“微不足道”。有多少人会拿自己的命去碰瓷呢?
当然,作为公众,理应看清雷池、听清警钟,避免高压线下钓鱼等危险作业,这也是法律和无数事故发出的善意提醒。
但要说判供电公司无错担责纯粹是和稀泥,那是忽略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