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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精神病医生和病人发生性关系, 不算强奸?

精神病医生和病人发生性关系, 不算强奸?

文章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于 2003-10-15 09:39:0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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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洁 实习生 黄嘉丽

  读者点题

  “心理医生在做治疗时,与女病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强奸吗?”

  近日,在一个来自佛山顺德的电话里,一位姓欧的母亲向我们发出疑问。欧女士说她的女儿小雨(化名)自从遇到这样的事之后,就变得精神恍惚,无法自拔,经常嚷嚷要告那个医生,但公安部门不给立案,伤心的母亲不知道该怎么办?

  性关系发生在医院里

  小雨今年24岁了。她的噩梦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8年10月,由于学习压力大,小雨经常向家人称自己头痛、失眠、乏力,欧女士爱女心切,就带着她到顺德某医院精神科就医,杜医生成为她的主治医生。据后来这位杜医生描述,当时未发现小雨精神异常,考虑是心理障碍,决心以心理辅导、辅助药物为她治疗。

  一开始,小雨都是由家人陪伴着看病。不久,她的情况有所好转,家人就放心地让小雨独自到医院复诊。

  欧女士告诉记者,小雨与杜医生之间的这种病人和医生的关系一直持续到1999年4月。当年4月的一个周末,在广州读书的小雨突然致电给自己,说她已经不是处女,几天前,杜医生与她在医院发生了关系。欧女士责怪女儿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小雨哭着表示自己不是自愿的。她告诉母亲,杜医生等医院的人都下班之后就把她带到楼上,他一直要求她要配合,说只有这样才能将病治好。当事后杜医生问她是否需要修补处女膜,她说自己这时候才知道已经跟医生发生性关系,失去了女孩子最珍贵的贞操。

  当时,小雨20岁,杜医生30多岁,已婚并育有一子。

  为遮丑家人选择沉默

  欧女士说,虽然自己认为女儿是受害者,女儿的精神本来有问题,杜医生是利用女儿的信任诱奸了她。但是她们并没起诉杜医生,而是将女儿送到了另一家医院治疗。思想传统保守的欧女士怕事情张扬出去会影响女儿往后的生活,更何况当时女儿还有一个男朋友。

  然而,家人发现,小雨自从遭遇了那件事,精神状态就越来越差,情绪非常低落,而且开始依赖药物。小雨多次跟母亲哭诉:杜医生害了自己的一生,自己不是处女了,以后都不能找男朋友了。在这段期间,小雨与原来交往的男同学也断了来往,性格变得更加孤僻。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欧女士便开始向其他医生求助并且将女儿带去治疗。

  欧女士告诉记者,2000年7月7日,杜医生所在的院方对他进行了降职和扣发奖金等处理。而杜医生本人也做了自我检查,他这样描述自己:在诊病过程中,由于我温柔的态度以及帮她解除了病痛使她逐渐产生了钟情的观念,后来,我因为不能把持自己对小雨做出了一些违背医生职业操守的行为。当时院方领导再次询问欧女士是否要控告杜医生,但欧女士放弃了。

  事隔四年要控告医生

  然而事隔四年,欧女士觉得自己当时的做法错了,那样并不能解决女儿的问题,更不能给她带来幸福。

  因为四年来,小雨常常是“心理紧张、害怕、失眠,渐出现晚上耳边听到声音,看到眼前有光,还感到有人监视自己,觉得母亲不是自己的生母。且心情不好,想死”。情绪失控的小雨开始频繁去找杜医生。她曾经多次深夜打电话到杜医生家大骂他“害了自己的一生”,还到杜医生上班的办公室等他出来。

  去年12月25日,小雨被诊断为心境障碍,接受住院治疗,直到今年5月10日方出院。5月22日,小雨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控告杜医生于1999年4月为自己治疗心理疾病期间实施了诱奸。

  杜医生所在医院开出证明,证实杜医生于今年3月23日因私人理由向医院提出辞职,现在已经离开顺德。但从杜医生当年的自我检查中可以看出其态度,他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只违背了医生职业操守,而不是小雨所控告的诱奸,与小雨发生关系是建立在对方精神正常而且是自愿的基础上。

  公安部门没有立案。但小雨家人始终认为如果精神科医生这样的行为都不算诱奸的话,那么如果得了精神疾病谁还敢相信医生呢?

  律师说法

  是否论罪看当时意志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胡仕波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成年妇女,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另外,如果明知被害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小雨与杜医生发生关系时已20岁,属于成年人,因此,杜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他与小雨发生关系时是否真正违背了她的意志。如果法院认定的证据证明,事实确如小雨所言,“杜医生等医院所有人下班后,就将她带到楼上,且一直要求自己要配合,说只有这样才能将病治好。”那么杜医生的行为就属于“利用治病”的方法对她进行奸淫,依法是可以认定为强奸。但是,如果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小雨是自愿的,而且其个人意志是完全清晰的。那么,即使事后小雨追悔莫及,也不能认定杜医生的行为是强奸。

  至少过五年才不追诉

  至于事隔四年后,是否可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再追诉的期限”至少为犯罪行为实施五年后。因此,如果杜医生构成犯罪,现在小雨及其家属完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杜医生的刑事责任。

  另外,医生作为一种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特殊职业群体。法律对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社会道德更是赋予其比常人更高的意识要求。杜医生作为精神科医生,与病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与普通医生相比,病人对他的精神依赖度更高。因此,医生也应尽到更大的、更加谨慎的治疗、照顾义务。杜医生在治病期间与病人发生性关系,即使病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如果不是基于双方的爱慕之情,而是由于医生利用了病人对其心理上的信任、依赖甚至敬慕。那么,该行为也是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杜医生所在医院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作出包括吊销其医生职业资格在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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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生和病人发生性关系, 不算强奸?

