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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人疑坐冤狱16年 高院复查称必“有错必纠”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于 2013-01-20 09:36:4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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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一起抢劫命案,多人涉案被判死缓。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昨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

三名疑犯曾被判死刑

昨晚,浙江省高院官方网站“浙江法院网”,发布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的消息。

据通报,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通报称,杭州市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高院称将做到有错必纠

据浙江高院发布的通报,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报告。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要求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

通报称,浙江高院目前已另行组成合议庭阅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陈建阳等人,将严格按照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认真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昨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实名认证微博发布消息,“有人曝料:杭州萧山,1995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当时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一年前,现场血指纹对上另一人。现此人已抓获并交代,由市刑支办此案。五人已坐监十七年,从青年到中年……”何兵的微博引发关注。

■ 观察家

浙江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很可能是该案的证据出现重大疑点,办案和审判过程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曾因抢劫、盗窃案于1997年被判死缓,结果公安机关2012年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1月4日对此案进行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如果此案将来被证明是错案,比起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陈建阳他们更冤,因为他们已经在牢里蹲了17年,并且,他们中有三人在一审中还被判处死刑,在二审时改判,可谓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当然,他们又算是“幸运”的,毕竟公安机关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时,浙江高院愿意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很明显,浙江省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该案的证据很可能出现重大疑点,当年的办案和审判过程很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对此,有网民推测是“刑事书面卷宗主义”。曾经有一种说法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法院吃什么饭取决于公安机关做的什么饭”,所以,在过去一些时候,公安机关卷宗上记载什么,法院就怎么判,庭审流于形式,此案中是否有此问题呢?

还有网民推测有“刑讯逼供”。以往的诸多冤假错案表明,这些案件的做实,离不开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每个冤案必有被告人刑讯的血泪史,此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需要彻查。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扭曲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此案中,三人上诉后,法院刀下留人,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有这一因素?

然而,这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有案件的信息公开才行。信息公开才不会让案件的复查停留在个案,倘若这真是一个冤案,那么,信息公开就不但能让被冤枉的公民重获自由之身,获得国家道歉和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能让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虽说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已经入法,但是,以往冤案的经验教训不汲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不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得不到坚守,法律条文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17年前死缓案复查”的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媒体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进,才能排除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推进冤案的顺利纠错。即便复查下来,此案不属于冤案,透明和公开,也能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



浙江萧山“17年前死缓案”有着怎样的内幕


  浙江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很可能是该案的证据出现重大疑点,办案和审判过程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曾因抢劫、盗窃案于1997年被判死缓,结果公安机关2012年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1月4日对此案进行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如果此案将来被证明是错案,比起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陈建阳他们更冤,因为他们已经在牢里蹲了17年,并且,他们中有三人在一审中还被判处死刑,在二审时改判,可谓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当然,他们又算是“幸运”的,毕竟公安机关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时,浙江高院愿意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很明显,浙江省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该案的证据很可能出现重大疑点,当年的办案和审判过程很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对此,有网民推测是“刑事书面卷宗主义”。曾经有一种说法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法院吃什么饭取决于公安机关做的什么饭”,所以,在过去一些时候,公安机关卷宗上记载什么,法院就怎么判,庭审流于形式,此案中是否有此问题呢?

  还有网民推测有“刑讯逼供”。以往的诸多冤假错案表明,这些案件的做实,离不开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每个冤案必有被告人刑讯的血泪史,此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需要彻查。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扭曲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此案中,三人上诉后,法院刀下留人,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有这一因素?

