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9月6日报道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
祥符派出所民警张倩昨天告诉早报记者,根据经验判断,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但“警方没有抓到(卖淫)现行,没有证据民警只能把人放了,最后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因此,民警决定给“发廊女”家属写信,告知其亲人的工作环境,既有助于扫黄,又能发动家属来挽救这些女子。两个月来,祥符派出所已发出60多封这样的信。
措辞婉转并附上照片
对于何为非正规美容、美发休闲店,张倩说,“一般只租一间店面,里面没有任何美容、美发工具,但却放着许多床,且里面有一些穿着暴露的女子。晚上店里开着粉红色的灯,你也知道就是那种‘红灯区’”。
民警巡查这些场所后,会将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人员都带回派出所调查。查实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未抓到现行,只是有卖淫嫌疑的,民警调查盘问并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出其家庭地址,然后给其家属写信。
祥符派出所所长王佩军表示,信是格式化的,措辞上不使用“小姐”这种称谓,信用“某某某家属”做抬头。正文则会提到: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
同时以提醒的方式指出,“从事这些边缘行业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一、容易染病……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二、容易被侵害。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一般都开设在相对隐蔽的地方,进出人员复杂,店内仅有几名女性,极易受到人身财产侵害。”
信的末尾呼吁,“请您……教育和提醒她们,让她们以法为警,马上远离美容休闲这个边缘行业,远离违法活动。如果您的亲人并非自愿从事该行业,可及时向110或相关部门求助解决。”
张倩说,信中的措辞很婉转,“不会挑得太明,以免让她父母觉得太没面子”,随信还会附上照片。
一般不征求当事人同意
对于发信前是否会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张倩称,“一般不会的,否则就没法发了”,从这些信的反馈情况看,这些人大部分已和家里失去联系, 有的干脆是自己从家里跑出来的。王佩军也表示,如果告诉当事人,“就麻烦了,她们会转移地方”。
为何只给这些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而不给有嫖娼嫌疑的“嫖客”家属写信?张倩说,民警会将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人都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嫖客都是消费者,其行为往往是偶然的、临时性的,而卖淫者则是长期存在的(色情服务)提供者。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就没有了消费者。”况且,写信还有个目的是为了挽救这些女子。
据悉,这60多封信发出后,80%有回音,有的希望能和女儿取得联系;有的则称家里穷,希望警方能把女儿送回来。“我们也只能起一个牵头的作用,告诉家属关于亲人的消息。如果家属来找人,我们也会协助。”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派出所方面称,打“亲情牌”有利于扫黄;也有评论表示,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据了解,祥符派出所目前已经暂停发信行动,拱墅区公安分局没有就此事作进一步的解释。
初衷是治理好辖区治安
祥符派出所的信开头是这样写的:“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除了格式化的正文,“家信”上还贴有当事人的照片。
据了解,祥符地区云集了拱墅区近半的外来农民工,大量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夹杂其间,成了滋生涉黄行业的温床。由于没有抓到涉黄现行,又惟恐陷入“抓放怪圈”,民警决定给“发廊女”家属写信,发动家属来挽救这些女子。因为怕“发廊女”转移,警方发信前没有通知当事人。据悉,两个月来,祥符派出所已发出60多封这样的信,其中80%有了回音。
有罪推定引来各方热议
祥符派出所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来各方质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为什么警方没有抓住现行还能将“发廊女”当成“卖淫女”而给其家人发信?
