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于2024年有一则判决,因为法官适用的法律,竟然是100多年前的“大清律例”,引起关注。
根据《通视》7日报导,这件诉讼是关于一位长者于1939年领养子女,过世后,领养子女可否继承遗产?缠讼长达数十年。判决书中,法官引用了“大清律例”以及习惯,认定有收养事实。
报导分析,为何清朝已经灭亡100多年,但是“大清律例”依然可以在香港适用?
报导访问一位香港立法会议员陈晓峰,陈晓峰指出,1939年发生的领养,当时的法律和香港现行法不一样。1939年是根据“大清律例”领养,因此,领养之后可否继承遗产?也是依照“大清律例”判决。
报导介绍,香港是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辅以成文法,全世界有英美澳加星马等国都实行普通法,法德日则实行大陆法。大陆法着重法典,普通法则注重案例。
陈晓峰表示,这无关普通法和大陆法好或不好,因为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都适用普通法,如果做生意,会有共通的法律和语言,因此香港继续沿用普通法,守旧创新。
普通法(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习惯法),源自中世纪英格兰,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强调遵循判决先例(Precedent),主要根据法院先例下判决而非成文法典。
大陆法(Civil
Law)则可追溯于罗马法,欧洲大陆多采用之,尤其是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以及1896年《德国民法典》,影响甚为深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