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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驾无牌警车撞死人 交警队认定老农负全责

文章来源: 悟也空 于 2011-01-21 11:09:1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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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事发现场,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撞死老农的照片

网络诗人朱光兵今天照例在网上给湖北省的省委书记递了几张条子,向他反映了他的治下的一些事情。一位自称是广西一民女的人在网上向我申诉,她的父亲骑摩托车在与当地县公安局副局长驾驶无牌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地交警大队(属于该局长管理下)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判定她的父亲负全责。根椐她提供的现场图片等资料,我不是专家,无法认定,但我觉得公安局长出车祸,由他手下的交警大队来认定责任,这样的结果首先就让人怀疑,所以,有必要公布出来,让全国的网友们评评。

冤案申诉(钟山县交警大队处理重大交通事故不公)

您们好!

我们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民,没有什么人事靠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希望贵栏目予以公开调查此事真相与报道,还死者一个公正。

我们是广西贺州市昭平县走马乡东坪村村民黄虹、黄彪、黄兵。先向你们反映我对2010年9月7日下午约4时广西贺州市昭平县公安局黄成亮副局长驾驶无牌号警车从八步往昭平县城行驶,行驶至昭平县走马乡路段时,与黄锦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锦喜死亡。2010年12月6日我们收到钟山交警队的第452427201000017-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死者黄锦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对事实认定有错误,对责任划分不公正。我们万分悲痛,生不如死,现向你们提出处理不公的理由:

一、对黄成亮驾驶无牌警车致黄锦喜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成亮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该认定有错,与客观事实不符。

1、事故发生后,黄成亮一不保护现场,二不抢救伤者,三不报警,而是置伤者不顾,伪造现场,弃车逃逸,逃避及时酒精检测。事实上是吴忠平报警,是一车辆皮卡车的驾驶员送伤者到医院的。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在走马卫生院,昭平交警的现场勘查人员谭志兵亲自对死者家属说“我们交警到现场时,警车驾驶员黄成亮已离开现场”,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当时很多围观群众都能证明黄成亮弃车离开现场的事实。

黄成亮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警部门应当对车辆驾驶人及时抽血样送检进行酒精检测的规定及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2、警车位置被重新摆放过,现场被伪造。我们有证人证明警车停下的位置不是交警出示给我们看的现场照片中警车停放的情形,事实上是警车超速占道行驶,碰撞后警车向右打方向盘靠右停摆好车身才停下的。事故现场被破坏,被“人为”伪造。不是事故发生时第一现场,是为推卸责任而人为伪造的事故现场。

3、按相关强制性规定警车无牌不能上路,但黄成亮竟驾驶无牌警车上路行驶。并且黄成亮驾驶无牌警车搭载非警务人员肖某,违反相关规定。该事实有交警队拍的现场照片,及事发生时坐在副驾座位的肖某都证实了这些事实。

综上,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成亮驾驶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公正。

1、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是划分责任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事故现场是在弯道半径为R=110.08米路段,按规定行驶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但作出初次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警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在40公里以下。

(2)从现场照片中,无牌警车左前轮爆裂。从交警拍照照片看,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档位显示是3档,摩托车行驶路段是上坡且是左转弯,摩托车3档摩托车车速不可能快。那么何因造成警车左前轮爆裂呢?唯一就是两车相碰时冲击力非常大。既然摩托车车速不快,那就是警车车速相当快,才造成警车车胎被撞裂的情形,且警车行驶方向是下坡,并是右转弯,所以应当是警车超速且占线。

(3)目前警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不能作出鉴定,但不等同于警车没有超速即不超过40公里/小时。

综上,没有证据证实警车没有超速,却将责任全部推给受害人者,认定黄成亮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因而交警部门的这次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准,责任划分不正确,对死者不公平。

2、黄成亮有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但事故认定书却认定黄成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警车被重新摆放,黄成亮不及时接受抽血样进行酒精检验,警车轮胎被换好及制动修好后才送检,属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黄成亮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弃车逃逸行为,黄成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却避开黄成亮的上述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不予认定。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及对证据、事实的认定不合法,证据无法律效力。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民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但是这次事故发生后,却是警车所有人昭平公安局的下属昭平交警进行调查取证,并无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指挥交警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甚至市交警队无人参与该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昭平公安局是车主,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与本事故的处理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由昭平交警队调查取证,程序上违法。

