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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90岁父亲泡温泉 老人猝死 洗浴中心被判赔偿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5-11-26 09:58:2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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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女子康某带着90多岁的父亲到云南昆明一家温泉洗浴中心洗澡。前台服务人员询问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后,康某表示由她陪同照护其父进行泡浴,但洗澡过程中康某父亲死亡。随后,康某将该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经营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20%责任,赔偿康某等家属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驳回温泉经营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女子带90岁父亲泡温泉

其间老人猝死,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记者从二审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此前认定,去年11月23日下午,康某和其父亲到云南昆明某温泉洗浴中心前台询问泡浴购票事宜,前台服务人员询问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后,康某表明其陪同照护其父亲进行泡浴,其父亲也未表异议,服务人员遂让康某支付了洗浴费用120元,并将二人带入浴池。

判决书中显示,康某父亲出生于1934年7月,事发时已过90岁。

判决书提到,洗浴过程中,工作人员听到喊叫声,遂至浴池门口并发现康某父亲的情况,并拨打120。在此过程中现场人员曾对康某父亲开展急救。120到达现场后,对康某父亲展开急救无效后,确认其死亡。公安部门后认定康某父亲系正常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资料图

随后,康某等家属将该洗浴中心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费用。

法院认定:

经营者承担20%责任,赔偿家属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温泉洗浴中心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中心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警示标识及游客须知等,对人身安全等进行了提示,并对高龄老人泡浴需他人陪同照护的行业要求进行审查,且得到康某及其父亲的同意。该中心在经营场所配备有相关急救设施设备,在康某父亲出现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并参与急救,其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通常注意义务。

但依法律规定,被告经营的温泉洗浴中心属公众聚集场所,应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才能投入使用、营业。而该中心并未取得许可,其投入使用、经营的行为违法;依行业规定,我国商务部对从事温泉洗浴行业所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了行业标准的规范,根据行业标准,该温泉存在不符合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情形,存在履行安全保障的隐患。

法院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某父亲死因为猝死的情形,考虑到温泉浴室内气温、通风、水温,以及浴室内设施设备不符行业规范,还有康某父亲猝死的内在、外在因素等,该温泉经营者并未尽全面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致使康某父亲泡浴时死亡,其行为是康某父亲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之一。

法院认为,康某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温泉洗浴时,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年龄、身体情况,及浴室内的环境与洗浴时自身的情况,其进行的泡浴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均为主要原因力,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洗浴中心方的侵权责任,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就康某父亲的损失,由该洗浴中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康某等家属各项损失3.6万余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温泉洗浴中心登记注册后未申请消防许可,而继用此前某温泉的消防许可,其投入使用、经营的行为违法,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康某和父亲在温泉洗浴时,应当知晓康某父亲年龄、身体情况及浴室内的环境与康某父亲洗浴时自身的情况,二人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主要原因力,应减轻温泉洗浴中心方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自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由经营者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对康某父亲死亡的经济损失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亦予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该温泉洗浴中心经营者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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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90岁父亲泡温泉 老人猝死 洗浴中心被判赔偿

红星新闻 2025-11-26 09:58:23

去年11月,女子康某带着90多岁的父亲到云南昆明一家温泉洗浴中心洗澡。前台服务人员询问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后,康某表示由她陪同照护其父进行泡浴,但洗澡过程中康某父亲死亡。随后,康某将该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经营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20%责任,赔偿康某等家属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驳回温泉经营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女子带90岁父亲泡温泉

其间老人猝死,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记者从二审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此前认定,去年11月23日下午,康某和其父亲到云南昆明某温泉洗浴中心前台询问泡浴购票事宜,前台服务人员询问高龄老人温泉泡浴事宜后,康某表明其陪同照护其父亲进行泡浴,其父亲也未表异议,服务人员遂让康某支付了洗浴费用120元,并将二人带入浴池。

判决书中显示,康某父亲出生于1934年7月,事发时已过90岁。

判决书提到,洗浴过程中,工作人员听到喊叫声,遂至浴池门口并发现康某父亲的情况,并拨打120。在此过程中现场人员曾对康某父亲开展急救。120到达现场后,对康某父亲展开急救无效后,确认其死亡。公安部门后认定康某父亲系正常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资料图

随后,康某等家属将该洗浴中心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费用。

法院认定:

经营者承担20%责任,赔偿家属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温泉洗浴中心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中心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警示标识及游客须知等,对人身安全等进行了提示,并对高龄老人泡浴需他人陪同照护的行业要求进行审查,且得到康某及其父亲的同意。该中心在经营场所配备有相关急救设施设备,在康某父亲出现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并参与急救,其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通常注意义务。

但依法律规定,被告经营的温泉洗浴中心属公众聚集场所,应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才能投入使用、营业。而该中心并未取得许可,其投入使用、经营的行为违法;依行业规定,我国商务部对从事温泉洗浴行业所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了行业标准的规范,根据行业标准,该温泉存在不符合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情形,存在履行安全保障的隐患。

法院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某父亲死因为猝死的情形,考虑到温泉浴室内气温、通风、水温,以及浴室内设施设备不符行业规范,还有康某父亲猝死的内在、外在因素等,该温泉经营者并未尽全面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致使康某父亲泡浴时死亡,其行为是康某父亲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之一。

法院认为,康某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温泉洗浴时,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年龄、身体情况,及浴室内的环境与洗浴时自身的情况,其进行的泡浴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均为主要原因力,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洗浴中心方的侵权责任,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就康某父亲的损失,由该洗浴中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康某等家属各项损失3.6万余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温泉洗浴中心登记注册后未申请消防许可,而继用此前某温泉的消防许可,其投入使用、经营的行为违法,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康某和父亲在温泉洗浴时,应当知晓康某父亲年龄、身体情况及浴室内的环境与康某父亲洗浴时自身的情况,二人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主要原因力,应减轻温泉洗浴中心方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自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由经营者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对康某父亲死亡的经济损失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亦予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该温泉洗浴中心经营者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