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材料将健在的母亲“公证死”后,张某将母亲罗娭毑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抵押给郑某。这份错误的公证书,引发了后来一连串的官司(详见本报2012年11月29日B02版、2014年6月11日B01版)。近日,芙蓉区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郑某无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2012年8月,罗娭毑起诉儿子张某,要求确认房产抵押权无效。当年10月,抵押权人郑某也起诉张某,要求行使房产抵押权。芙蓉区法院对此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判决:一份判决认定郑某对房屋仅享有六分之一的抵押权,另一份判决却认定如果张某不还钱,郑某有权行使房屋的全部抵押权。
张某和郑某的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长沙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1月7日,长沙中院发回芙蓉区法院再审。
芙蓉区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借贷纠纷案)后出现新的证据,确认本案抵押的房屋在张某签订抵押合同时还未进行分割。张某未经房屋共有人罗娭毑和弟弟同意,就与郑某签订抵押权合同,事后该合同也未获得罗娭毑和张某弟弟的追认,因此张某的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张某与郑某签订的《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书面抵押合同,二是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房屋的抵押虽然已办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合同不生效,故抵押权无效,郑某无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