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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抵沪向陈逸飞家人讨债:不还钱,拿画抵!

文章来源: 今日时事 于 2007-08-02 10:09:2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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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专程来沪向陈逸飞家人索画抵债。已故著名画家陈逸飞的遗孀和长子之间那场遗产纠纷的官司才结束半年,宋美英、陈凛、陈天——在遗产官司中相互对立的三人,昨天上午却一起成为了被告。“不还钱,拿画抵!”自称陈逸飞生前欠钱未还的张五常,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沪向陈逸飞的家人们讨画。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张五常:

  陈逸飞两番借钱共欠十幅画

  昨天,满头白发、现年72岁的张五常亲自前往法院,和其代理人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而在被告席上,宋美英、陈凛、陈天的位置分别由三个律师代替,陈家无一人到庭。

  张五常在诉状中称,自己是经一个叫盛姗姗的人介绍认识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他将150万港币借给了陈逸飞。

  1995年1月8日,张五常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协议。据张五常称,之后,因陈逸飞又向其借钱,于是自己又和陈逸飞签订一份协议。作为上述协议的补充,陈逸飞在此协议的基础上,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三幅(与此前所欠合共十幅),并约定,“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的协议相同,唯增欠的三幅可于1996年 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然而,张五常说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但协商后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在1998年张五常曾和妻子来到陈逸飞的画室。在画室里,陈逸飞当面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其挑选。

  张五常说:“我从中选取了六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我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2001年陈逸飞通知我,其选出的六幅油画基本完成,请张五常准备取画,但一直未说明取画的具体时间。”

  在法庭上,张五常的代理人称,在2000年,张五常在背面签字后将这六幅油画再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六幅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张五常是这六幅画的订做人,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张五常。但陈逸飞已经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负有返还原告六幅油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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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称与陈逸飞签订过如下协议:
  (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六幅(加上以前所欠一幅,陈共欠七幅);

  (二)以上七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八点五英方尺;

  (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

  (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

  (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提供给其他作品作选择;

  (六)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币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

  (七)全部七张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一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没收据不算。

  陈逸飞家人:

  “欠钱”不能等同于“欠画”

  但在法庭上,宋美英、陈凛、陈天的代理律师均不同意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是“订做”画的关系。

  “从协议看,他们之间只是个债务关系,这些画是陈逸飞抵债的,而不是张五常订做的。”但因为张五常所说的债务关系,目前没有相关证据,因此在债务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后面张五常订画的事件也不能明确。此外,如果是债务关系,那首先还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能等同于“欠画”。

  ●庭审焦点

  张五常是否享有六幅画的所有权?

  审理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张五常拥有这六幅画的所有权。张五常与陈逸飞是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互相很信任。这些画由张五常签字,就确认了张五常对这六幅画的所有权,从法律来讲毫无瑕疵。

  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从原告诉状提供的时间来看,争议时间是1995年到1996年之间,这么多年过去了,陈逸飞与原告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关系都很难考证。此外,仅凭张五常在画背后的“签字”不证明所有权的转移,目前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这六幅画是特定为他画的。

  逸飞家人是否有义务返还六幅画?

  张五常认为,因为陈逸飞的突然去世,原告无法取回这六幅画,三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向原告返还这六幅画。

  被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称,作为陈逸飞的继承人的代理律师,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遇到张五常所说的债务。被告陈凛的代理人认为,陈逸飞与张五常之间的协议上对债务的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协议是,陈逸飞应该是在1996年3月30日之前把画交给张五常。现在过去近10年了,期间不知道双方还发生了什么情况。

  对此,原告张五常表示:“1995年和陈逸飞签协议后,1997年和1998年期间,曾经去他画室看过这六幅画,后来过了两年,他说画得差不多了叫我去取,但我没去,所以画就一直放在他那里。陈逸飞去世后,我本不想采取法律手段的,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但看到有那么多的遗产纠纷,才想发起起诉。”

  欠画不知去向 双方拒绝采访

  双方的这场官司因六幅画而起,但目前这六幅画究竟身在何处?据张五常的代理人称,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都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昨天,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也表示,目前不知道这些画在哪里。六幅画的行踪已成为一个难解的谜团。

  在庭审结束前,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虽然张五常表达了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之意,但因宋美英、陈凛、陈天三人的拒绝,调解失败。合议庭在审理后将做判决。

  庭审结束后,记者试图采访双方,针对此案做更为深入的了解,但张五常和陈逸飞家人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张五常个人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现任中国香港大学教授。曾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这是第一位获此职位的美国本土之外的学者。1991年作为唯一一位未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者而被邀请参加了当年的诺贝尔颁奖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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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抵沪向陈逸飞家人讨债:不还钱,拿画抵!

