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总统川普于2026年2月20日(周五)在华盛顿白宫的詹姆斯·布雷迪新闻简报室走上讲台,向记者发表谈话。(图/美联社)
美国最高法院日前裁定,总统川普无权依据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全面课征对等关税,认定其逾越法律授权范围。尽管紧急权力路线遭到封堵,但专家指出,川普仍握有至少四项法律工具,可以重建甚至强化其关税政策版图。
美联社报导,关税一直是川普第二任期外交与经济政策的核心。自今年1月重返白宫以来,美国平均关税已从2.5%攀升至接近17%,创下1934年以来最高水准。尽管宪法明定课税权属于国会,川普仍积极运用行政权限推动贸易保护政策。
一、第301条:反制不公平贸易的“重锤”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长期被视为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工具。川普第一任期即依此对中国大规模加征关税,理由是北京在科技与产业政策上采取“不合理”与“歧视性”手段。
第301条关税在金额上无上限,效力为四年并可延长,但必须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先行调查并举行公开听证。专家指出,此工具对付中国效果显著,但若要对数十个国家分别启动调查,程序将相当繁复。
二、第122条:快速但短期的贸易逆差工具
《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允许总统在回应“重大且严重”国际收支问题时,对任何国家课征最高15%、最长150天的关税,且无须事前调查。
川普已宣布,将依此条款立即实施10%的全球性关税,以填补紧急关税遭推翻后的空缺。不过,该条款从未实际用于课征关税,如何操作仍存在法律与实务不确定性。
三、第232条:国安名义下的长期关税
《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授权总统,若进口商品威胁国家安全,可加征关税。川普在两个任期内均大量使用此条款,对钢铁、铝、汽车、汽车零件、铜与木材等商品课税,甚至扩及厨柜与家具。
第232条关税无法定上限,但须由商务部完成调查。由于调查由行政部门主导,外界认为白宫在程序与结论上握有高度主导权。
四、第338条:大萧条时代的“核选项”
更具争议性的选项来自《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该条款允许总统对歧视美国企业的国家课征最高50%的关税,无需调查,也没有时间限制。
这项条款自未实际动用,但曾在1930年代作为谈判筹码。去年9月,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曾透露,若最高法院否决紧急关税,政府正考虑将第338条作为备案。
对此,乔治城大学贸易法教授克劳森(Kathleen Claussen)直言:“很难看出关税会结束的任何路径。”她认为,川普完全可能透过其他法源重建目前的关税架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