警方的解释是:对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很多群众都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但在信中没有明确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只是提醒家属,他们的亲人在这种场所易滋生犯罪、受到侵害。且警方在传唤涉嫌犯罪的人员时,有权通知家属。同时,对于流动人口,他们也有权向家属核实身份。另外,在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也有很多未成年人,警方有责任通知家属做好监护。
原本以为是扫黄“妙招”,要当作优秀经验进行推广,结果却招致非议,祥符派出所的做法大大损害了拱墅区乃至杭州警方的公信力。有群众认为,这是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便宜行事”的观念和对私权力的漠视导致的,只计结果,不重过程,进而忽略了至关重要的论证,使自己陷于左右为难的道德困境。可见好心并不一定能办成好事,特别是运用公权力时,如果行不得法,很容易办成坏事。(顾春 姜辛)
相关新闻:杭州警方强调有权致信“发廊女”家属 称家属很感激
杭州警方认为有权发信函
9月6日,杭州祥符派出所向非正规美容美发店工作人员的家属发信一事报道后,引起社会上的各种质疑。有评论称,警方这么做是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对此,王云雷说,祥符派出所做此事之前也经过仔细考虑。
王云雷说,对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很多群众都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但他们在信中没有明确她们就是“卖淫女”的身份,只是提醒家属,他们的亲人在这种场所易滋生犯罪、受到侵害。
王云雷说,警方在传唤涉嫌犯罪的人员时,有权通知家属。同时,对于流动人口,他们也有权向家属核实身份。另外,在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也有很多未成年人,警方有责任通知家属,做好监护。
“部分家属对发信表示感激”
“发信函的工作暂时告一段落,暂时停止”,王云雷说,做这件事之前没有先例,他们对于已经发出的信函正在收集反响,也在调查社会上的反应。
王云雷说,等到他们对这些反应作出评估后,成功的经验将继续坚持,如果发现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他们将作出变通。王云雷表示,他们收到的反馈信函中,部分家属对此举表示感激,因为他们的亲人是瞒着家里出来做这个的。
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挽救”女孩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尽管派出所打“亲情牌”动机良好,而且也暂停了发信行动,但舆论依旧是赞赏少质疑多。
人们的担忧在于,它并非孤立个案。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6000人旁观一场特别的活动——公捕公判大会,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7月5日,广东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去年10月底,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
就在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之后不久,依然发生了向“发廊女”家属发信这样的事件,它带给我们的,显然不只是对执法方式的反思。如果没有执法理念的深刻变革,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纠正,就会始终在“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怪圈中循环。
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错)推定”的思维,只是执法人员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嫌疑人的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不可以剥夺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为了推进工作,将“发廊女”或“小姐”乃至罪犯的形象公开化、半公开化,则涉嫌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隐私权,损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而在最终的司法或行政认定出台之前,给相关从业者贴上带有定性意味和歧视色彩的标签,必然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毫无疑问,这种贬损行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坚定的证据支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同时,公民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享有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权(这个概念首次写入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隐私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包括不得非法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之后的今天,保障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必须成为公权力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的尊严,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的尊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它应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熔铸于每一名社会成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坚定不可动摇,须臾不可淡忘。
相关评论:
尊敬的派出所领导:
你们好!
含泪读完来信,心绪难平。首先,要感谢领导们既没有公布不雅的照片,也没有用绳子牵着游街,更没有使用暴力。而之所以要回这封信,实在是因为想说的话太多太多。
是啊,“发廊女”不是什么好职业。从事这个边缘行业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一、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病等性病;二、容易被侵害。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一般都开设在相对隐蔽的地方,进出人员复杂,店内仅有几名女性,极易受到人身财产侵害(9月6日《东方早报》)。这些,我又何尝不知道呢?
我也想让女儿进最好的大学,做最好的工作……可理想虽丰满,但现实很骨感。女儿没有当局长的爸爸,一直都是依靠自己讨生活……(此处省略555字)说到底,如果能够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养家糊口,我想大多数的女儿是不愿意偷偷摸摸当发廊女的。领导要我劝说女儿不要误入歧途,其实,这碗饭也是青春饭,就算领导不劝,过两年老板也会劝,就算我把女儿劝回家,可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只要还存在,依然会有人端起这碗饭!
当然啦,我也有好消息要报告领导们知道。听村书记说,我们镇子最近不知道是要开发西门庆故里,还是潘金莲故里……反正是要搞开发了。不用你们来信,我也打算让女儿早点回家,在镇子里开个杂货店。不过听女儿说,便宜的列车已经停运了,高铁又坐不起。所以,最后恳请领导们能把我女儿送回来。如果领导们都很忙,给送一张车票也成。
祝领导们好!