金羊网-羊城晚报?? 2003-10-15 09:39:00

本报记者 林洁 实习生 黄嘉丽

  读者点题

  “心理医生在做治疗时,与女病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强奸吗?”

  近日,在一个来自佛山顺德的电话里,一位姓欧的母亲向我们发出疑问。欧女士说她的女儿小雨(化名)自从遇到这样的事之后,就变得精神恍惚,无法自拔,经常嚷嚷要告那个医生,但公安部门不给立案,伤心的母亲不知道该怎么办?

  性关系发生在医院里

  小雨今年24岁了。她的噩梦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8年10月,由于学习压力大,小雨经常向家人称自己头痛、失眠、乏力,欧女士爱女心切,就带着她到顺德某医院精神科就医,杜医生成为她的主治医生。据后来这位杜医生描述,当时未发现小雨精神异常,考虑是心理障碍,决心以心理辅导、辅助药物为她治疗。

  一开始,小雨都是由家人陪伴着看病。不久,她的情况有所好转,家人就放心地让小雨独自到医院复诊。

  欧女士告诉记者,小雨与杜医生之间的这种病人和医生的关系一直持续到1999年4月。当年4月的一个周末,在广州读书的小雨突然致电给自己,说她已经不是处女,几天前,杜医生与她在医院发生了关系。欧女士责怪女儿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小雨哭着表示自己不是自愿的。她告诉母亲,杜医生等医院的人都下班之后就把她带到楼上,他一直要求她要配合,说只有这样才能将病治好。当事后杜医生问她是否需要修补处女膜,她说自己这时候才知道已经跟医生发生性关系,失去了女孩子最珍贵的贞操。

  当时,小雨20岁,杜医生30多岁,已婚并育有一子。

  为遮丑家人选择沉默

  欧女士说,虽然自己认为女儿是受害者,女儿的精神本来有问题,杜医生是利用女儿的信任诱奸了她。但是她们并没起诉杜医生,而是将女儿送到了另一家医院治疗。思想传统保守的欧女士怕事情张扬出去会影响女儿往后的生活,更何况当时女儿还有一个男朋友。

  然而,家人发现,小雨自从遭遇了那件事,精神状态就越来越差,情绪非常低落,而且开始依赖药物。小雨多次跟母亲哭诉:杜医生害了自己的一生,自己不是处女了,以后都不能找男朋友了。在这段期间,小雨与原来交往的男同学也断了来往,性格变得更加孤僻。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欧女士便开始向其他医生求助并且将女儿带去治疗。

  欧女士告诉记者,2000年7月7日,杜医生所在的院方对他进行了降职和扣发奖金等处理。而杜医生本人也做了自我检查,他这样描述自己:在诊病过程中,由于我温柔的态度以及帮她解除了病痛使她逐渐产生了钟情的观念,后来,我因为不能把持自己对小雨做出了一些违背医生职业操守的行为。当时院方领导再次询问欧女士是否要控告杜医生,但欧女士放弃了。

  事隔四年要控告医生

  然而事隔四年,欧女士觉得自己当时的做法错了,那样并不能解决女儿的问题,更不能给她带来幸福。

  因为四年来,小雨常常是“心理紧张、害怕、失眠,渐出现晚上耳边听到声音,看到眼前有光,还感到有人监视自己,觉得母亲不是自己的生母。且心情不好,想死”。情绪失控的小雨开始频繁去找杜医生。她曾经多次深夜打电话到杜医生家大骂他“害了自己的一生”,还到杜医生上班的办公室等他出来。

  去年12月25日,小雨被诊断为心境障碍,接受住院治疗,直到今年5月10日方出院。5月22日,小雨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控告杜医生于1999年4月为自己治疗心理疾病期间实施了诱奸。

  杜医生所在医院开出证明,证实杜医生于今年3月23日因私人理由向医院提出辞职,现在已经离开顺德。但从杜医生当年的自我检查中可以看出其态度,他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只违背了医生职业操守,而不是小雨所控告的诱奸,与小雨发生关系是建立在对方精神正常而且是自愿的基础上。

  公安部门没有立案。但小雨家人始终认为如果精神科医生这样的行为都不算诱奸的话,那么如果得了精神疾病谁还敢相信医生呢?

  律师说法

  是否论罪看当时意志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胡仕波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成年妇女,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另外,如果明知被害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小雨与杜医生发生关系时已20岁,属于成年人,因此,杜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他与小雨发生关系时是否真正违背了她的意志。如果法院认定的证据证明,事实确如小雨所言,“杜医生等医院所有人下班后,就将她带到楼上,且一直要求自己要配合,说只有这样才能将病治好。”那么杜医生的行为就属于“利用治病”的方法对她进行奸淫,依法是可以认定为强奸。但是,如果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小雨是自愿的,而且其个人意志是完全清晰的。那么,即使事后小雨追悔莫及,也不能认定杜医生的行为是强奸。

  至少过五年才不追诉

  至于事隔四年后,是否可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再追诉的期限”至少为犯罪行为实施五年后。因此,如果杜医生构成犯罪,现在小雨及其家属完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杜医生的刑事责任。

  另外,医生作为一种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特殊职业群体。法律对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社会道德更是赋予其比常人更高的意识要求。杜医生作为精神科医生,与病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与普通医生相比,病人对他的精神依赖度更高。因此,医生也应尽到更大的、更加谨慎的治疗、照顾义务。杜医生在治病期间与病人发生性关系,即使病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如果不是基于双方的爱慕之情,而是由于医生利用了病人对其心理上的信任、依赖甚至敬慕。那么,该行为也是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杜医生所在医院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作出包括吊销其医生职业资格在内的行政处罚。