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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援北京首例裸聊案称当事人无罪

文章来源: 社会百态 于 2007-04-19 09:17:5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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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裸聊案日前因法律依据不足撤回起诉,引发网友热议,北京一律师向新民网表示,“裸聊有罪”是误解,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裸聊不构成犯罪,属于个人行为。[ ]



据4月16日《法制日报》及17日《北京晨报》报道,2005年9月15日,北京一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2月,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

报道17日被各大网站转载,置于显要位置,引发网友争议:“裸体聊天”,还是“多人”同时进行,如此淫秽行为,竟然不算违法犯罪?

据新民网了解,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4月16日在其博客里发表题为《裸体聊天,何罪之有》的文章。新民网17日下午连线刘律师,请其就此案例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刘律师向新民网介绍,这个案例属北京首例裸聊被抓,当时公安和法院组织了很多专家论证,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所以拖了一年多后撤回起诉。

观点一:人的身体不是物品

据刘晓原律师向新民网解释: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规定,这类犯罪有五个罪名,分别是: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三、传播淫秽物品罪;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刘律师表示,裸聊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淫秽表演”构成,但分析就可发现,裸聊并不符合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向公众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 ]

而裸聊是以身体裸露给特定的对象看,人的身体不属于物品,直播的视频也不是事先录制的,所以裸聊行为不符合这种犯罪构成。相反,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观点二:个人淫秽表演不犯罪

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的行为。裸聊时有的虽然还做着淫秽动作,属于一种“表演”行为,但是由于裸聊人是自己在“表演”,并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表演。故也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构成。

刘晓原律师向新民网表示,虽然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是犯罪,但如是组织他人在网上进行淫秽表演,比如一些不法网站推出色情直播视频,点击收费以牟利,则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观点三:虚拟空间无法聚众淫乱

另外,《刑法》第301条还有一个“聚众淫乱罪”,但该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个“聚众”,应是聚集多人在一个共同的场所,这个场所只能是现实某一个空间,而裸聊却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他们不可能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现实空间。因此,裸聊行为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

因此,按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观点四:若被拘留可要求国家赔偿

刘晓原律师更认为,如果此前嫌疑人曾被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撤回起诉后,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观点五:个人行为属道德层面问题

刘律师认为,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密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如对裸聊行为,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裸聊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应当对裸聊行为“上纲上线”,而在相关法规修改以前,不该用公权力去进行干涉这种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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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援北京首例裸聊案称当事人无罪

社会百态 2007-04-19 09:17:52

北京首例裸聊案日前因法律依据不足撤回起诉,引发网友热议,北京一律师向新民网表示,“裸聊有罪”是误解,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裸聊不构成犯罪,属于个人行为。[ ]



据4月16日《法制日报》及17日《北京晨报》报道,2005年9月15日,北京一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2月,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

报道17日被各大网站转载,置于显要位置,引发网友争议:“裸体聊天”,还是“多人”同时进行,如此淫秽行为,竟然不算违法犯罪?

据新民网了解,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4月16日在其博客里发表题为《裸体聊天,何罪之有》的文章。新民网17日下午连线刘律师,请其就此案例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刘律师向新民网介绍,这个案例属北京首例裸聊被抓,当时公安和法院组织了很多专家论证,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所以拖了一年多后撤回起诉。

观点一:人的身体不是物品

据刘晓原律师向新民网解释: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规定,这类犯罪有五个罪名,分别是: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三、传播淫秽物品罪;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刘律师表示,裸聊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淫秽表演”构成,但分析就可发现,裸聊并不符合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向公众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 ]

而裸聊是以身体裸露给特定的对象看,人的身体不属于物品,直播的视频也不是事先录制的,所以裸聊行为不符合这种犯罪构成。相反,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观点二:个人淫秽表演不犯罪

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的行为。裸聊时有的虽然还做着淫秽动作,属于一种“表演”行为,但是由于裸聊人是自己在“表演”,并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表演。故也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构成。

刘晓原律师向新民网表示,虽然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是犯罪,但如是组织他人在网上进行淫秽表演,比如一些不法网站推出色情直播视频,点击收费以牟利,则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观点三:虚拟空间无法聚众淫乱

另外,《刑法》第301条还有一个“聚众淫乱罪”,但该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个“聚众”,应是聚集多人在一个共同的场所,这个场所只能是现实某一个空间,而裸聊却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他们不可能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现实空间。因此,裸聊行为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

因此,按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观点四:若被拘留可要求国家赔偿

刘晓原律师更认为,如果此前嫌疑人曾被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撤回起诉后,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观点五:个人行为属道德层面问题

刘律师认为,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密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如对裸聊行为,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裸聊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应当对裸聊行为“上纲上线”,而在相关法规修改以前,不该用公权力去进行干涉这种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