  然而,这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有案件的信息公开才行。信息公开才不会让案件的复查停留在个案,倘若这真是一个冤案,那么,信息公开就不但能让被冤枉的公民重获自由之身,获得国家道歉和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能让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虽说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已经入法,但是,以往冤案的经验教训不汲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不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得不到坚守,法律条文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17年前死缓案复查”的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媒体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进,才能排除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推进冤案的顺利纠错。即便复查下来,此案不属于冤案,透明和公开,也能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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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人疑坐冤狱16年 高院复查称必“有错必纠”

新京报 2013-01-20 09:36:48

17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一起抢劫命案,多人涉案被判死缓。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昨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

三名疑犯曾被判死刑

昨晚,浙江省高院官方网站“浙江法院网”,发布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的消息。

据通报,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通报称,杭州市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高院称将做到有错必纠

据浙江高院发布的通报,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报告。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要求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

通报称,浙江高院目前已另行组成合议庭阅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陈建阳等人,将严格按照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认真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昨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实名认证微博发布消息,“有人曝料:杭州萧山,1995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当时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一年前,现场血指纹对上另一人。现此人已抓获并交代,由市刑支办此案。五人已坐监十七年,从青年到中年……”何兵的微博引发关注。

■ 观察家

浙江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很可能是该案的证据出现重大疑点,办案和审判过程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曾因抢劫、盗窃案于1997年被判死缓,结果公安机关2012年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1月4日对此案进行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如果此案将来被证明是错案,比起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陈建阳他们更冤,因为他们已经在牢里蹲了17年,并且,他们中有三人在一审中还被判处死刑,在二审时改判,可谓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当然,他们又算是“幸运”的,毕竟公安机关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时,浙江高院愿意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很明显,浙江省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该案的证据很可能出现重大疑点,当年的办案和审判过程很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对此,有网民推测是“刑事书面卷宗主义”。曾经有一种说法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法院吃什么饭取决于公安机关做的什么饭”,所以,在过去一些时候,公安机关卷宗上记载什么,法院就怎么判,庭审流于形式,此案中是否有此问题呢?

还有网民推测有“刑讯逼供”。以往的诸多冤假错案表明,这些案件的做实,离不开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每个冤案必有被告人刑讯的血泪史,此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需要彻查。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扭曲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此案中,三人上诉后,法院刀下留人,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有这一因素?

然而,这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有案件的信息公开才行。信息公开才不会让案件的复查停留在个案,倘若这真是一个冤案,那么,信息公开就不但能让被冤枉的公民重获自由之身,获得国家道歉和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能让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虽说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已经入法,但是,以往冤案的经验教训不汲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不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得不到坚守,法律条文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17年前死缓案复查”的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媒体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进,才能排除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推进冤案的顺利纠错。即便复查下来,此案不属于冤案,透明和公开,也能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



浙江萧山“17年前死缓案”有着怎样的内幕


  浙江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很可能是该案的证据出现重大疑点,办案和审判过程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曾因抢劫、盗窃案于1997年被判死缓,结果公安机关2012年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1月4日对此案进行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如果此案将来被证明是错案,比起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陈建阳他们更冤,因为他们已经在牢里蹲了17年,并且,他们中有三人在一审中还被判处死刑,在二审时改判,可谓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当然,他们又算是“幸运”的,毕竟公安机关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时,浙江高院愿意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很明显,浙江省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该案的证据很可能出现重大疑点,当年的办案和审判过程很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对此,有网民推测是“刑事书面卷宗主义”。曾经有一种说法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法院吃什么饭取决于公安机关做的什么饭”,所以,在过去一些时候,公安机关卷宗上记载什么,法院就怎么判,庭审流于形式,此案中是否有此问题呢?

  还有网民推测有“刑讯逼供”。以往的诸多冤假错案表明,这些案件的做实,离不开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每个冤案必有被告人刑讯的血泪史,此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需要彻查。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扭曲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此案中,三人上诉后,法院刀下留人,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有这一因素?

  然而,这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有案件的信息公开才行。信息公开才不会让案件的复查停留在个案,倘若这真是一个冤案,那么,信息公开就不但能让被冤枉的公民重获自由之身,获得国家道歉和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能让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虽说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已经入法,但是,以往冤案的经验教训不汲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不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得不到坚守,法律条文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17年前死缓案复查”的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媒体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进,才能排除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推进冤案的顺利纠错。即便复查下来,此案不属于冤案,透明和公开,也能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