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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宗馥莉的任性妄为,正在毁掉娃哈哈

宗馥莉的任性妄为,正在毁掉娃哈哈

文章来源: 冰川思想库 于 2025-10-16 23:55:2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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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是剪不清、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要多讲现实,少谈历史。解决娃哈哈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历史”的是非曲折,而是寻求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宗馥莉接手娃哈哈后,家事、“司事”风波不断,备受关注。

在一年不到的任期内,她对娃哈哈商标权、供应链的“体外循环”转移,更是备受争议。反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呼声很大,同情者则认为国有股份是不合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试图从所谓“经济学角度”为其辩护。其中的是非曲直,应该辨明。

01

宗庆后时代娃哈哈集团的供应链分为集团直营和外包代工。外包代工的主力是宏胜集团,也就是所谓的“宏胜系”,占娃哈哈总产能的三分之一。此外还有“三捷系”等“山头”。这些体外循环的“山头”背后,都和娃哈哈集团的股东、高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是说本质上都是“关联交易”。

供应链外包的关联交易在大型企业经营中很常见,也不违法,大可不必因国资存在过于敏感。关联交易难免会产生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利益输送,只要不影响企业本体的正常经营,也不必有道德洁癖地挥舞“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棒。

但是,宗馥莉的“吃相”未免太难看了点。

接班后,她把娃哈哈的供应链转移到了自己百分百控股的“宏胜系”,也拿走了娃哈哈集团的绝大部分利润。2024年宏胜净利润达47.67亿元,而娃哈哈集团净利润暴跌98%,仅有1871万元。此消彼长,令人发指。

这样堂而皇之、赤裸裸的关联交易不当攫利,要是搁在欧美国家,早就被其他股东告上法庭了。这种关联交易固然不必强调“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以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辩护。

那么,宗馥莉试图把归属娃哈哈集团的 387 件核心商标归属集团转移至自己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又是怎样的性质?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情况,就能“同情和理解”呢?

也不行。

02

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其归属的确要从产权角度分析理解。这在法理上不存在争议,娃哈哈的品牌商标当然属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的股权三分,国资占46%,宗馥莉占29%,其余为职工集体持股。

显然,宗馥莉是没有单独处分娃哈哈商标的权利的。这也不必强调国资的特殊性,换作任何性质的财务投资人都是一样的结论。所以,宗馥莉试图将娃哈哈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公司的行为,法理上完全没有依据。

我在网上看到,有学者另辟蹊径,发明了“经济学角度解释”——

娃哈哈的品牌及利润不是国家创造的,而是宗庆后及娃哈哈的员工通过他们的长期努力创造的,因此品牌及相关财富应该归属于宗庆后及娃哈哈员工,他们才是娃哈哈品牌及相关财富的合法所有者。

这个所谓“经济学角度解释”,讲白了就是谁的贡献大就归谁所有的“产权理论”创新。至少坚持市场原则的经济学流派,都不可能给出这样的结论。

因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从来都不是按照贡献、创造分配的,而是按照契约分配的。白纸黑字,签了就要认。

要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那产权就成了一团浆糊。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A轮、B轮都别搞了,“播种”时约定的权益分配,“收获”时企业经营方理直气壮对财务投资人来一句“你们没有贡献”,理直气壮地踢出局,那还怎么搞投资?

无契约则无市场,要是按贡献分配,任何市场活动的分配都是一笔糊涂账。谁都可以强调自己的贡献大,谁都可以主张蛋糕归自己。买卖干成了,谁还没点贡献呢?贡献大小是无法量化的,谁的贡献都是不可或缺的。就会出现老相声段子里的食堂大妈要求多拿一份奖金的场景。人家大妈说的也很有道理啊,没人家天天做饭,你们搞科研搞经营的,能做成事吗?你能说大妈的贡献不大吗?

所以,强调企业家的经济贡献、企业家精神的稀缺都没有错的,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但是,企业家的贡献也要体现在契约中,而不是否定契约的无上限。强调企业家的贡献,却否定契约作为市场经济基石,就成了顾此失彼的“半截子”经济学了。

娃哈哈的股权三分是有明确契约的,不能以“企业家贡献大”为由就推翻了。理论上讲不通,现实也不可行。

03

市场经济理论强调企业家贡献,也重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权益。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企业是具备独立权利“拟人格”的法人。企业可以是“私产”,却不是所有者可以随便拿捏的“死产”。

众所周知,企业是“法人”,具有独立权利的“拟人格”。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财产具备独立权利,产权所有者不能做出危害其权利的处分,并不是现代法学的发明,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延续至今。

比如英国的“王室财产”,包括王室珠宝、王室地产,现在名义上归查尔斯国王所有,但是他无权变卖、转赠这些“王室财产”。再如信托财产作为独立资产,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以,不要一提“产权”,就想当然地认为所有人可以任意处分,要送要卖随心所欲。