一名“发廊女”的家属
主观臆测发廊女“误入歧途”是对发廊女的“有罪推定”。
用主观臆测代替证据和定罪程序“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这是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内容。情理上,怀疑从发廊和美容店从业者涉嫌卖淫这一推断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这仅仅是个人臆测,并且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根本站不住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发廊女“误入歧途”是对发廊女的“有罪推定”。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授权公权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惩罚:通知家属是侮辱性惩罚
在对发廊女进行有罪推定后,接下来杭州警方又实施了另外一种法外之刑:侮辱刑。
通知家属是侮辱刑,是摧毁人格的法外之刑在对发廊女进行有罪推定后,接下来杭州警方又实施了另外一种法外之刑:侮辱刑。侮辱刑无视嫌疑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用刑罚的方式破坏受罚者社会关系,让受罚者身败名裂来达到不敢再犯的目的。用发信的方式通知其家属,此举看似动员其家属对“发廊女”进行规劝,但是其做法与侮辱并不两样。这种行为是公权为治理社会方便,给违法或嫌疑人以法外威慑,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围观,来达到政府治理的目的。至于这是否违法,是否会给当事人额外惩罚,是否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伤害,都不在考虑之列。在家庭伦理层面惩罚,试图破坏受罚者社会关系告诉家属,是将个人的违法嫌疑,转化为家庭伦理的命题。这其中警方的苦衷从“告知信”措辞的委婉就可见一二。披露出来的告知信在内容上欲言又止,警方竭力展现出对于自己权力的克制,希望尽量能把对于当事人的影响降低,同时又能达到劝说的目的。但是这仍然不能掩盖公权力对家庭伦理的破坏。通知家属这种非人道的方式都是立足于人的羞耻心基础上。让人赤裸裸经受人性考验生不如死,此类的震慑办法古来不绝。由于道义传统深厚,“羞耻刑”历来受到治理者的青睐。
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恐怖主义”司法
杭州警方有罪推定+侮辱刑的做法是一种有着复仇心态的报复性处罚措施
写扫黄家书是想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
有罪推定+侮辱刑是对整个行业的报复性处罚即使非正规美容美发店里没有任何美容、美发工具,从业人员穿着暴露。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并不能代表从业者涉及卖淫。事实上,休闲店从业者肯定谈不上都涉及卖淫,如此一概而论进行“告知”,显然有“疑罪从有”扩大打击的嫌疑,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做法。由于自古以来的传统延续,再加上本身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卖淫行业消除的难度非常之大,相信这一“难题”也一直困扰着警方。而杭州当地警方因为“治理”无门,该行业又多次死而复生,不得以才想到了有罪推定+侮辱刑这样有着复仇心态的报复性处罚措施。对发廊女的人格尊严和其家庭伦理关系紧追不放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行为是对被处罚者的展示,面向其家庭伦理的展示。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涉嫌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但非法宣布你有罪,而且它需要你的身体来帮助它宣传,并且动用家庭关系来恐吓和惩戒嫌疑人。福柯说过,国家的司法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放。政府也一样,用商业社会的术语来说,政府舍不得放弃一种传统,就是对犯人进行一系列包装:国家将发廊女包装成卖淫女,并且向其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其包装得更像卖淫女,将整个行业包装得更像黄色行业。
在法外完成从定罪到惩罚的一整套程序杭州警方给发廊女家属写信主观上认定了其从业者卖淫的既成事实,绕过了正规定罪程序中的证据和相应程序,凭借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测认定发廊女卖淫违法。之后又在非法定罪的同时,实施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既通知家属。这实际上在在法外创造了一整套定罪惩罚程序,实属执法部门的一大“创举”。实质是诛心式的“恐怖主义”司法世界各国古代刑法和中国目前实施的某些刑罚的共同特点是以报复主义(如同态复仇)、恐吓主义(如重刑轻罪)、惩罚主义(如片面强调违法必究等)为宗旨,故其突出表现是以重刑(定罪易、量刑重)、酷刑(刑罚方式、手段残酷,包括广泛使用肉刑,耻辱刑,以及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的残酷和法外用刑普遍等),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重打击,轻保护,因而不重视审判程序;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主观臆断,刑讯逼供,侮辱恐吓的方式论心定罪。并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据新华网、新京报、新文化报、中国青年报)
