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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香港高院公布多份核心文件 宗馥莉五条强硬立场披露

香港高院公布多份核心文件 宗馥莉五条强硬立场披露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 2025-08-01 14:57:5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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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牵涉高达21亿美元资产的宗氏家族信托诉讼案在香港开庭。

随着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的披露,这起备受瞩目的家族信托谜团逐渐清晰——裁决书不仅系统梳理了信托设立的关键时间节点,更首次披露了多份核心文件,对坊间长期以来的诸多猜测作出了直接回应。

信托设立时间线披露

裁决书详细披露了宗氏信托从酝酿到推进的关键时间节点:

2024年1月:

宗庆后手写的一份文件指示,要求郭虹赴香港办理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的信托事宜。指示明确,信托需在汇丰银行设立,每人规模为7亿美元;信托性质为 “长期不动本金,仅收取利息”,并需按香港法律签订合同且经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限定为本人及子孙,与配偶无关,属婚前财产。同时,因汇丰账户美金不足,需将人民币兑换为美金,且优先办理宗继昌、宗婕莉的信托,待美金充足后再为宗继盛办理。

宗庆后手写信托指示内容

2024年2月2日:

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宗馥莉代宗庆后持有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资产,公司登记股东为宗馥莉,宗庆后为唯一董事;二是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合称 “宗氏境外家族信托”),明确了受益人、信托利益性质、资产管理及分配规则等核心条款。

宗庆后曾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

同日,宗馥莉签署中文确认函,同意上述《委托书》内容,并正式成为建浩创投的唯一股东。

同日,宗庆后立下两份签署的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宗庆后特定的离岸资产,但不涵盖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宗庆后在中国内地的在岸资产。值得注意的是,遗嘱没有将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为受益人,但将宗馥莉、施女士和宗老母亲王树珍女士等人列为受益人。

2024年2月25日:

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

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签订《协议》,再次确认信托设立的核心事宜。

协议明确,信托初始总规模为21亿美元(每人7亿美元),属 “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 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香港)进行固定收益投资,仅分配利息,本金不得动用;信托设立将以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过渡期内由宗馥莉担任受托人股东,过渡期结束后由受益人指定人士管理,宗馥莉不再参与;同时,协议约定宗馥莉需按要求完成信托设立,不得阻碍资产交付,受益人则需配合遗产继承等手续,不得妨碍遗嘱执行或公司经营。

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披露的内容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作为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在被告(宗馥莉一方)的辩驳中,除却宗庆后1月手写的指示之外,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未被质疑。

信托争议爆发:核心分歧与双方辩驳

尽管前期文件对信托设立有明确约定,但此后双方就宗氏境外家族信托的推进产生显著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等方面。

原告方:指控拖延与态度转变

原告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等)称,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曾多次与宗馥莉沟通信托设立事宜,但对方并未履职。在Jacky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作为答复誓章的第二份誓章中,原告们首次提出“宗馥莉对原告方家庭怀有‘严重敌意’,并一直在与原告方家庭进行一场系统性的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的斗争,包括争夺娃哈哈集团旗下的10家工厂公司,并以自身利益转移娃哈哈集团的资产。”

2024年12月14日,原告方称,宗馥莉一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表明了宗馥莉的最后态度。文件中列明:

(1) 宗馥莉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

(2) 宗馥莉不会同意对信托契约草案做任何进一步修改;

(3) 宗馥莉将继续以适当的速度设立离岸信托;

(4) 宗馥莉没有义务回应大成(注:原告律师)除信托文件内容以外的信息请求;

(5) 如果原告们损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诉讼,宗馥莉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的五条强硬立场

宗馥莉方:辩解分歧根源与自身权限

针对原告的指控,宗馥莉一方作出回应:

关于 “拖延设立”:宗馥莉表示,其与原告就文件草案条款的讨论是真诚的,并未故意拖延。

关于信托资产范围:她援引与宗庆后签订的《委托书》第3条称,信托资产仅为 “固定本金的利息”,而非本金本身,认为原告错误地将本金纳入信托资产范围。 关于受托人权限:她强调,自己并非单纯的 “受托人”(entrustee),而是对信托文件条款有发言权。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5、6条,在 PTC 过渡阶段,她作为 “受托人的股东”,有权参与信托架构的安排。

宗馥莉称,两派之间的分歧成为讨论和谈判中产生分歧的根源,阻碍了签署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换句话说,宗馥莉是说她并未显示出无意受委托书和协议约束,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违反协议第7条)来阻止设立离岸信托,而是原告们操之过急(jumping the gun)。