市场秩序和原则从来不是拍脑袋发明的抽象教条,而是习俗、传统的自发秩序演进的结果。在现代公司制形成过程中,公司也被纳入到了具备独立人格的拟人格财产体系中。这是古老的产权传统和现代法学、经济学结合,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

因此,市场经济的产权理论从不支持企业所有者的“任性权”。品牌商标属于企业法人娃哈哈,并不等于娃哈哈的股东可以随意处置。就算宗馥莉是娃哈哈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超过99%,她也无权任意处置娃哈哈的品牌商标。在企业权利保护更完善的英美法体系中,哪怕宗馥莉拥有娃哈哈100%的股份,如果做出危害企业权益的决策,员工也可以把她告上法庭。

何况宗馥莉连娃哈哈的大股东都不是?凭什么就把集团的利润大头、核心资产往自家的口袋里拿?

04

国资是娃哈哈第一大股东,这是事实。不可否认,其中确有产权改革不彻底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宗馥莉接班后的暴力拆解、任性妄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

娃哈哈集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7年,期间经历了1999年的股份制改革的“大改”、2001年股权结构调整的“小改”,还涉及到后来的“达娃之争”。过程很曲折,其中有不少今天看来“很不规范”、“不上台面”的交易和博弈。比如宗庆后以个人信用借贷支付股本金,是否有政府隐形的信用背书,等等。

这些陈年旧账,今天很难、也不必分清是非。当时的大环境、制度不健全,很多都是权宜的做法,很多交易都是以默认、默许的方式完成的。今天任何一方要倒算找补,都谈不上占理。

正因为是剪不清、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要多讲现实,少谈历史。解决娃哈哈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历史”的是非曲折,而是寻求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国进民退,娃哈哈国有化,显然不是正确方向。那么,唯一的选择无非是国资以何种方式退出。显然,满脑子条条框框的“想当年”,是谈不成的。抱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锱铢必较谈不成,“国资从来都没贡献”的执念也谈不成。唯有基于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才能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就是好方案。

各方都能接受,那就要照顾各方的利益。国资对上对下要有交代,出让股权的价格就不能过低。收购方的承受能力和收购的利益空间,也要考虑。这个议价过程当然是艰难的,一时谈不拢也很正常。总不能谈不成就自己胡来。宗馥莉的任性妄为,很不明智,只会让“历史遗留问题”更复杂、更难解。

在这个节骨眼上,再以所谓的“经济学角度”拉偏架,就是帮倒忙了。其性质和片面强调“国有资产流失”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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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的任性妄为,正在毁掉娃哈哈

冰川思想库 2025-10-16 23:55:28


正因为是剪不清、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要多讲现实,少谈历史。解决娃哈哈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历史”的是非曲折,而是寻求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宗馥莉接手娃哈哈后,家事、“司事”风波不断,备受关注。

在一年不到的任期内,她对娃哈哈商标权、供应链的“体外循环”转移,更是备受争议。反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呼声很大,同情者则认为国有股份是不合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试图从所谓“经济学角度”为其辩护。其中的是非曲直,应该辨明。

01

宗庆后时代娃哈哈集团的供应链分为集团直营和外包代工。外包代工的主力是宏胜集团,也就是所谓的“宏胜系”,占娃哈哈总产能的三分之一。此外还有“三捷系”等“山头”。这些体外循环的“山头”背后,都和娃哈哈集团的股东、高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是说本质上都是“关联交易”。

供应链外包的关联交易在大型企业经营中很常见,也不违法,大可不必因国资存在过于敏感。关联交易难免会产生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利益输送,只要不影响企业本体的正常经营,也不必有道德洁癖地挥舞“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棒。

但是,宗馥莉的“吃相”未免太难看了点。

接班后,她把娃哈哈的供应链转移到了自己百分百控股的“宏胜系”,也拿走了娃哈哈集团的绝大部分利润。2024年宏胜净利润达47.67亿元,而娃哈哈集团净利润暴跌98%,仅有1871万元。此消彼长,令人发指。

这样堂而皇之、赤裸裸的关联交易不当攫利,要是搁在欧美国家,早就被其他股东告上法庭了。这种关联交易固然不必强调“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以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辩护。

那么,宗馥莉试图把归属娃哈哈集团的 387 件核心商标归属集团转移至自己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又是怎样的性质?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情况,就能“同情和理解”呢?