后记:
权力对于有罪推定和羞耻刑迷恋是权力不自信的表现,需要以此来强化执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杭州警方的行为不仅是反程序并且反人权的,并且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
祥符派出所民警张倩昨天告诉早报记者,根据经验判断,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但“警方没有抓到(卖淫)现行,没有证据民警只能把人放了,最后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因此,民警决定给“发廊女”家属写信,告知其亲人的工作环境,既有助于扫黄,又能发动家属来挽救这些女子。两个月来,祥符派出所已发出60多封这样的信。
措辞婉转并附上照片
对于何为非正规美容、美发休闲店,张倩说,“一般只租一间店面,里面没有任何美容、美发工具,但却放着许多床,且里面有一些穿着暴露的女子。晚上店里开着粉红色的灯,你也知道就是那种‘红灯区’”。
民警巡查这些场所后,会将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人员都带回派出所调查。查实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未抓到现行,只是有卖淫嫌疑的,民警调查盘问并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出其家庭地址,然后给其家属写信。
祥符派出所所长王佩军表示,信是格式化的,措辞上不使用“小姐”这种称谓,信用“某某某家属”做抬头。正文则会提到: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
同时以提醒的方式指出,“从事这些边缘行业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一、容易染病……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二、容易被侵害。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一般都开设在相对隐蔽的地方,进出人员复杂,店内仅有几名女性,极易受到人身财产侵害。”
信的末尾呼吁,“请您……教育和提醒她们,让她们以法为警,马上远离美容休闲这个边缘行业,远离违法活动。如果您的亲人并非自愿从事该行业,可及时向110或相关部门求助解决。”
张倩说,信中的措辞很婉转,“不会挑得太明,以免让她父母觉得太没面子”,随信还会附上照片。
一般不征求当事人同意
对于发信前是否会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张倩称,“一般不会的,否则就没法发了”,从这些信的反馈情况看,这些人大部分已和家里失去联系, 有的干脆是自己从家里跑出来的。王佩军也表示,如果告诉当事人,“就麻烦了,她们会转移地方”。
为何只给这些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而不给有嫖娼嫌疑的“嫖客”家属写信?张倩说,民警会将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人都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嫖客都是消费者,其行为往往是偶然的、临时性的,而卖淫者则是长期存在的(色情服务)提供者。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就没有了消费者。”况且,写信还有个目的是为了挽救这些女子。
据悉,这60多封信发出后,80%有回音,有的希望能和女儿取得联系;有的则称家里穷,希望警方能把女儿送回来。“我们也只能起一个牵头的作用,告诉家属关于亲人的消息。如果家属来找人,我们也会协助。”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派出所方面称,打“亲情牌”有利于扫黄;也有评论表示,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据了解,祥符派出所目前已经暂停发信行动,拱墅区公安分局没有就此事作进一步的解释。
初衷是治理好辖区治安
祥符派出所的信开头是这样写的:“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除了格式化的正文,“家信”上还贴有当事人的照片。
据了解,祥符地区云集了拱墅区近半的外来农民工,大量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夹杂其间,成了滋生涉黄行业的温床。由于没有抓到涉黄现行,又惟恐陷入“抓放怪圈”,民警决定给“发廊女”家属写信,发动家属来挽救这些女子。因为怕“发廊女”转移,警方发信前没有通知当事人。据悉,两个月来,祥符派出所已发出60多封这样的信,其中80%有了回音。
有罪推定引来各方热议
祥符派出所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来各方质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为什么警方没有抓住现行还能将“发廊女”当成“卖淫女”而给其家人发信?