图为香港最高院裁决书截图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原告资产保全请求,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约18亿美元)作出限制。禁止令有效期将持续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这起涉及巨额资产的家族信托诉讼仍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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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公布多份核心文件 宗馥莉五条强硬立场披露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01 14:57:58
8月1日,牵涉高达21亿美元资产的宗氏家族信托诉讼案在香港开庭。

随着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的披露,这起备受瞩目的家族信托谜团逐渐清晰——裁决书不仅系统梳理了信托设立的关键时间节点,更首次披露了多份核心文件,对坊间长期以来的诸多猜测作出了直接回应。

信托设立时间线披露

裁决书详细披露了宗氏信托从酝酿到推进的关键时间节点:

2024年1月:

宗庆后手写的一份文件指示,要求郭虹赴香港办理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的信托事宜。指示明确,信托需在汇丰银行设立,每人规模为7亿美元;信托性质为 “长期不动本金,仅收取利息”,并需按香港法律签订合同且经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限定为本人及子孙,与配偶无关,属婚前财产。同时,因汇丰账户美金不足,需将人民币兑换为美金,且优先办理宗继昌、宗婕莉的信托,待美金充足后再为宗继盛办理。

宗庆后手写信托指示内容

2024年2月2日:

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宗馥莉代宗庆后持有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资产,公司登记股东为宗馥莉,宗庆后为唯一董事;二是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合称 “宗氏境外家族信托”),明确了受益人、信托利益性质、资产管理及分配规则等核心条款。

宗庆后曾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

同日,宗馥莉签署中文确认函,同意上述《委托书》内容,并正式成为建浩创投的唯一股东。

同日,宗庆后立下两份签署的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宗庆后特定的离岸资产,但不涵盖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宗庆后在中国内地的在岸资产。值得注意的是,遗嘱没有将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为受益人,但将宗馥莉、施女士和宗老母亲王树珍女士等人列为受益人。

2024年2月25日:

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

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签订《协议》,再次确认信托设立的核心事宜。

协议明确,信托初始总规模为21亿美元(每人7亿美元),属 “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 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香港)进行固定收益投资,仅分配利息,本金不得动用;信托设立将以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过渡期内由宗馥莉担任受托人股东,过渡期结束后由受益人指定人士管理,宗馥莉不再参与;同时,协议约定宗馥莉需按要求完成信托设立,不得阻碍资产交付,受益人则需配合遗产继承等手续,不得妨碍遗嘱执行或公司经营。

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披露的内容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作为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在被告(宗馥莉一方)的辩驳中,除却宗庆后1月手写的指示之外,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未被质疑。

信托争议爆发:核心分歧与双方辩驳

尽管前期文件对信托设立有明确约定,但此后双方就宗氏境外家族信托的推进产生显著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等方面。

原告方:指控拖延与态度转变

原告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等)称,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曾多次与宗馥莉沟通信托设立事宜,但对方并未履职。在Jacky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作为答复誓章的第二份誓章中,原告们首次提出“宗馥莉对原告方家庭怀有‘严重敌意’,并一直在与原告方家庭进行一场系统性的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的斗争,包括争夺娃哈哈集团旗下的10家工厂公司,并以自身利益转移娃哈哈集团的资产。”

2024年12月14日,原告方称,宗馥莉一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表明了宗馥莉的最后态度。文件中列明:

(1) 宗馥莉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

(2) 宗馥莉不会同意对信托契约草案做任何进一步修改;

(3) 宗馥莉将继续以适当的速度设立离岸信托;

(4) 宗馥莉没有义务回应大成(注:原告律师)除信托文件内容以外的信息请求;

(5) 如果原告们损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诉讼,宗馥莉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的五条强硬立场

宗馥莉方:辩解分歧根源与自身权限

针对原告的指控,宗馥莉一方作出回应:

关于 “拖延设立”:宗馥莉表示,其与原告就文件草案条款的讨论是真诚的,并未故意拖延。

关于信托资产范围:她援引与宗庆后签订的《委托书》第3条称,信托资产仅为 “固定本金的利息”,而非本金本身,认为原告错误地将本金纳入信托资产范围。 关于受托人权限:她强调,自己并非单纯的 “受托人”(entrustee),而是对信托文件条款有发言权。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5、6条,在 PTC 过渡阶段,她作为 “受托人的股东”,有权参与信托架构的安排。

宗馥莉称,两派之间的分歧成为讨论和谈判中产生分歧的根源,阻碍了签署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换句话说,宗馥莉是说她并未显示出无意受委托书和协议约束,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违反协议第7条)来阻止设立离岸信托,而是原告们操之过急(jumping the gun)。

图为香港最高院裁决书截图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原告资产保全请求,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约18亿美元)作出限制。禁止令有效期将持续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这起涉及巨额资产的家族信托诉讼仍在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