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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好友发淫秽信息会被拘,那拍自己给对象看算不算?

文章来源: 就叫熊太行也行 于 2025-12-24 01:03:3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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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会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跟好友私发淫秽信息,会被拘留。

《南方日报》的这篇报道后面还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这就是这两天有朋友私下开玩笑,说1月1日起就不能给好友发黄图了。

当然了,这个表达是不对的。

即使在今天,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也不应该传播任何淫秽物品。

但是,罪和罚之间要有对应,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之一。

一个人给自己的朋友你情我愿地发送了一张“淫秽”的图片,只要两个人都成年,这件事当中其实是没有危害性,也没有受害人的。

一个没有危害性,也没有受害人的行为,如果受到惩罚,那就只有两种可能:

1.两个人反目了。

这种反目在情侣当中见得更多,夫妻当中也有,打老婆被批评教育,给老婆发涩图被拘留五天。这显然就是罚比罪大了太多。

2.执法者就是想要办人。

可能是其他的原因要罚某个人,但是证据不太够,于是就翻翻这家伙的手机,发现他给自己的女朋友发了个涩图,那就好办了,曲线拘留。

这个条款吧,它鼓励纵容了熟人之间的举报,也给了执法者更多的操作空间。

这是已经通过的法条,肯定咱们不能说它坏。

但它肯定是一条高质量的好法、有争议的好法,让人一言难尽的好法。

然后问大家一件事:

什么叫淫秽信息?

咱们细一点:

《色戒》公映版的切片,算不算淫秽信息?

《色戒》香港公映版的切片,算不算淫秽信息?

一个内地居民给香港居民发送《色戒》香港公映版的镜头画面,算不算淫秽信息?

《金瓶梅》的公开出版版本里的性描写,算不算淫秽信息?

一位明清文学的研究生,把写有金瓶梅性描写的论文通过微信发送给老师,让老师批改,算不算传播了淫秽信息?

您可以说:你想太多了,交给警察同志就可以了,他们是专业的。

还真不是。

关于淫秽物品,从来就没有成文的标准。

这也是为什么各地公安,都有一个专门岗位,叫做“鉴黄师”。

早些年的媒体特别爱写这个岗位的报道,主要是猎奇好玩。

我还记得有个鉴黄师说,一听片头音乐他就能判断为黄片了。

这些人一天要工作七八个小时,看很多很多片,几分钟就判断一个片,这个准确性,其实是非常存疑的。

一个人如果认为自己传播的不是淫秽信息,而是艺术,那他有没有可能申请复议、要求开听证会,会上他能不能邀请专家证人来为自己作证?

我私处长了一个包,疼得很,拍给女朋友说:“糟糕了,肿了。”

这算不算淫秽信息?

女孩子拍了自己的胸给男朋友看,这算不算淫秽信息?

还是一分为二,带点的算,只有沟的不算。

有我给我老婆发了一张图,她一眼认定这是别的女人的胸,把我举报了,我被关了五天,出来之后我喊冤,说那其实是我家孩子的屁股。

我能申请赔偿不能?

臀部算不算淫秽信息?

看起来就是裸露的臀部,其实里面还有一根绳儿,扒开屁股你会发现我穿了泳装,那算不算淫秽信息?

大腿呢?

男性光膀子算不算?

都没有,就都交给基层随便来了是吧。

法律,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贴近生活,全体人民最容易惹上的法,不能含糊的。

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有一本书,叫《论犯罪与刑罚》,有一章专门讲得就是“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

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

这本书是1764年出版的,清乾隆二十九年,还珠格格爱新觉罗·紫薇二十三岁。

贝卡利亚清楚地说清楚了法律含混性到底为什么。

就是为了变成家用私书,更好用。

这也是为什么你看好多基层的制服号发普法视频,各省市县的人说的都不一样,他们对法条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致过。

含糊制造大规模的违法。

按照胡锡进胡总编的逻辑,好像是“人人都违法,就等于人人都没有违法。”

其实不会的,普遍性的违法,会出现寻租空间,为整人、办人提供机会。

我一直认为性这种事情。

惩办有严重外部性的就可以了。

有些私密的,就让它存在,挺好。

举个例子。

《好兵帅克》是一个我非常喜欢的小说,里面充满了各种民间智慧和段子。

帅克讲了一个姑娘去忏悔,神父身为思想界的执法者,又惊又喜,垂涎三尺,一定要挖出来的故事。

最后神父问出来,这姑娘就是抠脚丫泥,而且闻了气味儿。

严苛的色情狂的神父,最终没有在姑娘那里问到他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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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好友发淫秽信息会被拘,那拍自己给对象看算不算?