警方的解释是:对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很多群众都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但在信中没有明确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只是提醒家属,他们的亲人在这种场所易滋生犯罪、受到侵害。且警方在传唤涉嫌犯罪的人员时,有权通知家属。同时,对于流动人口,他们也有权向家属核实身份。另外,在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也有很多未成年人,警方有责任通知家属做好监护。
原本以为是扫黄“妙招”,要当作优秀经验进行推广,结果却招致非议,祥符派出所的做法大大损害了拱墅区乃至杭州警方的公信力。有群众认为,这是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便宜行事”的观念和对私权力的漠视导致的,只计结果,不重过程,进而忽略了至关重要的论证,使自己陷于左右为难的道德困境。可见好心并不一定能办成好事,特别是运用公权力时,如果行不得法,很容易办成坏事。(顾春 姜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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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警方认为有权发信函
9月6日,杭州祥符派出所向非正规美容美发店工作人员的家属发信一事报道后,引起社会上的各种质疑。有评论称,警方这么做是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对此,王云雷说,祥符派出所做此事之前也经过仔细考虑。
王云雷说,对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很多群众都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但他们在信中没有明确她们就是“卖淫女”的身份,只是提醒家属,他们的亲人在这种场所易滋生犯罪、受到侵害。
王云雷说,警方在传唤涉嫌犯罪的人员时,有权通知家属。同时,对于流动人口,他们也有权向家属核实身份。另外,在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也有很多未成年人,警方有责任通知家属,做好监护。
“部分家属对发信表示感激”
“发信函的工作暂时告一段落,暂时停止”,王云雷说,做这件事之前没有先例,他们对于已经发出的信函正在收集反响,也在调查社会上的反应。
王云雷说,等到他们对这些反应作出评估后,成功的经验将继续坚持,如果发现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他们将作出变通。王云雷表示,他们收到的反馈信函中,部分家属对此举表示感激,因为他们的亲人是瞒着家里出来做这个的。
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信“挽救”女孩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尽管派出所打“亲情牌”动机良好,而且也暂停了发信行动,但舆论依旧是赞赏少质疑多。
人们的担忧在于,它并非孤立个案。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6000人旁观一场特别的活动——公捕公判大会,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7月5日,广东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去年10月底,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
就在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之后不久,依然发生了向“发廊女”家属发信这样的事件,它带给我们的,显然不只是对执法方式的反思。如果没有执法理念的深刻变革,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纠正,就会始终在“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怪圈中循环。
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错)推定”的思维,只是执法人员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嫌疑人的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不可以剥夺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为了推进工作,将“发廊女”或“小姐”乃至罪犯的形象公开化、半公开化,则涉嫌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隐私权,损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而在最终的司法或行政认定出台之前,给相关从业者贴上带有定性意味和歧视色彩的标签,必然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毫无疑问,这种贬损行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坚定的证据支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同时,公民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享有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权(这个概念首次写入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隐私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包括不得非法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之后的今天,保障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必须成为公权力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的尊严,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的尊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它应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熔铸于每一名社会成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坚定不可动摇,须臾不可淡忘。
相关评论:
尊敬的派出所领导:
你们好!
含泪读完来信,心绪难平。首先,要感谢领导们既没有公布不雅的照片,也没有用绳子牵着游街,更没有使用暴力。而之所以要回这封信,实在是因为想说的话太多太多。
是啊,“发廊女”不是什么好职业。从事这个边缘行业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一、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病等性病;二、容易被侵害。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一般都开设在相对隐蔽的地方,进出人员复杂,店内仅有几名女性,极易受到人身财产侵害(9月6日《东方早报》)。这些,我又何尝不知道呢?
我也想让女儿进最好的大学,做最好的工作……可理想虽丰满,但现实很骨感。女儿没有当局长的爸爸,一直都是依靠自己讨生活……(此处省略555字)说到底,如果能够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养家糊口,我想大多数的女儿是不愿意偷偷摸摸当发廊女的。领导要我劝说女儿不要误入歧途,其实,这碗饭也是青春饭,就算领导不劝,过两年老板也会劝,就算我把女儿劝回家,可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只要还存在,依然会有人端起这碗饭!
当然啦,我也有好消息要报告领导们知道。听村书记说,我们镇子最近不知道是要开发西门庆故里,还是潘金莲故里……反正是要搞开发了。不用你们来信,我也打算让女儿早点回家,在镇子里开个杂货店。不过听女儿说,便宜的列车已经停运了,高铁又坐不起。所以,最后恳请领导们能把我女儿送回来。如果领导们都很忙,给送一张车票也成。
祝领导们好!
