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南通市一名刘姓男子上班期间长时间停留厕所被公司解雇。(示意图/Pixabay)
江苏省南通市一名刘姓男子上班期间长时间停留厕所被公司解雇,每日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超过6小时。公司事后依内部《考勤及违规处理制度》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解除劳动合约。刘男主张停留属生理需求及巡检工作,要求赔偿人民币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请求。
综合陆媒报导,刘男于2015年6月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任职,负责厂区检查,并于2021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而,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他多次在上班时长时间停留厕所,每日累计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超过6小时。
公司认为刘男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遂于2023年2月24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工会送达。次月3日,刘男办理离职手续。事后,员工向劳动仲裁申请赔偿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提起诉讼。他辩称,停留厕所属于生理需求及工作巡检需要,公司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
庭审中,法院调取公司监控视频,统计刘男2月期间共11次长时间停留厕所,每次约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明显超出合理工作时间。法院审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发现资方明确规定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者视为旷职半天,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职1天;1个月累计连续旷职达3日或3个月累计达4日者,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可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认定刘男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驳回刘某的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