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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幼女被骗主动献身

文章来源: 北京晨报 于 2003-10-31 11:17:0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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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道德败坏还是犯罪?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日前,通过网络诱奸幼女的柳某被判刑4年。这是高法对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叫停后,本市法院判决的第一例强奸幼女案。此案的判决,让这个问题有了一个答案。

  13岁女孩被诱奸

  昨天,对犯罪人提起公诉的昌平区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房家燕向记者讲述了此案的前前后后。

  今年还不到14周岁的玲玲(化名)生长在一个离异家庭,母亲改嫁后在北京做生意。2002年,母亲把她接到北京,希望在北京给她找个条件好的学校,还专门给她买了电脑。但是,直到2002年5月,她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学校,玲玲没事的时候就在网上聊天。

  在网上,玲玲认识了40多岁的男子柳某。柳某自称30多岁,离异,是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柳某的花言巧语将当时只有13岁的玲玲哄得团团转。于是,柳某开始约玲玲出去玩。柳某对玲玲“体贴入微”,看她上网晚了,就劝她早点休息,还“知冷知热”地在她有病的时候给她吃药。13岁的玲玲一下子将柳某视作自己心里可以依靠的伴侣,她在日记里写着“终于找到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等等。

  “柳某作为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他的阅历对一个十多岁的女孩子很有诱惑力,特别是对玲玲这样一个从小父母离异、缺少关爱的少女来说,这很容易让她上当受骗。”房家燕检察官说。

  就在第二次见面时,柳某诱骗玲玲与他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又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玲玲每次出去都没有告诉母亲。去年7月份,女儿再次好几天没有回家,一向忙于生意的母亲才开始着急。当她在女儿的日记本中发现了一个传呼号后,就给柳某打传呼,问他:“我女儿是不是在你哪儿?”柳某回答她说“不在”。其实,当时柳某正带着玲玲在山东玩。玲玲的母亲还是不放心,就对他说:“我女儿还不到14岁,你得注意。”柳某对此置若罔闻。此后在40多天的时间里,女儿一直没有回家,玲玲的母亲向公安局报了案。

  就在玲玲同柳某的交往过程中,去年6月,玲玲跟柳某出去玩,走时还带上了自己的一个朋友、15岁的小女孩婷婷(化名)。在怀柔一山庄,三人同居一室,柳某又当着婷婷的面,与玲玲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玲玲被其母亲从柳某住处找回家后,出现病理反应。经检验查出,玲玲尿样中有毒品代谢物,经戒毒治疗后症状缓解。玲玲说:“吸了柳某给的烟后就总想去找他。”

  如何定罪成难题

  今年1月23日,柳某被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时,“批复”刚好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施行。依据此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使本案的处理产生了重大争议。

  昌平区检察院认为,在本案中尽管被害人玲玲自愿与犯罪嫌疑人柳某发生性行为,但柳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检察机关将柳某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批复以本案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被告人无罪,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但检察院不同意法院的意见。

  房家燕检察官作为主诉人在法庭上指控:“柳某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当着另一个少女发生性行为,这是一种严重损害道德的行为,怎么能认其为情节显著轻微呢?”

  据房家燕介绍,检察院与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僵持长达两个半月。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此通知一出,如何为柳某定罪的问题就明确了。日前,法院以被告人柳某犯强奸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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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幼女被骗主动献身

北京晨报 2003-10-31 11:17:00

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道德败坏还是犯罪?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日前,通过网络诱奸幼女的柳某被判刑4年。这是高法对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叫停后,本市法院判决的第一例强奸幼女案。此案的判决,让这个问题有了一个答案。

  13岁女孩被诱奸

  昨天,对犯罪人提起公诉的昌平区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房家燕向记者讲述了此案的前前后后。

  今年还不到14周岁的玲玲(化名)生长在一个离异家庭,母亲改嫁后在北京做生意。2002年,母亲把她接到北京,希望在北京给她找个条件好的学校,还专门给她买了电脑。但是,直到2002年5月,她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学校,玲玲没事的时候就在网上聊天。

  在网上,玲玲认识了40多岁的男子柳某。柳某自称30多岁,离异,是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柳某的花言巧语将当时只有13岁的玲玲哄得团团转。于是,柳某开始约玲玲出去玩。柳某对玲玲“体贴入微”,看她上网晚了,就劝她早点休息,还“知冷知热”地在她有病的时候给她吃药。13岁的玲玲一下子将柳某视作自己心里可以依靠的伴侣,她在日记里写着“终于找到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等等。

  “柳某作为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他的阅历对一个十多岁的女孩子很有诱惑力,特别是对玲玲这样一个从小父母离异、缺少关爱的少女来说,这很容易让她上当受骗。”房家燕检察官说。

  就在第二次见面时,柳某诱骗玲玲与他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又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玲玲每次出去都没有告诉母亲。去年7月份,女儿再次好几天没有回家,一向忙于生意的母亲才开始着急。当她在女儿的日记本中发现了一个传呼号后,就给柳某打传呼,问他:“我女儿是不是在你哪儿?”柳某回答她说“不在”。其实,当时柳某正带着玲玲在山东玩。玲玲的母亲还是不放心,就对他说:“我女儿还不到14岁,你得注意。”柳某对此置若罔闻。此后在40多天的时间里,女儿一直没有回家,玲玲的母亲向公安局报了案。

  就在玲玲同柳某的交往过程中,去年6月,玲玲跟柳某出去玩,走时还带上了自己的一个朋友、15岁的小女孩婷婷(化名)。在怀柔一山庄,三人同居一室,柳某又当着婷婷的面,与玲玲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玲玲被其母亲从柳某住处找回家后,出现病理反应。经检验查出,玲玲尿样中有毒品代谢物,经戒毒治疗后症状缓解。玲玲说:“吸了柳某给的烟后就总想去找他。”

  如何定罪成难题

  今年1月23日,柳某被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时,“批复”刚好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施行。依据此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使本案的处理产生了重大争议。

  昌平区检察院认为,在本案中尽管被害人玲玲自愿与犯罪嫌疑人柳某发生性行为,但柳某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检察机关将柳某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批复以本案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被告人无罪,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但检察院不同意法院的意见。

  房家燕检察官作为主诉人在法庭上指控:“柳某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当着另一个少女发生性行为,这是一种严重损害道德的行为,怎么能认其为情节显著轻微呢?”

  据房家燕介绍,检察院与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僵持长达两个半月。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此通知一出,如何为柳某定罪的问题就明确了。日前,法院以被告人柳某犯强奸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