2、郭超杰、胡毅峰无中级以上的事故处理资格,无权处理有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本事故却由郭超杰、胡毅峰制作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因而证据无效。根据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中的机油不是黄锦喜两轮摩托车的机油,可能是这次事故发生之前遗留下来的。

3、2010年9月7日下午约4时发生事故, 2010年9月9日书面申请要求昭平交警队回避,2010年9月10日,我们将要求回避申请书提交递交给贺州市交警队。2010年9月11日接到昭平交警队电话通知说驳回我们要求回避的申请。2010年9月14日,我们到贺州市纪委和贺州市公安局反映此情况。2010年9月14日下午,我们接到贺州市交警电话通知,说该事故由钟山交警处理(后收到书面答复)。事实证明,昭平交警队应当回避却故意不回避。

4、警车检验程序不合法,导致警车车辆检验报告结论不真实。

(1)在事故现场,警车左前轮爆裂。根据《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事故车辆警车的检验方法过程是“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但是发生事故时,警车的左前轮已爆裂,按常理车轮胎爆裂车辆不能行走,即使能行走时速也不可能达50公里/小时。如能行走,在时速达50公里/时的行车过程中,车身不可能不走偏,这是众所周知的必然规律。但该报告的检验结果却是车身无任何走偏的记录,相反竟然作出“路试时测出其行车制动距离为16.30米,车身任何部位不超出规定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的结论。何因会有上述结论,唯一就是警车修好(包括换好轮胎和修好制动)后才做的警车车辆检验。2010年11月30日下午我们到贺州市人民政府上访时,从市某交警陈述中印证了“警车检验时警车轮胎确是已换好了的”的事实。(2)事故现场勘验完毕后,我们都看见警车是换好轮胎后往昭平方向驾驶的,从而又印证了警车是在修好后才送给相关部门检验的事实。事实上警车的初次和第二次检验都是在肇事警车已修好情况下进行检测的,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警车检验报告,结论当然不真实、不客观。总之,因警车是修好才送检,程序不合法,结论不真实。但事故认定书却将无法律效力的警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作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程序违法。

5、事故原始证据的固定、提取及保全现场及黄成亮血样送检和警车提交送检等都是昭平县交警队完成的。因昭平公安局是车主,与这次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昭平交警队完成上述调查取证工作,程序违法,所调取的事故证据不真实、不客观。因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因此我认为由昭平交警队调取的事故证据材料无证明效力。

6、提取菜单笔录是伪造的、不真实的。经核实,在发生事故的第三天即2010年9月9日,就有三个公安人员将菜单拿走了,但我们在钟山交警队复印的提取菜单笔录是钟山交警队干警于2010年9月27日提取的,并且在我们复印时,钟山交警队的干警才在提取菜单笔录上补签名。

7、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的警车侧滑印到停车的距离约15米(10.6米+2.49米+1.95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43-2006中的“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公式换算出警车在碰撞前的速度约为51.64公里/小时。计算公式如下:

V1= ×3.6

= ×3.6

= ×3.6

=14.35×3.6

=51.64kg/h

注:V1表示警车撞前的瞬时速度(千米/小时)

G表示重力加速度:9.8m/s

表示摩擦系数(0.45-0.8)

S表示碰撞后的滑移距离(即停车距离)

3.6:换算系数(即米/秒换算成千米/小时的系数)

交通事故中事故现场是在弯道半径为R=110.08米路段,按规定行驶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小时。根据上述计算警车在碰撞前的速度约为51.64公里/小时。那么警车在事故发生时是超速行驶的。因黄成亮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造成黄锦喜死亡的严重后果。因而黄成亮应承担超速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故责任。所以这起事故处理根本就不公平。

综上所述全部是事实,如有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是一个农民无靠山、无人事,希望焦点访谈栏目组为我们主持正义,让我们死去的父亲得以安息,上访人将不胜感激。希望我们父亲的冤屈得以昭雪!

