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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九旬翁去世女儿遇继承难题 须出示爷爷死亡证明(图)

九旬翁去世女儿遇继承难题 须出示爷爷死亡证明

文章来源: 燕赤霞 于 2010-01-06 00:36:3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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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008年底,南京90岁高龄的贾老先生去世,贾老80多岁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经过商议,决定将房产继承给贾老的外孙女。外孙女小李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遇到了困难,公证处要求贾老的亲属必须要提供贾老父母的死亡证明。贾老是1918年出生,而他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已经去世,无档无据可查,派出所和社区均开不出这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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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哪开九旬翁爹妈的死亡证明?

  老翁去世留下一套房由女儿继承,可江宁区公证处的要求让继承人犯了难

  2008年底,家住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的贾老先生在90岁高龄仙逝。一年多来,贾老的亲属一直在为贾老唯一的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而烦恼。贾老 80多岁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经过商议,决定将房产继承给小女儿。继承房产需要去辖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要求贾老的亲属必须要提供贾老父母的死亡证明。贾老是1918年出生,而他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已经去世,无档无据可查,这样的证明派出所和社区无论如何也开不出来,这可该怎么办呢?



  事件经过


  九旬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子

  家住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的贾老先生是1918年出生的,祖籍在山东,小的时候因为家里穷,被父母送给了旁人抚养。长大后参加了革命,在1946年的时候,贾老先生受上级指派,来到了当时的南京市江宁县工作,贾老先生在江宁先后换过两次工作,后来在工商局工作直到离休。

  贾老离休后,江宁区工商局给他分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居住,房产证上是贾老的名字。2008年底,90岁高龄的贾老仙去,离开了人世。老人走了,家属的心中自然是无限的悲哀,但在伤痛之后,更现实的问题摆在了家属的面前,老人的遗产是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房产该如何继承呢?

  小女儿办理房产继承遇难题

  贾老去世之后,他的这套房子理所当然地由老伴和两个女儿来继承。为了避免今后因为这套房子产生的纠纷,贾老80多岁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经过商议决定将房产继承权给小女儿。

  从2009年11月底开始,贾老的外孙小李便受母亲的委托开始为房子的继承手续忙活起来,当遗产如何分配这样的大问题都已经解决之后,却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遇到了困难。“我先到江宁区房产局去咨询过户的事宜,他们的回答很简单,只要带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处关于继承权公证的公证书就可以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小李表示,当他带着各种证明来到江宁区公证处时,却遇到了一个始料未及的尴尬问题:由于姥爷生前未立下遗嘱,要想取得继承房产的相关公证,不但需要出示姥爷的死亡证明,还要出示姥爷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不能证明姥爷的父母已经死亡,就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房产继承权。

  家人拿不出太姥爷的死亡证明

  昨天上午,小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宁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要他们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这么一条:“提供由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写清楚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亲属中如有死亡,提供由派出所出具死者死亡证明。”也就是说,继承分三块,如果给子女,则父母、配偶必须要相应的证明,所以现在他必须要提供出他姥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可是不光他没有见过姥爷的父母,就连姥姥都没见过。“听姥爷说,他父亲是在闯关东的时候在东北去世的,而母亲则可能是在街头乞讨时冻死的,当时根本没有什么部门给他们开死亡证明。”贾老外孙小李还告诉记者,姥爷调到江宁工作后,便在江宁落了户,由于父母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去世,因此当时户口本上只有姥爷一个人。“这样的情况,还怎么开证明?”贾老一家也都觉得事情比较为难。“太姥爷如果活着估计都成仙了!”

  各方说法

  公证处:

  已经变通处理

  记者也来到了江宁区公证处采访,从公证处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提供有关材料”上,记者也看到了“提供由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写清楚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亲属中如有死亡,提供由派出所出具死者死亡证明”这样的要求。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对贾老的小女儿来说,只有她的姐姐、母亲以及爷爷奶奶都签字同意放弃继承其父亲留下的房子,她才能一人继承。但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去世了,就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处要求对方提供这样的材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江宁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已经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式处理。工作人员表示,贾老的情况特殊,可以到生前所在的单位去,查找档案记录,或是到街道去开具一个证明,证实其父母早已去世。这样就可以变通办理公证,也不需要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了。

  不过,当贾老家属满怀希望地找到这两个单位时,对方均表示没有办法开出证明,“他们都说只见过姥爷,姥爷的父母根本就没见过,也不了解什么情况,这样的证明根本就没法开!”小李说到这里时,一脸的无奈表情。

  记者还了解到,小李当初想换一家公证处公证,但是根据公证程序的规则,在管辖一章中有一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因此,姥爷的房产在江宁区,只能在江宁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而小李也咨询过其他公证处办理此事的态度,有的也是坚持要开证明,而有的则说可以变通,公证人员可以和小李一起去调查核实。但碍于属地管辖,小李只能在江宁区公证处办理此事。