就叫熊太行也行 2025-12-24 01:03:39


1月1日起,会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跟好友私发淫秽信息,会被拘留。

《南方日报》的这篇报道后面还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这就是这两天有朋友私下开玩笑,说1月1日起就不能给好友发黄图了。

当然了,这个表达是不对的。

即使在今天,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也不应该传播任何淫秽物品。

但是,罪和罚之间要有对应,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之一。

一个人给自己的朋友你情我愿地发送了一张“淫秽”的图片,只要两个人都成年,这件事当中其实是没有危害性,也没有受害人的。

一个没有危害性,也没有受害人的行为,如果受到惩罚,那就只有两种可能:

1.两个人反目了。

这种反目在情侣当中见得更多,夫妻当中也有,打老婆被批评教育,给老婆发涩图被拘留五天。这显然就是罚比罪大了太多。

2.执法者就是想要办人。

可能是其他的原因要罚某个人,但是证据不太够,于是就翻翻这家伙的手机,发现他给自己的女朋友发了个涩图,那就好办了,曲线拘留。

这个条款吧,它鼓励纵容了熟人之间的举报,也给了执法者更多的操作空间。

这是已经通过的法条,肯定咱们不能说它坏。

但它肯定是一条高质量的好法、有争议的好法,让人一言难尽的好法。

然后问大家一件事:

什么叫淫秽信息?

咱们细一点:

《色戒》公映版的切片,算不算淫秽信息?

《色戒》香港公映版的切片,算不算淫秽信息?

一个内地居民给香港居民发送《色戒》香港公映版的镜头画面,算不算淫秽信息?

《金瓶梅》的公开出版版本里的性描写,算不算淫秽信息?

一位明清文学的研究生,把写有金瓶梅性描写的论文通过微信发送给老师,让老师批改,算不算传播了淫秽信息?

您可以说:你想太多了,交给警察同志就可以了,他们是专业的。

还真不是。

关于淫秽物品,从来就没有成文的标准。

这也是为什么各地公安,都有一个专门岗位,叫做“鉴黄师”。

早些年的媒体特别爱写这个岗位的报道,主要是猎奇好玩。

我还记得有个鉴黄师说,一听片头音乐他就能判断为黄片了。

这些人一天要工作七八个小时,看很多很多片,几分钟就判断一个片,这个准确性,其实是非常存疑的。

一个人如果认为自己传播的不是淫秽信息,而是艺术,那他有没有可能申请复议、要求开听证会,会上他能不能邀请专家证人来为自己作证?

我私处长了一个包,疼得很,拍给女朋友说:“糟糕了,肿了。”

这算不算淫秽信息?

女孩子拍了自己的胸给男朋友看,这算不算淫秽信息?

还是一分为二,带点的算,只有沟的不算。

有我给我老婆发了一张图,她一眼认定这是别的女人的胸,把我举报了,我被关了五天,出来之后我喊冤,说那其实是我家孩子的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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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光膀子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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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贴近生活,全体人民最容易惹上的法,不能含糊的。

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有一本书,叫《论犯罪与刑罚》,有一章专门讲得就是“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

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

这本书是1764年出版的,清乾隆二十九年,还珠格格爱新觉罗·紫薇二十三岁。

贝卡利亚清楚地说清楚了法律含混性到底为什么。

就是为了变成家用私书,更好用。

这也是为什么你看好多基层的制服号发普法视频,各省市县的人说的都不一样,他们对法条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致过。

含糊制造大规模的违法。

按照胡锡进胡总编的逻辑,好像是“人人都违法,就等于人人都没有违法。”

其实不会的,普遍性的违法,会出现寻租空间,为整人、办人提供机会。

我一直认为性这种事情。

惩办有严重外部性的就可以了。

有些私密的,就让它存在,挺好。

举个例子。

《好兵帅克》是一个我非常喜欢的小说,里面充满了各种民间智慧和段子。

帅克讲了一个姑娘去忏悔,神父身为思想界的执法者,又惊又喜,垂涎三尺,一定要挖出来的故事。

最后神父问出来,这姑娘就是抠脚丫泥,而且闻了气味儿。

严苛的色情狂的神父,最终没有在姑娘那里问到他想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