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兽表演馆北门 2003年摄
海兽表演馆南门 2004年摄
被投诉后,把“海”去掉,摇身一变成了“兽表演馆” 2005年摄
为维权,李先生花费数千元,连续7年到青岛调查取证,为得就是讨个公道。
消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次投诉时接访人叫王维。在消费者的督促下,王维当着消费者的面给海底世界打电话,对方说和消协投诉部主任武为民是同学。王维当即向领导献媚,徇私枉法!
多次投诉无人管。无奈之下,2005年7月26日,消费者找到省工商局李局长,李局长当即在投诉材料上批示:“请省消协穆庆峰主任给以协调解决。”穆庆峰又指示副秘书长允汝太处理。2个月后,允汝太竟拿2004年青岛市物价局的“文件”愚弄消费者。请问山东省消协:2004年的文件,能调整2003年的消费行为吗?
再者,青岛市消协伪造证据说:“我会已于2004年12月21日将处理结果反馈并同时告知消费者”;“我会与消费者联系并告知调查结果,消费者未再提出异议。” 请问青岛市消协,何时与消费者联系过?请举证!
李先生称,2003年8月5日,青岛海底世界刚开业,我们就专程从济南赴青岛游览海底世界。根据售票处导购说明,通票可以游览海底世界所有的馆,即海底世界馆、海洋生物馆、海兽馆、水族馆。于是,我们花200元钱买了2张通票。
可是,检票进入“海兽表演馆”(请注意:所谓的“海兽馆”就是“海兽表演馆”,请看照片)的大门以后,还有一道小门在收票。小门旁边用帆布围得严严实实,从外面根本看不见里面的东西。在门口的一张桌子前,工作人员大声叫卖:“看海兽表演的买票啦,10块钱一张!”游客购票以后只能排成单行进入,小门口特设几名保安在检票(为什么让保安检票?因为海兽表演馆的重复收费行为,屡屡遭受消费者的质疑,为此经常发生纠纷)。在与工作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又花20元钱买了两张“海兽表演门票”。
青岛海底世界却硬说“本门票不包括海兽表演项目”。明明本身就是“海兽表演馆”,却偏说不包括“海兽表演”。商家的反复无常,使我不禁想到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解释权在商家手里,明明是只鹿,商家偏说是匹马,消费者能奈它何?我们只能说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门票说明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又说,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还说: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
“青岛海底世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票”不通用,“馆中设馆”重复收费,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投诉证据如下:
省工商局李局长2005年7月26日对山东省消协的指示
省工商局李局长2005年7月26日对山东省消协的指示(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