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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河南一公安局领导要求我撤稿?问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河南一公安局领导要求我撤稿?问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文章来源: 理与尘 于 2025-09-01 22:40:4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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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22日,我发布了一篇文章:《河南一公安副局长妻子喊冤被捕,抓她的正是丈夫同事》。

事情本身不复杂。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刘浩南被留置,他的妻子赵君杰,在网上为丈夫喊冤。

然后,她也被抓了。

动手抓她的,正是她丈夫曾经的:

同事与下属。

文章发出后,撤稿的要求在8月26日这一天,从两条线上同时涌来:一条在明,一条在暗。

明处,是一封来自西平县检察院的邮件。

发件人自称常方方检察官,她在邮件里附上了自己的:

身份证照片。

指控文章侵犯了她的:

名誉权和隐私权。

从2019年写熊昕案,到后来写原伟东案,我写过冤案里的办案人员、涉事警察,比如熊昕案中偷听熊昕律师会见的警察张某庆,原伟东案中,对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杜国利。

他们从未发来身份证,说我侵犯了名誉。

暗处,则是我公众号后台的一个陌生账号。

就在同一天,这个账号发来一条消息,语气礼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对方说:

公安局相关领导想找你撤稿,需要什么手续。

起初,这两条线看似平行。

直到暗处的那个人,在我反复追问“哪个公安局的哪个领导”之后,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发来了一张照片。

那张照片,正是当天早些时候,有人在邮件里发给我的,常方方检察官本人的身份证。

两条线索,在24小时内汇于一点。

这个操作,立刻制造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身份悖论:

发信人自称公安局领导,却用检察院检察官的身份证来交涉。

这里只存在两种可能。

要么,是盗取了常方方的信息。

要么,就是常方方本人在:

假冒公安局领导。

这两种可能性,无论哪一种,都指向一个结论。

它们之中,必然有一个身份是:

假的。

而他们那份捆绑着“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主张,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精巧的矛盾体。

侵犯名誉权,如果不存在贬低,那需要是:

内容虚假。

侵犯隐私权,前提是:

事实为真。

一句话不可能同时既是谎言,又是被泄露的真相。

这种自相矛盾的指控,其实只指向一种他们不便明说的潜台词:

我写的是真的。

这立刻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一个公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务行为,怎么会有隐私?

这事发生的地点,是西平县检察院,不是她家。

她接待的对象,是为案件奔走的律师,不是来串门的亲戚。

她说的每一个字,都代表着她所服务的:

公权力。

公权力运行,理应被记录,被审视。

当一个名字和职务行为绑定在一起时,它就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符号,而成了权力运作的一个具体环节,一个责任的锚点。

将这个环节呈现给公众,不是窥探,而是:

监督。

更值得玩味的是,他们对文章核心事实的选择性沉默。

那篇文章里,写了公安局长被留置,写了他妻子喊冤后被抓,写了办案人员是丈夫同事的利害关系。

对于这些核心事实,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他们所有的愤怒和行动,都精确地聚焦在了一句话上,那句记录了常方方检察官名字和她“不归我们管”的回应。

这种避重就轻,本身就是一种极为响亮的发言。

这似乎在印证,那篇报道最惊人的部分,恰恰是他们最不敢触碰的事实。

而针对那句“不归我们管”的投诉,也让他们自己陷入了一个逻辑陷阱。

如果那件事真的不归你们管,那么我的记录只是陈述事实,忠于职守与个人名誉并无冲突。

如果那件事其实归你们管,那么你们应该介入的,是那个案件,而不是这篇记录你们不想管的文章。

而那张身份证照片的签发机关一栏,印着几个字:

驻马店市公安局。

正是刘浩南案的办案机关所在地。

原来,那堵规矩森严的墙上,早就开好了方便往来的小门。

他们并不畏惧事实本身,他们畏惧的,是事实被记录下来的样子。

就仿佛只要捂住说话的嘴,世上便只剩下了赞歌;只要敲碎映照的镜子,就能证明自己的脸上并无污点。

但他们或许忘了,有时候,敲碎镜子的声音,要比镜子里的影像响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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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公安局领导要求我撤稿?问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理与尘 2025-09-01 2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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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我发布了一篇文章:《河南一公安副局长妻子喊冤被捕,抓她的正是丈夫同事》。

