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到了 曝光河南假冒伪劣缺斤短两一条龙真相
chewi
2011-03-15 11:28:04
证据照片
案情事实:
笔者在2008年12月5日,由于受人委托在漯河市一家粮油批发店团购一批食用调和油。结果被异地生产厂家生产出售假冒金龙鱼调和油、伪劣、缺斤短两,拒绝开发票欺诈。现在揭露一下无良厂家是怎样受河南省地方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保护的。
(一)、
批发货架全部是基本合格产品:笔者在2008年12月4日在位于漯河市泰山路与湘江路交汇处东北角一家粮油批发店联系团购一批食用油。当时通过协调价格(每件/4桶/152元)、重量(每桶4730±5克)、质量国家标准。店里营业人员自称厂家总代理。并承诺三天把货送到笔者住处,开发票。为此笔者购买400件(其中100件金龙鱼1:1:1调和油155元/件)当时交定金10000元,他们送货。可是,第二天“河南省利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老板方建刚拿着公司手续和公章以种种理由,要求把货款一次性付清。公司就一次性送够400件货。为了诚信笔者就按公司老板要求支付了61100元的货款,公司老板方建刚写下“收到条”。
(二)、
货款骗到手就不讲信用:笔者把货款交后本想早日收到商品进行分给团购人。可是谁知公司老板方建刚不讲信誉。2008年12月5日收款到2009年1月20日才送货40件。后来就一直推托送货。而到7月总共送货100多件,笔者并检查发现有颜色不一样的掺杂商品30件、缺斤短两有80多件(每桶4480克,就这样一个公司产品,同一种货一桶会相差250多克)、而自2009年至2010年1月20日送的98件“金龙鱼1:1:1调和油”存在冒用他人商标事实。笔者在过了2009年春节要求厂家退款、开发票可是全部拒绝。后来投诉经漯河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方面认定此门面并非公司老板方建刚的。这完全是在搞欺骗吗。
(三)、在漯河市各主管部门推脱的情况下,笔者投诉到公司注册管辖地:在2009年上半年笔者一直要求退款、退货。公司老板方建刚天天躲着不见面,在2009年6月18日投诉到西华县工商局,企业股拒绝政务公开不提供公司信息。到二楼找局长办公室。通过负责人过问这家企业是自成立开始就没有年检(有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笔者通过投诉到周口市国税局证实2008年8月已经停产。可是在2009年6月公司老板方建刚拒绝退还货款的情况下,又提供一套相关证件给笔者其中有一张(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至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自己可以开具正规发票。在2010年4月份通过西华县国税局0394-2543759证实国税局没有这个登记证。而在接到笔者多次投诉后西华县工商局对此公司一直保护。在2009年8月27日西华县工商局消协投诉中心的周主任和西华县逍遥镇工商所程所长组织公司老板方建刚与笔者协调,笔者要求方建刚依照消法一加一赔偿,而后来工商局采取歪理偏袒方建刚,后来笔者与方建刚协调同意赔偿笔者1800元损失,把剩余的货全部改为1:1:1金龙鱼调和油。并规定在2009年12月5日全部送货给笔者,并开具正规发票,笔者把“收到条”归还给方建刚。可是公司老板在一直拖着不送货,直到2010年1月20日才又给笔者送40件1:1:1金龙鱼调和油,后来笔者才知道此商品是假冒商品并被漯河市郾城区工商分局黄永辉0395-3197336查获并罚过公司老板方建刚的款。随后笔者购买的这批假货也被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在2010年3月3日曝光。而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这些吃国家管理饭的部门竟然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后来,笔者要求公司老板方建刚一加一赔偿,但他拒绝赔偿,至今方建刚还欠笔者150件1:1:1金龙鱼调和油没给。
(四)、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由于河南省利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在包装产品过程中采取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等手段被笔者发现后,一直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但就是公司老板方建刚拒绝给笔者开发票,并在2010年5月不承认他公司给笔者送货的事实。由于笔者坚持投诉要求方建刚赔偿损失,方建刚最近又玩起“躲猫猫”现在通过西华县国税局证实他们在找方建刚时到他的公司原地址根本就不存在,没有工业用电,已经改为养鸡场。
(五)、西华县工商局涉嫌虚假年检:笔者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在2010年11月3日对西华县工商局虚假年检投诉到周口市市长热线,被指名到西华县县长热线0394-2551533西华县监察局投诉。直到11月16日通过核实存在虚假年检事实(没有企业实体,为了某种不法行为造假年检)但西华县监察局需要周口市市长热线“电话受理事项记录单”,要求笔者与周口市市长热线说明发一个传真。笔者联系后市长热线反而把“电话受理事项记录单”交给了周口市工商局办理,后来工商局就回复不存在虚假年检。为了证实事实真相。在11月29日打方建刚电话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他问笔者搬哪里去了?笔者回答在北京。在问他公司在什么地方他回答没有公司了,试问西华县工商局不知怎么给方建刚的公司年检的?为了尽快得到依法赔偿,笔者就方建刚以三天送货、开发票骗取笔者61100元货款事实诉讼到法院。为了取得证据笔者将这批厂家直接送货的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商品事实投诉到周口市技术监督局。可是周口市技术监督局并没有对此批商品积极的采取鉴定。笔者把事实照片投诉到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及中国质量万里行新闻媒体并将相关事实证据照片发到网上进行舆论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执行。
于国福有话说 联系电话:18901020982
2011年3月1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