  贾老生前所在的社区是东山街道骆村社区,记者昨天与社区居委会一位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得到的答复和小李得到的答复一样的:社区无法开具贾老父母的死亡证明。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贾老的父母不是社区的居民,这样的证明叫社区工作人员如何开?工作人员还表示骆村社区是2000年才成立的,贾老90 岁高龄去世,如果活着,那么他的父母也早就超过一百岁了,不要说档案了,就是连记录也没有。

  社区居委会:不是社区的人没法开证明

  记者又向贾老户籍所在的辖区警方进行了咨询,户籍民警表示,有权依法出具居民死亡证明的部门有医院、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医院是负责出具因病、事故死亡或医疗事故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负责出具因他杀、事故或其他意外死亡及自杀死亡的证明;而法院则可以出具依法确认下落不明、失踪者的死亡证明。按照贾老亲属的说法,贾老的父母在解放前旧社会就已经不在人世了,和社区的说法一样,户籍档案都没有,这叫公安机关如何开证明呢?



  辖区派出所:户籍不在也无法开证明


  对于贾老遗产继承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唐律师认为,江宁公证处这样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对的,因为按照《公证法》以及《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公证处要求贾老亲属出具贾老父母是否健在的证明,也是符合程序规定的。按照常理来说,贾老在90岁高龄去世,虽然从主观上大家都认为贾老的父母早已过世,但公证处在形成公证书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材料作为证据来支持公证。

  但唐律师还表示,江宁公证处之所以要求贾老亲属出具这样证明材料,无非是为了防止发生继承权纠纷。打个比方说,如果贾老父母没有去世,那么完全有权继承贾老的一部分遗产。现在没有这样的证明,公证处就无法把遗产继承公证给贾老小女儿一人。但实际情况是,贾老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去世,那么像这样的一个特殊个例,还需要证明90岁老人的父母是否死亡,显然是比较荒谬的,因此这个证明是根本不需要开具的。

  唐律师还建议公证处在进行此类遗产公证的具体操作中,应当和当事人一起到社区、派出所以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实地走访一下。“其实这个事情还是很好商量的,据我所知,南京之前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一开始也是不出证明不给公证,后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社区一了解,的确是这么一个情况,也就变通了。”截至记者发稿前,小李表示,江宁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只要求他们提供材料,没有提出和他们一起到社区或者街道实地了解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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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翁去世女儿遇继承难题 须出示爷爷死亡证明

燕赤霞 2010-01-06 00:36:35
[提要] 2008年底,南京90岁高龄的贾老先生去世,贾老80多岁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经过商议,决定将房产继承给贾老的外孙女。外孙女小李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遇到了困难,公证处要求贾老的亲属必须要提供贾老父母的死亡证明。贾老是1918年出生,而他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已经去世,无档无据可查,派出所和社区均开不出这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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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翁去世留下一套房由女儿继承,可江宁区公证处的要求让继承人犯了难

  2008年底,家住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的贾老先生在90岁高龄仙逝。一年多来,贾老的亲属一直在为贾老唯一的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而烦恼。贾老 80多岁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经过商议,决定将房产继承给小女儿。继承房产需要去辖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要求贾老的亲属必须要提供贾老父母的死亡证明。贾老是1918年出生,而他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已经去世,无档无据可查,这样的证明派出所和社区无论如何也开不出来,这可该怎么办呢?



  事件经过


  九旬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子

  家住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的贾老先生是1918年出生的,祖籍在山东,小的时候因为家里穷,被父母送给了旁人抚养。长大后参加了革命,在1946年的时候,贾老先生受上级指派,来到了当时的南京市江宁县工作,贾老先生在江宁先后换过两次工作,后来在工商局工作直到离休。

  贾老离休后,江宁区工商局给他分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居住,房产证上是贾老的名字。2008年底,90岁高龄的贾老仙去,离开了人世。老人走了,家属的心中自然是无限的悲哀,但在伤痛之后,更现实的问题摆在了家属的面前,老人的遗产是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房产该如何继承呢?