事情本身不复杂。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刘浩南被留置,他的妻子赵君杰,在网上为丈夫喊冤。

然后,她也被抓了。

动手抓她的,正是她丈夫曾经的:

同事与下属。

文章发出后,撤稿的要求在8月26日这一天,从两条线上同时涌来:一条在明,一条在暗。

明处,是一封来自西平县检察院的邮件。

发件人自称常方方检察官,她在邮件里附上了自己的:

身份证照片。

指控文章侵犯了她的:

名誉权和隐私权。

从2019年写熊昕案,到后来写原伟东案,我写过冤案里的办案人员、涉事警察,比如熊昕案中偷听熊昕律师会见的警察张某庆,原伟东案中,对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杜国利。

他们从未发来身份证,说我侵犯了名誉。

暗处,则是我公众号后台的一个陌生账号。

就在同一天,这个账号发来一条消息,语气礼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对方说:

公安局相关领导想找你撤稿,需要什么手续。

起初,这两条线看似平行。

直到暗处的那个人,在我反复追问“哪个公安局的哪个领导”之后,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发来了一张照片。

那张照片,正是当天早些时候,有人在邮件里发给我的,常方方检察官本人的身份证。

两条线索,在24小时内汇于一点。

这个操作,立刻制造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身份悖论:

发信人自称公安局领导,却用检察院检察官的身份证来交涉。

这里只存在两种可能。

要么,是盗取了常方方的信息。

要么,就是常方方本人在:

假冒公安局领导。

这两种可能性,无论哪一种,都指向一个结论。

它们之中,必然有一个身份是:

假的。

而他们那份捆绑着“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主张,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精巧的矛盾体。

侵犯名誉权,如果不存在贬低,那需要是:

内容虚假。

侵犯隐私权,前提是:

事实为真。

一句话不可能同时既是谎言,又是被泄露的真相。

这种自相矛盾的指控,其实只指向一种他们不便明说的潜台词:

我写的是真的。

这立刻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一个公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务行为,怎么会有隐私?

这事发生的地点,是西平县检察院,不是她家。

她接待的对象,是为案件奔走的律师,不是来串门的亲戚。

她说的每一个字,都代表着她所服务的:

公权力。

公权力运行,理应被记录,被审视。

当一个名字和职务行为绑定在一起时,它就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符号,而成了权力运作的一个具体环节,一个责任的锚点。

将这个环节呈现给公众,不是窥探,而是:

监督。

更值得玩味的是,他们对文章核心事实的选择性沉默。

那篇文章里,写了公安局长被留置,写了他妻子喊冤后被抓,写了办案人员是丈夫同事的利害关系。

对于这些核心事实,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他们所有的愤怒和行动,都精确地聚焦在了一句话上,那句记录了常方方检察官名字和她“不归我们管”的回应。

这种避重就轻,本身就是一种极为响亮的发言。

这似乎在印证,那篇报道最惊人的部分,恰恰是他们最不敢触碰的事实。

而针对那句“不归我们管”的投诉,也让他们自己陷入了一个逻辑陷阱。

如果那件事真的不归你们管,那么我的记录只是陈述事实,忠于职守与个人名誉并无冲突。

如果那件事其实归你们管,那么你们应该介入的,是那个案件,而不是这篇记录你们不想管的文章。

而那张身份证照片的签发机关一栏,印着几个字:

驻马店市公安局。

正是刘浩南案的办案机关所在地。

原来,那堵规矩森严的墙上,早就开好了方便往来的小门。

他们并不畏惧事实本身,他们畏惧的,是事实被记录下来的样子。

就仿佛只要捂住说话的嘴,世上便只剩下了赞歌;只要敲碎映照的镜子,就能证明自己的脸上并无污点。

但他们或许忘了,有时候,敲碎镜子的声音,要比镜子里的影像响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