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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次辱骂、恐吓他人 一民警被控寻衅滋事罪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5-12-26 19:47:1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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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浙江瑞安一在职民警杨某敏被控寻衅滋事罪。今年11月,此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2月26日,案件一审宣判:杨某敏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六个月。杨某敏家属对记者表示,他们将提起上诉。

▲逮捕通知书

检方指控:多次辱骂、恐吓他人

今年41岁的杨某敏,系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的民警,2025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9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杨某敏为发泄情绪,肆意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数为2000余人)、抖音账号(粉丝数为 1.7万余人)、微信群“塘下说四群”(群内成员500人)等信息网络平台,对被害人金某等19名公职人员,发布含有污言秽语(部分系瑞安方言)的辱骂、恐吓视频、文字50余次,还对有关单位发布含有污言秽语的辱骂视频、文字10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敏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系批评监督,并非无事生非

杨某敏家属介绍,今年11月,案件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敏提出:其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过辱骂他人的视频、文字,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其发布在朋友圈带有污言秽语的视频、文字,侦查人员并未向其全部出示其亦未确认,故对涉案朋友圈的视频、截图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杨某敏称,即使认定其有辱骂事实,但均是由于各被害人自身存在言语不当、工作任务分配不当等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其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并不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情形,应判决其无罪。

杨某敏的辩护人表示,涉案朋友圈的视频、截图来源不明没有合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电子材料可以被篡改,而侦查人员没有按照正规的程序交由被告人核对确认,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视频、截图的真实性;被告人在朋友圈发布视频后,经协调后均及时删除,传播范围有限,未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法院:超出了反映情况的合理方式和法律边界

针对涉微信朋友圈视频、截图等证据真实性认定,是否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等几大争议问题,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

法院认为,涉微信朋友圈的辱骂、恐吓视频、文字(截图),来源于证人或被害人提供、瑞安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等,来源方式均有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来源明确,且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固定,符合侦查取证要求。综合在案证据,杨某敏发布于抖音、微信群的视频、文字26段,以及经过核对确认的发布于朋友圈的视频、文字67段,真实性得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查,经对确认的90余段视频、文字进行理,杨某敏在绝大部分视频、文字中,既没有针对某项具体公共事务或者具体履职行为发表评论或提出批评,也没有针对被害人提及具体事由,而是直接使用污言秽语肆意侮辱谩骂;小部分提及具体事由的视频中,杨某敏辩称相关人员所谓的“违纪违法”主要来源于道听途说或者属于个人臆测,即使其自认为证据确凿,亦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控告、检举,杨某敏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反映情况的合理方式和法律边界。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2月26日,杨某敏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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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次辱骂、恐吓他人 一民警被控寻衅滋事罪

红星新闻 2025-12-26 19:47:10

因“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浙江瑞安一在职民警杨某敏被控寻衅滋事罪。今年11月,此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2月26日,案件一审宣判:杨某敏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六个月。杨某敏家属对记者表示,他们将提起上诉。

▲逮捕通知书

检方指控:多次辱骂、恐吓他人

今年41岁的杨某敏,系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的民警,2025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9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杨某敏为发泄情绪,肆意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数为2000余人)、抖音账号(粉丝数为 1.7万余人)、微信群“塘下说四群”(群内成员500人)等信息网络平台,对被害人金某等19名公职人员,发布含有污言秽语(部分系瑞安方言)的辱骂、恐吓视频、文字50余次,还对有关单位发布含有污言秽语的辱骂视频、文字10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敏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系批评监督,并非无事生非

杨某敏家属介绍,今年11月,案件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敏提出:其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过辱骂他人的视频、文字,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其发布在朋友圈带有污言秽语的视频、文字,侦查人员并未向其全部出示其亦未确认,故对涉案朋友圈的视频、截图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杨某敏称,即使认定其有辱骂事实,但均是由于各被害人自身存在言语不当、工作任务分配不当等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其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并不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情形,应判决其无罪。

杨某敏的辩护人表示,涉案朋友圈的视频、截图来源不明没有合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电子材料可以被篡改,而侦查人员没有按照正规的程序交由被告人核对确认,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视频、截图的真实性;被告人在朋友圈发布视频后,经协调后均及时删除,传播范围有限,未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法院:超出了反映情况的合理方式和法律边界

针对涉微信朋友圈视频、截图等证据真实性认定,是否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等几大争议问题,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

法院认为,涉微信朋友圈的辱骂、恐吓视频、文字(截图),来源于证人或被害人提供、瑞安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等,来源方式均有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来源明确,且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固定,符合侦查取证要求。综合在案证据,杨某敏发布于抖音、微信群的视频、文字26段,以及经过核对确认的发布于朋友圈的视频、文字67段,真实性得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查,经对确认的90余段视频、文字进行理,杨某敏在绝大部分视频、文字中,既没有针对某项具体公共事务或者具体履职行为发表评论或提出批评,也没有针对被害人提及具体事由,而是直接使用污言秽语肆意侮辱谩骂;小部分提及具体事由的视频中,杨某敏辩称相关人员所谓的“违纪违法”主要来源于道听途说或者属于个人臆测,即使其自认为证据确凿,亦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控告、检举,杨某敏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反映情况的合理方式和法律边界。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2月26日,杨某敏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