今日时事 2007-08-02 10:09:20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专程来沪向陈逸飞家人索画抵债。已故著名画家陈逸飞的遗孀和长子之间那场遗产纠纷的官司才结束半年,宋美英、陈凛、陈天——在遗产官司中相互对立的三人,昨天上午却一起成为了被告。“不还钱,拿画抵!”自称陈逸飞生前欠钱未还的张五常,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沪向陈逸飞的家人们讨画。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张五常:

  陈逸飞两番借钱共欠十幅画

  昨天,满头白发、现年72岁的张五常亲自前往法院,和其代理人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而在被告席上,宋美英、陈凛、陈天的位置分别由三个律师代替,陈家无一人到庭。

  张五常在诉状中称,自己是经一个叫盛姗姗的人介绍认识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他将150万港币借给了陈逸飞。

  1995年1月8日,张五常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协议。据张五常称,之后,因陈逸飞又向其借钱,于是自己又和陈逸飞签订一份协议。作为上述协议的补充,陈逸飞在此协议的基础上,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三幅(与此前所欠合共十幅),并约定,“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的协议相同,唯增欠的三幅可于1996年 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然而,张五常说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但协商后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在1998年张五常曾和妻子来到陈逸飞的画室。在画室里,陈逸飞当面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其挑选。

  张五常说:“我从中选取了六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我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2001年陈逸飞通知我,其选出的六幅油画基本完成,请张五常准备取画,但一直未说明取画的具体时间。”

  在法庭上,张五常的代理人称,在2000年,张五常在背面签字后将这六幅油画再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六幅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张五常是这六幅画的订做人,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张五常。但陈逸飞已经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负有返还原告六幅油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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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称与陈逸飞签订过如下协议:
  (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六幅(加上以前所欠一幅,陈共欠七幅);

  (二)以上七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八点五英方尺;

  (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

  (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

  (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提供给其他作品作选择;

  (六)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币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

  (七)全部七张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一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没收据不算。

  陈逸飞家人:

  “欠钱”不能等同于“欠画”

  但在法庭上,宋美英、陈凛、陈天的代理律师均不同意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是“订做”画的关系。

  “从协议看,他们之间只是个债务关系,这些画是陈逸飞抵债的,而不是张五常订做的。”但因为张五常所说的债务关系,目前没有相关证据,因此在债务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后面张五常订画的事件也不能明确。此外,如果是债务关系,那首先还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能等同于“欠画”。

  ●庭审焦点

  张五常是否享有六幅画的所有权?

  审理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张五常拥有这六幅画的所有权。张五常与陈逸飞是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互相很信任。这些画由张五常签字,就确认了张五常对这六幅画的所有权,从法律来讲毫无瑕疵。

  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从原告诉状提供的时间来看,争议时间是1995年到1996年之间,这么多年过去了,陈逸飞与原告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关系都很难考证。此外,仅凭张五常在画背后的“签字”不证明所有权的转移,目前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这六幅画是特定为他画的。

  逸飞家人是否有义务返还六幅画?

  张五常认为,因为陈逸飞的突然去世,原告无法取回这六幅画,三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向原告返还这六幅画。

  被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称,作为陈逸飞的继承人的代理律师,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遇到张五常所说的债务。被告陈凛的代理人认为,陈逸飞与张五常之间的协议上对债务的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协议是,陈逸飞应该是在1996年3月30日之前把画交给张五常。现在过去近10年了,期间不知道双方还发生了什么情况。

  对此,原告张五常表示:“1995年和陈逸飞签协议后,1997年和1998年期间,曾经去他画室看过这六幅画,后来过了两年,他说画得差不多了叫我去取,但我没去,所以画就一直放在他那里。陈逸飞去世后,我本不想采取法律手段的,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但看到有那么多的遗产纠纷,才想发起起诉。”

  欠画不知去向 双方拒绝采访

  双方的这场官司因六幅画而起,但目前这六幅画究竟身在何处?据张五常的代理人称,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都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昨天,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也表示,目前不知道这些画在哪里。六幅画的行踪已成为一个难解的谜团。

  在庭审结束前,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虽然张五常表达了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之意,但因宋美英、陈凛、陈天三人的拒绝,调解失败。合议庭在审理后将做判决。

  庭审结束后,记者试图采访双方,针对此案做更为深入的了解,但张五常和陈逸飞家人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张五常个人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现任中国香港大学教授。曾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这是第一位获此职位的美国本土之外的学者。1991年作为唯一一位未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者而被邀请参加了当年的诺贝尔颁奖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