一名“发廊女”的家属
主观臆测发廊女“误入歧途”是对发廊女的“有罪推定”。
用主观臆测代替证据和定罪程序“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这是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内容。情理上,怀疑从发廊和美容店从业者涉嫌卖淫这一推断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这仅仅是个人臆测,并且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根本站不住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发廊女“误入歧途”是对发廊女的“有罪推定”。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授权公权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惩罚:通知家属是侮辱性惩罚
在对发廊女进行有罪推定后,接下来杭州警方又实施了另外一种法外之刑:侮辱刑。
通知家属是侮辱刑,是摧毁人格的法外之刑在对发廊女进行有罪推定后,接下来杭州警方又实施了另外一种法外之刑:侮辱刑。侮辱刑无视嫌疑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用刑罚的方式破坏受罚者社会关系,让受罚者身败名裂来达到不敢再犯的目的。用发信的方式通知其家属,此举看似动员其家属对“发廊女”进行规劝,但是其做法与侮辱并不两样。这种行为是公权为治理社会方便,给违法或嫌疑人以法外威慑,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围观,来达到政府治理的目的。至于这是否违法,是否会给当事人额外惩罚,是否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伤害,都不在考虑之列。在家庭伦理层面惩罚,试图破坏受罚者社会关系告诉家属,是将个人的违法嫌疑,转化为家庭伦理的命题。这其中警方的苦衷从“告知信”措辞的委婉就可见一二。披露出来的告知信在内容上欲言又止,警方竭力展现出对于自己权力的克制,希望尽量能把对于当事人的影响降低,同时又能达到劝说的目的。但是这仍然不能掩盖公权力对家庭伦理的破坏。通知家属这种非人道的方式都是立足于人的羞耻心基础上。让人赤裸裸经受人性考验生不如死,此类的震慑办法古来不绝。由于道义传统深厚,“羞耻刑”历来受到治理者的青睐。
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恐怖主义”司法
杭州警方有罪推定+侮辱刑的做法是一种有着复仇心态的报复性处罚措施
写扫黄家书是想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
有罪推定+侮辱刑是对整个行业的报复性处罚即使非正规美容美发店里没有任何美容、美发工具,从业人员穿着暴露。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并不能代表从业者涉及卖淫。事实上,休闲店从业者肯定谈不上都涉及卖淫,如此一概而论进行“告知”,显然有“疑罪从有”扩大打击的嫌疑,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做法。由于自古以来的传统延续,再加上本身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卖淫行业消除的难度非常之大,相信这一“难题”也一直困扰着警方。而杭州当地警方因为“治理”无门,该行业又多次死而复生,不得以才想到了有罪推定+侮辱刑这样有着复仇心态的报复性处罚措施。对发廊女的人格尊严和其家庭伦理关系紧追不放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行为是对被处罚者的展示,面向其家庭伦理的展示。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涉嫌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但非法宣布你有罪,而且它需要你的身体来帮助它宣传,并且动用家庭关系来恐吓和惩戒嫌疑人。福柯说过,国家的司法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放。政府也一样,用商业社会的术语来说,政府舍不得放弃一种传统,就是对犯人进行一系列包装:国家将发廊女包装成卖淫女,并且向其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其包装得更像卖淫女,将整个行业包装得更像黄色行业。
在法外完成从定罪到惩罚的一整套程序杭州警方给发廊女家属写信主观上认定了其从业者卖淫的既成事实,绕过了正规定罪程序中的证据和相应程序,凭借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测认定发廊女卖淫违法。之后又在非法定罪的同时,实施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既通知家属。这实际上在在法外创造了一整套定罪惩罚程序,实属执法部门的一大“创举”。实质是诛心式的“恐怖主义”司法世界各国古代刑法和中国目前实施的某些刑罚的共同特点是以报复主义(如同态复仇)、恐吓主义(如重刑轻罪)、惩罚主义(如片面强调违法必究等)为宗旨,故其突出表现是以重刑(定罪易、量刑重)、酷刑(刑罚方式、手段残酷,包括广泛使用肉刑,耻辱刑,以及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的残酷和法外用刑普遍等),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重打击,轻保护,因而不重视审判程序;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主观臆断,刑讯逼供,侮辱恐吓的方式论心定罪。并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据新华网、新京报、新文化报、中国青年报)
后记:
权力对于有罪推定和羞耻刑迷恋是权力不自信的表现,需要以此来强化执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杭州警方的行为不仅是反程序并且反人权的,并且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