死者子女: 黄虹、黄彪、黄兵

2011年1月14日

联系电话:139784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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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驾无牌警车撞死人 交警队认定老农负全责

悟也空 2011-01-21 11:09:16


这是事发现场,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撞死老农的照片

网络诗人朱光兵今天照例在网上给湖北省的省委书记递了几张条子,向他反映了他的治下的一些事情。一位自称是广西一民女的人在网上向我申诉,她的父亲骑摩托车在与当地县公安局副局长驾驶无牌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地交警大队(属于该局长管理下)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判定她的父亲负全责。根椐她提供的现场图片等资料,我不是专家,无法认定,但我觉得公安局长出车祸,由他手下的交警大队来认定责任,这样的结果首先就让人怀疑,所以,有必要公布出来,让全国的网友们评评。

冤案申诉(钟山县交警大队处理重大交通事故不公)

您们好!

我们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民,没有什么人事靠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希望贵栏目予以公开调查此事真相与报道,还死者一个公正。

我们是广西贺州市昭平县走马乡东坪村村民黄虹、黄彪、黄兵。先向你们反映我对2010年9月7日下午约4时广西贺州市昭平县公安局黄成亮副局长驾驶无牌号警车从八步往昭平县城行驶,行驶至昭平县走马乡路段时,与黄锦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锦喜死亡。2010年12月6日我们收到钟山交警队的第452427201000017-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死者黄锦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对事实认定有错误,对责任划分不公正。我们万分悲痛,生不如死,现向你们提出处理不公的理由:

一、对黄成亮驾驶无牌警车致黄锦喜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成亮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该认定有错,与客观事实不符。

1、事故发生后,黄成亮一不保护现场,二不抢救伤者,三不报警,而是置伤者不顾,伪造现场,弃车逃逸,逃避及时酒精检测。事实上是吴忠平报警,是一车辆皮卡车的驾驶员送伤者到医院的。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在走马卫生院,昭平交警的现场勘查人员谭志兵亲自对死者家属说“我们交警到现场时,警车驾驶员黄成亮已离开现场”,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当时很多围观群众都能证明黄成亮弃车离开现场的事实。

黄成亮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警部门应当对车辆驾驶人及时抽血样送检进行酒精检测的规定及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2、警车位置被重新摆放过,现场被伪造。我们有证人证明警车停下的位置不是交警出示给我们看的现场照片中警车停放的情形,事实上是警车超速占道行驶,碰撞后警车向右打方向盘靠右停摆好车身才停下的。事故现场被破坏,被“人为”伪造。不是事故发生时第一现场,是为推卸责任而人为伪造的事故现场。

3、按相关强制性规定警车无牌不能上路,但黄成亮竟驾驶无牌警车上路行驶。并且黄成亮驾驶无牌警车搭载非警务人员肖某,违反相关规定。该事实有交警队拍的现场照片,及事发生时坐在副驾座位的肖某都证实了这些事实。

综上,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成亮驾驶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公正。

1、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是划分责任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事故现场是在弯道半径为R=110.08米路段,按规定行驶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但作出初次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警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在40公里以下。

(2)从现场照片中,无牌警车左前轮爆裂。从交警拍照照片看,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档位显示是3档,摩托车行驶路段是上坡且是左转弯,摩托车3档摩托车车速不可能快。那么何因造成警车左前轮爆裂呢?唯一就是两车相碰时冲击力非常大。既然摩托车车速不快,那就是警车车速相当快,才造成警车车胎被撞裂的情形,且警车行驶方向是下坡,并是右转弯,所以应当是警车超速且占线。

(3)目前警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不能作出鉴定,但不等同于警车没有超速即不超过40公里/小时。

综上,没有证据证实警车没有超速,却将责任全部推给受害人者,认定黄成亮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因而交警部门的这次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准,责任划分不正确,对死者不公平。

2、黄成亮有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但事故认定书却认定黄成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警车被重新摆放,黄成亮不及时接受抽血样进行酒精检验,警车轮胎被换好及制动修好后才送检,属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黄成亮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弃车逃逸行为,黄成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却避开黄成亮的上述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不予认定。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及对证据、事实的认定不合法,证据无法律效力。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民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但是这次事故发生后,却是警车所有人昭平公安局的下属昭平交警进行调查取证,并无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指挥交警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甚至市交警队无人参与该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昭平公安局是车主,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与本事故的处理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由昭平交警队调查取证,程序上违法。