也不行。

02

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其归属的确要从产权角度分析理解。这在法理上不存在争议,娃哈哈的品牌商标当然属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的股权三分,国资占46%,宗馥莉占29%,其余为职工集体持股。

显然,宗馥莉是没有单独处分娃哈哈商标的权利的。这也不必强调国资的特殊性,换作任何性质的财务投资人都是一样的结论。所以,宗馥莉试图将娃哈哈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公司的行为,法理上完全没有依据。

我在网上看到,有学者另辟蹊径,发明了“经济学角度解释”——

娃哈哈的品牌及利润不是国家创造的,而是宗庆后及娃哈哈的员工通过他们的长期努力创造的,因此品牌及相关财富应该归属于宗庆后及娃哈哈员工,他们才是娃哈哈品牌及相关财富的合法所有者。

这个所谓“经济学角度解释”,讲白了就是谁的贡献大就归谁所有的“产权理论”创新。至少坚持市场原则的经济学流派,都不可能给出这样的结论。

因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从来都不是按照贡献、创造分配的,而是按照契约分配的。白纸黑字,签了就要认。

要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那产权就成了一团浆糊。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A轮、B轮都别搞了,“播种”时约定的权益分配,“收获”时企业经营方理直气壮对财务投资人来一句“你们没有贡献”,理直气壮地踢出局,那还怎么搞投资?

无契约则无市场,要是按贡献分配,任何市场活动的分配都是一笔糊涂账。谁都可以强调自己的贡献大,谁都可以主张蛋糕归自己。买卖干成了,谁还没点贡献呢?贡献大小是无法量化的,谁的贡献都是不可或缺的。就会出现老相声段子里的食堂大妈要求多拿一份奖金的场景。人家大妈说的也很有道理啊,没人家天天做饭,你们搞科研搞经营的,能做成事吗?你能说大妈的贡献不大吗?

所以,强调企业家的经济贡献、企业家精神的稀缺都没有错的,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但是,企业家的贡献也要体现在契约中,而不是否定契约的无上限。强调企业家的贡献,却否定契约作为市场经济基石,就成了顾此失彼的“半截子”经济学了。

娃哈哈的股权三分是有明确契约的,不能以“企业家贡献大”为由就推翻了。理论上讲不通,现实也不可行。

03

市场经济理论强调企业家贡献,也重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权益。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企业是具备独立权利“拟人格”的法人。企业可以是“私产”,却不是所有者可以随便拿捏的“死产”。

众所周知,企业是“法人”,具有独立权利的“拟人格”。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财产具备独立权利,产权所有者不能做出危害其权利的处分,并不是现代法学的发明,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延续至今。

比如英国的“王室财产”,包括王室珠宝、王室地产,现在名义上归查尔斯国王所有,但是他无权变卖、转赠这些“王室财产”。再如信托财产作为独立资产,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以,不要一提“产权”,就想当然地认为所有人可以任意处分,要送要卖随心所欲。

市场秩序和原则从来不是拍脑袋发明的抽象教条,而是习俗、传统的自发秩序演进的结果。在现代公司制形成过程中,公司也被纳入到了具备独立人格的拟人格财产体系中。这是古老的产权传统和现代法学、经济学结合,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

因此,市场经济的产权理论从不支持企业所有者的“任性权”。品牌商标属于企业法人娃哈哈,并不等于娃哈哈的股东可以随意处置。就算宗馥莉是娃哈哈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超过99%,她也无权任意处置娃哈哈的品牌商标。在企业权利保护更完善的英美法体系中,哪怕宗馥莉拥有娃哈哈100%的股份,如果做出危害企业权益的决策,员工也可以把她告上法庭。

何况宗馥莉连娃哈哈的大股东都不是?凭什么就把集团的利润大头、核心资产往自家的口袋里拿?

04

国资是娃哈哈第一大股东,这是事实。不可否认,其中确有产权改革不彻底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宗馥莉接班后的暴力拆解、任性妄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

娃哈哈集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7年,期间经历了1999年的股份制改革的“大改”、2001年股权结构调整的“小改”,还涉及到后来的“达娃之争”。过程很曲折,其中有不少今天看来“很不规范”、“不上台面”的交易和博弈。比如宗庆后以个人信用借贷支付股本金,是否有政府隐形的信用背书,等等。

这些陈年旧账,今天很难、也不必分清是非。当时的大环境、制度不健全,很多都是权宜的做法,很多交易都是以默认、默许的方式完成的。今天任何一方要倒算找补,都谈不上占理。

正因为是剪不清、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要多讲现实,少谈历史。解决娃哈哈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历史”的是非曲折,而是寻求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国进民退,娃哈哈国有化,显然不是正确方向。那么,唯一的选择无非是国资以何种方式退出。显然,满脑子条条框框的“想当年”,是谈不成的。抱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锱铢必较谈不成,“国资从来都没贡献”的执念也谈不成。唯有基于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才能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就是好方案。

各方都能接受,那就要照顾各方的利益。国资对上对下要有交代,出让股权的价格就不能过低。收购方的承受能力和收购的利益空间,也要考虑。这个议价过程当然是艰难的,一时谈不拢也很正常。总不能谈不成就自己胡来。宗馥莉的任性妄为,很不明智,只会让“历史遗留问题”更复杂、更难解。

在这个节骨眼上,再以所谓的“经济学角度”拉偏架,就是帮倒忙了。其性质和片面强调“国有资产流失”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