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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20年不归 母亲请法院判他“死亡”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于 2015-08-11 20:48:1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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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8月12日电 (苗志勇 何恩乾)记者今日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位母亲向该院起诉申请判决她儿子“死亡”,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寻找这位儿子无果,便依法宣判其已经“死亡”。

家住旺苍县东河镇南峰村的唐某诉称,1995年2月,她的儿子李某外出打工,之后便与家人失去取系。1998年7月,儿媳因李某下落不明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媳带着孙子远嫁他人,家里就只剩下孤零零的她。

苦苦等待儿子归来已过20年,唐某如今年老体衰,老无所依,生活陷入困境,可她日思夜念的儿子仍无音讯。为此,她想用自己居住的房产与他人达成扶养协议,可对方却称她还有一个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李某而顾虑重重,担心李某还有回来的可能而不想惹麻烦,不愿与唐某达成扶养协议。无奈之下,唐某找到当地一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2015年7月25日,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唐某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她儿子李某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发出了寻找李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李某音讯,便依法作出李某于2015年8月7日死亡的判决。

“若唐某儿子‘复活’回来了怎么办?”针对记者的疑问,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死亡后,唐某可用自家房产与他人达成扶养协议。《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记者查阅了《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是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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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20年不归 母亲请法院判他“死亡”

中国新闻网 2015-08-11 20:48:12

中新网成都8月12日电 (苗志勇 何恩乾)记者今日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位母亲向该院起诉申请判决她儿子“死亡”,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寻找这位儿子无果,便依法宣判其已经“死亡”。

家住旺苍县东河镇南峰村的唐某诉称,1995年2月,她的儿子李某外出打工,之后便与家人失去取系。1998年7月,儿媳因李某下落不明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媳带着孙子远嫁他人,家里就只剩下孤零零的她。

苦苦等待儿子归来已过20年,唐某如今年老体衰,老无所依,生活陷入困境,可她日思夜念的儿子仍无音讯。为此,她想用自己居住的房产与他人达成扶养协议,可对方却称她还有一个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李某而顾虑重重,担心李某还有回来的可能而不想惹麻烦,不愿与唐某达成扶养协议。无奈之下,唐某找到当地一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2015年7月25日,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唐某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她儿子李某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发出了寻找李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李某音讯,便依法作出李某于2015年8月7日死亡的判决。

“若唐某儿子‘复活’回来了怎么办?”针对记者的疑问,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死亡后,唐某可用自家房产与他人达成扶养协议。《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记者查阅了《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是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