2、郭超杰、胡毅峰无中级以上的事故处理资格,无权处理有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本事故却由郭超杰、胡毅峰制作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因而证据无效。根据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中的机油不是黄锦喜两轮摩托车的机油,可能是这次事故发生之前遗留下来的。

3、2010年9月7日下午约4时发生事故, 2010年9月9日书面申请要求昭平交警队回避,2010年9月10日,我们将要求回避申请书提交递交给贺州市交警队。2010年9月11日接到昭平交警队电话通知说驳回我们要求回避的申请。2010年9月14日,我们到贺州市纪委和贺州市公安局反映此情况。2010年9月14日下午,我们接到贺州市交警电话通知,说该事故由钟山交警处理(后收到书面答复)。事实证明,昭平交警队应当回避却故意不回避。

4、警车检验程序不合法,导致警车车辆检验报告结论不真实。

(1)在事故现场,警车左前轮爆裂。根据《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事故车辆警车的检验方法过程是“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但是发生事故时,警车的左前轮已爆裂,按常理车轮胎爆裂车辆不能行走,即使能行走时速也不可能达50公里/小时。如能行走,在时速达50公里/时的行车过程中,车身不可能不走偏,这是众所周知的必然规律。但该报告的检验结果却是车身无任何走偏的记录,相反竟然作出“路试时测出其行车制动距离为16.30米,车身任何部位不超出规定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的结论。何因会有上述结论,唯一就是警车修好(包括换好轮胎和修好制动)后才做的警车车辆检验。2010年11月30日下午我们到贺州市人民政府上访时,从市某交警陈述中印证了“警车检验时警车轮胎确是已换好了的”的事实。(2)事故现场勘验完毕后,我们都看见警车是换好轮胎后往昭平方向驾驶的,从而又印证了警车是在修好后才送给相关部门检验的事实。事实上警车的初次和第二次检验都是在肇事警车已修好情况下进行检测的,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警车检验报告,结论当然不真实、不客观。总之,因警车是修好才送检,程序不合法,结论不真实。但事故认定书却将无法律效力的警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作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程序违法。

5、事故原始证据的固定、提取及保全现场及黄成亮血样送检和警车提交送检等都是昭平县交警队完成的。因昭平公安局是车主,与这次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昭平交警队完成上述调查取证工作,程序违法,所调取的事故证据不真实、不客观。因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因此我认为由昭平交警队调取的事故证据材料无证明效力。

6、提取菜单笔录是伪造的、不真实的。经核实,在发生事故的第三天即2010年9月9日,就有三个公安人员将菜单拿走了,但我们在钟山交警队复印的提取菜单笔录是钟山交警队干警于2010年9月27日提取的,并且在我们复印时,钟山交警队的干警才在提取菜单笔录上补签名。

7、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的警车侧滑印到停车的距离约15米(10.6米+2.49米+1.95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43-2006中的“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公式换算出警车在碰撞前的速度约为51.64公里/小时。计算公式如下:

V1= ×3.6

= ×3.6

= ×3.6

=14.35×3.6

=51.64kg/h

注:V1表示警车撞前的瞬时速度(千米/小时)

G表示重力加速度:9.8m/s

表示摩擦系数(0.45-0.8)

S表示碰撞后的滑移距离(即停车距离)

3.6:换算系数(即米/秒换算成千米/小时的系数)

交通事故中事故现场是在弯道半径为R=110.08米路段,按规定行驶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小时。根据上述计算警车在碰撞前的速度约为51.64公里/小时。那么警车在事故发生时是超速行驶的。因黄成亮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造成黄锦喜死亡的严重后果。因而黄成亮应承担超速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故责任。所以这起事故处理根本就不公平。

综上所述全部是事实,如有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是一个农民无靠山、无人事,希望焦点访谈栏目组为我们主持正义,让我们死去的父亲得以安息,上访人将不胜感激。希望我们父亲的冤屈得以昭雪!

死者子女: 黄虹、黄彪、黄兵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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