  小女儿办理房产继承遇难题

  贾老去世之后,他的这套房子理所当然地由老伴和两个女儿来继承。为了避免今后因为这套房子产生的纠纷,贾老80多岁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经过商议决定将房产继承权给小女儿。

  从2009年11月底开始,贾老的外孙小李便受母亲的委托开始为房子的继承手续忙活起来,当遗产如何分配这样的大问题都已经解决之后,却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遇到了困难。“我先到江宁区房产局去咨询过户的事宜,他们的回答很简单,只要带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处关于继承权公证的公证书就可以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小李表示,当他带着各种证明来到江宁区公证处时,却遇到了一个始料未及的尴尬问题:由于姥爷生前未立下遗嘱,要想取得继承房产的相关公证,不但需要出示姥爷的死亡证明,还要出示姥爷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不能证明姥爷的父母已经死亡,就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房产继承权。

  家人拿不出太姥爷的死亡证明

  昨天上午,小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宁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要他们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有这么一条:“提供由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写清楚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亲属中如有死亡,提供由派出所出具死者死亡证明。”也就是说,继承分三块,如果给子女,则父母、配偶必须要相应的证明,所以现在他必须要提供出他姥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可是不光他没有见过姥爷的父母,就连姥姥都没见过。“听姥爷说,他父亲是在闯关东的时候在东北去世的,而母亲则可能是在街头乞讨时冻死的,当时根本没有什么部门给他们开死亡证明。”贾老外孙小李还告诉记者,姥爷调到江宁工作后,便在江宁落了户,由于父母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去世,因此当时户口本上只有姥爷一个人。“这样的情况,还怎么开证明?”贾老一家也都觉得事情比较为难。“太姥爷如果活着估计都成仙了!”

  各方说法

  公证处:

  已经变通处理

  记者也来到了江宁区公证处采访,从公证处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提供有关材料”上,记者也看到了“提供由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写清楚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亲属中如有死亡,提供由派出所出具死者死亡证明”这样的要求。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对贾老的小女儿来说,只有她的姐姐、母亲以及爷爷奶奶都签字同意放弃继承其父亲留下的房子,她才能一人继承。但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去世了,就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处要求对方提供这样的材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江宁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已经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式处理。工作人员表示,贾老的情况特殊,可以到生前所在的单位去,查找档案记录,或是到街道去开具一个证明,证实其父母早已去世。这样就可以变通办理公证,也不需要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了。

  不过,当贾老家属满怀希望地找到这两个单位时,对方均表示没有办法开出证明,“他们都说只见过姥爷,姥爷的父母根本就没见过,也不了解什么情况,这样的证明根本就没法开!”小李说到这里时,一脸的无奈表情。

  记者还了解到,小李当初想换一家公证处公证,但是根据公证程序的规则,在管辖一章中有一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因此,姥爷的房产在江宁区,只能在江宁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而小李也咨询过其他公证处办理此事的态度,有的也是坚持要开证明,而有的则说可以变通,公证人员可以和小李一起去调查核实。但碍于属地管辖,小李只能在江宁区公证处办理此事。

  贾老生前所在的社区是东山街道骆村社区,记者昨天与社区居委会一位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得到的答复和小李得到的答复一样的:社区无法开具贾老父母的死亡证明。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贾老的父母不是社区的居民,这样的证明叫社区工作人员如何开?工作人员还表示骆村社区是2000年才成立的,贾老90 岁高龄去世,如果活着,那么他的父母也早就超过一百岁了,不要说档案了,就是连记录也没有。

  社区居委会:不是社区的人没法开证明

  记者又向贾老户籍所在的辖区警方进行了咨询,户籍民警表示,有权依法出具居民死亡证明的部门有医院、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医院是负责出具因病、事故死亡或医疗事故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负责出具因他杀、事故或其他意外死亡及自杀死亡的证明;而法院则可以出具依法确认下落不明、失踪者的死亡证明。按照贾老亲属的说法,贾老的父母在解放前旧社会就已经不在人世了,和社区的说法一样,户籍档案都没有,这叫公安机关如何开证明呢?



  辖区派出所:户籍不在也无法开证明


  对于贾老遗产继承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唐律师认为,江宁公证处这样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对的,因为按照《公证法》以及《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公证处要求贾老亲属出具贾老父母是否健在的证明,也是符合程序规定的。按照常理来说,贾老在90岁高龄去世,虽然从主观上大家都认为贾老的父母早已过世,但公证处在形成公证书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材料作为证据来支持公证。

  但唐律师还表示,江宁公证处之所以要求贾老亲属出具这样证明材料,无非是为了防止发生继承权纠纷。打个比方说,如果贾老父母没有去世,那么完全有权继承贾老的一部分遗产。现在没有这样的证明,公证处就无法把遗产继承公证给贾老小女儿一人。但实际情况是,贾老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去世,那么像这样的一个特殊个例,还需要证明90岁老人的父母是否死亡,显然是比较荒谬的,因此这个证明是根本不需要开具的。

  唐律师还建议公证处在进行此类遗产公证的具体操作中,应当和当事人一起到社区、派出所以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实地走访一下。“其实这个事情还是很好商量的,据我所知,南京之前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一开始也是不出证明不给公证,后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社区一了解,的确是这么一个情况,也就变通了。”截至记者发稿前,小李表示,江宁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只要求他们提供材料,没有提出和他们一起到社区或者街道实地了解一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